Section § 8024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协商”一词的定义与另一法律条文,即《政府法典》第65352.4条中的定义相同。

 为本条之目的,“协商”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65352.4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8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大学遵循特定步骤,以尊重的方式处理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并与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保持一致。大学必须设立委员会来审查和建议归还事宜,并制定政策以尊重地对待这些物品并将其归还给部落。他们应采纳透明的申请程序,确保及时通知部落,并让加州印第安部落参与政策制定。各校区需在2021年1月1日前实施这些政策,并公平解决争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 为更好地实施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和本章,加州大学校董会不得使用州政府资金用于处理或维护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除非校董会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1) 促进根据第8026条设立的全系统和校区层面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运作,负责审查和建议大学关于其履行法律要求以增加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向加州印第安部落的归还结果或处置的事项。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2)(A) 采纳并实施全系统政策,规定加州大学校区或博物馆持有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期间的尊重和文化适宜处理方式,包括关于任何已识别或潜在的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研究请求和测试的政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2)(A)(B) 采纳并实施清晰透明的政策和程序,规定全系统关于提交、处理和实施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归还申请、证明文化归属、向部落通知被认定具有文化归属但无法识别的、以及从其州原住民领土移走但不受归还申请约束的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关于归还申请的争议解决,以及受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联邦法规法典》第43卷A分卷第10部分(自第10.1条起)和本章管辖的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2)(A)(C) 经与加州印第安部落协商,采纳或修订加州大学全系统博物馆藏品管理政策,以明确规定对包含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的藏品进行除藏,以根据加州印第安部落提交的有效申请,实现这些物品的及时和尊重的归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2)(A)(D) 采纳加州大学全系统政策和程序,用于识别和处置文化上无法识别的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正如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条例》(43 C.F.R. Part 10)所要求。这些政策应包括对现有清单的更新,以确定是否可以确定文化归属,或确认人类遗骸是《联邦法规法典》第43卷第10部分第10.2条(e)款第(2)项所定义的“文化上无法识别的”。这些政策还应包括对现有清单或摘要的更新,以识别在原始清单或摘要中可能未被识别的文化物品,因为传统部落知识未被纳入识别过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3) 根据第(2)项制定所有政策和程序时,应与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根据第8013条维护的联系名单上的加州印第安部落进行协商。联系名单上的每个加州印第安部落都应被邀请就拟议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协商。就本条而言,“协商”具有《政府法典》第65352.4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4) 及时向委员会提交根据第(2)项采纳的政策和程序,以便他们可以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5097.94条(p)款对其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5) 在2021年1月1日前实施根据第(2)项采纳的全系统政策,并在全系统政策采纳后一年内实施任何校区政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6) 确保每个校区的《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实施委员会实施根据第(2)项采纳的政策和程序。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a)(7) 采纳支持上诉和争议解决的程序,当部落不同意校区关于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归还或处置的决定时,可直接向加州大学校长办公室或不同的监督委员会提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5(b) 加州大学的校区可以采纳政策,以补充根据(a)款第(2)项采纳的全系统政策,如果该校区经与加州印第安部落协商后,认定涉及该校区的个别情况未在已采纳和批准的全系统政策中得到充分解决。校区根据本款采纳的政策或程序不得与已批准的全系统政策相冲突。

Section § 8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大学设立一个名为“U.C. NAGPRA委员会”的全系统委员会,负责使用州资金处理美洲原住民遗骸和文化物品。该委员会必须包括印第安部落和大学的成员。

每个受联邦归还法案约束的加州大学校区都必须设立自己的类似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具有特定的成员要求,并负责处理归还请求。

印第安部落的有投票权成员必须在相关领域有经验,大学代表必须符合教育和经验标准,并优先考虑那些之前与部落合作良好的人。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a)(1) 作为使用州资金处理和维护美洲原住民遗骸和文化物品的条件,加州大学校董会应当设立一个全系统范围的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实施与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亦称U.C. NAGPRA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a)(2) 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a)(2)(A) 三名有投票权的印第安部落成员,如第8012条 (c) 款 (1) 项所述,符合本条 (c) 款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a)(2)(B) 一名有投票权的印第安部落成员,如第8012条 (c) 款 (2) 项所述,符合本条 (c) 款的要求;如果无人可选,则为一名印第安部落成员,如第8012条 (c) 款 (1) 项所述,符合本条 (c) 款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a)(2)(C) 四名有投票权的加州大学成员。其中至少两名成员应隶属于美洲印第安或美洲原住民研究项目,且每位成员均应符合 (d) 款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a)(2)(D) 每所受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 约束的加州大学校区各派一名无投票权成员。每位无投票权成员均应符合 (d) 款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a)(3) 校董会或校董会指定人员应根据委员会的提名任命委员会成员。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b)(1) 加州大学校董会不得使用州资金处理或维护美洲原住民遗骸和文化物品,除非每所受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 约束的加州大学校区设立一个校区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实施委员会,该委员会亦称该校区的NAGPRA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b)(2) 校区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b)(2)(A) 两名有投票权的印第安部落成员,如第8012条 (c) 款 (1) 项所述,符合本条 (c) 款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b)(2)(B) 一名有投票权的印第安部落成员,如第8012条 (c) 款 (2) 项所述,符合本条 (c) 款的要求;如果无人可选,则为一名印第安部落成员,如第8012条 (c) 款 (1) 项所述,符合本条 (c) 款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b)(2)(C) 三名有投票权的加州大学成员。其中至少一名成员应隶属于美洲印第安或美洲原住民研究项目,且每位成员均应符合 (d) 款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b)(3) 校董会或校董会指定人员应根据委员会的提名任命各委员会成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b)(4) 所有归还请求或任何违反根据第8025条通过的政策和程序的请求,均应提交给校区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实施委员会进行裁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c)(1) 加州印第安部落的有投票权成员应为长老、精神领袖、部落领袖或部落成员,由其部落管理机构指定,并至少具有以下任一领域五年以上经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c)(1)(A) 根据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 归还遗骸和文化物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c)(1)(B) 根据部落、州和联邦法律保护文化资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c)(1)(C) 与州和联邦实体及机构进行协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c)(2) 优先考虑加州印第安部落的成员。如果符合 (1) 项资格的加州印第安部落成员不可用,其他部落的成员可以任职。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d)(1) 加州大学的代表应符合以下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d)(1)(A) 拥有考古学、人类学、美洲原住民研究、民族研究、法律、社会学、环境研究或历史学研究生学位,并专注于加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26(d)(1)(B) 在相关研究领域至少有五年工作经验。

Section § 8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大学董事会将某些职责转交给大学校长或他们认为合适的其他人。

加州大学董事会可以根据本条将职责委托给加州大学校长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人。

Section § 8028

Explanation

加州州审计长需要检查加州大学是否遵守了关于归还美国原住民遗骸和文物的法律。这项审计工作始于2019年,并于2021年、2024年和2026年再次进行。审计结果必须与州立法机构、美国原住民遗产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团体分享。

加州州审计长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6.5章(自第8543条起)的规定,自2019年和2021年开始,并于2024年和2026年再次进行审计,以审查加州大学遵守联邦《美国原住民墓地保护与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以及本章的情况。州审计长应将其审计结果报告给州立法机构、美国原住民遗产委员会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实体。

Section § 8028.5

Explanation

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按预期运作,本条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将继续适用。

这确保了即使法律的一部分被废止,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本条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