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遗体保管和安葬义务
Section § 710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逝者没有明确表达意愿,谁负责决定其遗体如何处理。它列出了优先顺序,首先是医疗保健授权书指定的人,其次是健在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最后是公共管理人。如果被指定的人被指控与逝者死亡相关的谋杀罪,其权利将被撤销。殡仪馆负责人可以接管,如果找不到或联系不上符合条件的人。费用由具有相似亲属关系的人承担。
法律还规定,如果有人捐献了整个身体,他们需承担最终费用。殡仪馆负责人对逝者或亲属正确给出的指示的执行不承担责任。法律提供了“成年人”、“子女”和“有行为能力”的定义,并对使用国防部表格指定处置权利的军人适用特殊规定。
Section § 7100.1
一个人在去世前,可以书面指示其遗体如何处理以及希望获得哪些殡葬服务。只要这些指示清晰且提前支付了费用,就必须在逝者去世后严格执行。这些指示不得更改,除非法律要求或逝者签署声明另有说明。
如果某人只安排了安葬或殡葬服务中的一项费用,而不是两项都安排了,那么逝者的意愿将根据其现有资产执行,除非亲属同意支付费用。指示中的其他规定仍应执行。
如果这些指示包含在遗嘱中,即使遗嘱尚未经过遗嘱认证程序,或者遗嘱的有效性可能存在疑问,也应立即执行。
Section § 7101
Section § 7102
如果你负责安葬某人,你有权保管遗体进行安葬,或者保管火化遗骸进行海葬。但是,如果验尸官需要调查死因,他们有权保管遗体直到调查结束。如果你持有遗体,验尸官要求时你必须交出。
Section § 7103
如果你依法负有安葬他人的责任,但没有及时履行,你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这是一种轻罪,虽然不是重罪,但仍应避免。如果你是殡葬行业的专业人士,或者在没有所需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并且未能及时安葬他人,后果会更严重。你可能会被判入狱长达一年,支付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此外,如果其他人代你进行了安葬,你可能需要支付他们所产生费用的三倍。
Section § 7104
如果逝者没有安排自己的安葬事宜,并且在加州没有资金或家人来处理,那么负责遗体的人可以要求当地验尸官像对待贫困者一样安葬逝者。
负责调查或监督死亡事件的县必须处理安葬事宜。如果逝者是贫困者,县将承担安葬费用。
Section § 7105
本节概述了如果负责安排葬礼的人员未能采取行动、无法找到,或无法与享有同等权利的其他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会发生什么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将移交给下一位最亲近的亲属。如果享有同等权利的人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将问题提交法院,法院将决定由谁来控制。如果负责人员因非法杀害死者而面临指控,下一顺位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控制权。
Section § 7106
这项法律允许墓地管理机构请求法院命令,以安葬一名或多名逝者的遗骸。如果案件涉及多名逝者,申请书中必须分别说明每个人的详细情况,并且法院可以为每个人签发单独的命令。
Section § 7107
Section § 7109
如果你打赢了官司,法院会要求败诉的被告(验尸官除外)支付你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7110
Section § 7111
这项法律意味着,墓地和火葬场在收到声称有权根据具体规定决定遗体如何处置的人的书面许可后,可以对遗体进行安葬或火化。只要他们不知道授权人谎称拥有该权利,他们就不对任何错误负责。
Section § 7112
Section § 7113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墓地管理机构、殡仪馆负责人、医院和医生对遗体进行尸检,前提是死者在生前书面授权,或者某些家庭成员或官员给予许可。
被授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公共遗产管理人或验尸官。他们可以通过书面、电报或录音口头方式给予许可。
除非参与尸检的机构或个人事先知道授权是虚假的,否则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许可包含在遗嘱中,即使遗嘱尚未被验证,尸检也可以进行。
然而,如果已知死者属于一个完全依靠祈祷治愈疾病的宗教,则不允许通过录音电话获得口头授权。
Section § 7114
Section § 7116
在加州,只要当地法律允许,你可以撒放火化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但前提是这些遗骸不能被公众辨认出来,也不能放在容器里。你需要获得土地所有者或负责机构的书面许可才能在那里撒放。从2027年1月1日起,你也可以在类似条件下将还原后的人体遗骸融入土壤。在同一地点撒放或融入遗骸,不被视为创建墓地。
Section § 7117
这项法律规定,火化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可以从船上或空中撒入海中,但必须先将其从容器中取出。撒放地点必须距离海岸线500码以外,并且不允许从桥梁或码头撒放。此外,撒放者必须在10天内向当地的出生和死亡登记官提交一份核实声明,其中包含死者姓名、撒放地点和时间等详细信息。此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