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50

Explanation
本节将本章命名为《统一人体器官捐献法案》,这意味着本章涉及与器官和组织捐献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7150.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人体器官捐赠相关的广泛术语,人体器官捐赠是指一个人去世后为移植和研究等目的捐赠身体部位。它明确了谁可以进行此类捐赠,谁被视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以及医院、器官获取组织、眼库和组织库等实体是什么。它还解释了拒绝或授权人体器官捐赠的含义,谁可以是捐赠者或受赠者,以及此过程中可能涉及哪些文件。此外,它还涵盖了亲属和同居伴侣的定义,并概述了使用记录来表达个人关于人体器官捐赠意愿的方式。

本节广泛适用于在美国管辖下的不同州和地区,与作出、更改或取消人体器官捐赠相关的任何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a) 在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a)(1) “成年人”指年满18周岁的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a)(2) “代理人”指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a)(2)(A) 其通过医疗保健授权书被授权代表委托人作出医疗保健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a)(2)(B) 其通过委托人签署的任何其他记录被明确授权代表委托人作出人体器官捐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a)(3) “人体器官捐赠”指捐赠人体全部或部分,在捐赠者死亡后生效,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目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a)(4) “逝者”指已故个人,其遗体或部分是或可能是人体器官捐赠的来源。该术语包括死产婴儿,以及在不违反本章以外法律限制的情况下,胎儿。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a)(5) “无利害关系证人”指除作出、修改、撤销或拒绝作出人体器官捐赠的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祖父母或监护人之外的证人,或对该个人表现出特别关怀和关注的另一位成年人。该术语不包括根据第7150.50节可能获得人体器官捐赠的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a)(6) “捐赠文件”指用于作出人体器官捐赠的捐赠卡或其他记录。该术语包括在加州生命捐赠器官和组织捐赠者登记处或其他捐赠者登记处记录的声明。
(6.5) “同居伴侣”指根据《家庭法典》第297节注册的人,或根据任何州法律被承认为同居伴侣的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7) “捐赠者”指其遗体或部分是人体器官捐赠对象的个人。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8) “捐赠者登记处”指包含人体器官捐赠记录以及人体器官捐赠的修改或撤销记录的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生命捐赠器官和组织捐赠者登记处。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9) “驾驶执照”指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驾驶车辆的执照或许可证,无论该执照或许可证是否附带条件。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10) “眼库”指根据联邦或州法律获得许可、认证或受监管,从事人体眼球或部分人体眼球的获取、筛查、检测、处理、储存或分发的机构。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11) “监护人”指由法院指定,负责就个人的抚养、照护、教育、健康或福利作出决定的人。该术语不包括诉讼监护人。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12) “医院”指根据任何州法律获得医院执照的机构,或由美国、某个州或州的下属机构作为医院运营的机构。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13) “身份证”指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身份证。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14) “知晓”指具有实际知识。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15) “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个人。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16) “器官获取组织”指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指定为器官获取组织的机构。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17) “父母”指其父母权利未被终止的父母。
(1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18) “部分”指人体的一个器官、一只眼睛或组织。该术语不包括整个身体。
(1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19) “人”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公共公司、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代理机构或工具,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2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20) “医生”指根据任何州法律被授权行医或从事骨科医学的个人。
(2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21) “获取组织”指眼库、器官获取组织或组织库。
(2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22) “潜在捐赠者”指已死亡或濒临死亡,并经获取组织确定其身体部分在医学上适合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的个人。该术语不包括已作出拒绝的人。
(2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23) “合理可及”指获取组织无需过度努力即可联系到,并且愿意并能够及时采取行动,符合作出人体器官捐赠所需的现有医疗标准。
(2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0(24) “受赠者”指已将或拟将逝者身体部分移植入其体内的个人。

Section § 715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在一个人活着的时候进行解剖学捐赠,比如捐献器官或组织,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等目的。它规定成年人或已解放的未成年人可以做出这个决定。此外,15至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获得父母或监护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捐赠。通过授权书获得特定许可的代理人也可以进行捐赠。

在不违反第7150.35条规定的前提下,捐赠者可在生前按照第7150.20条规定的方式,由以下任何个人为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目的进行人体或部分器官的解剖学捐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5(a) 捐赠者本人,如果捐赠者是成年人;或者如果捐赠者是未成年人,且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5(a)(1) 已解放的未成年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5(a)(2) 年龄在15至18岁之间,但仅限于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15(b) 捐赠者的代理人,前提是医疗保健授权书或其他记录明确允许该代理人进行解剖学捐赠。

Section § 7150.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个人如何在死后捐献其器官或组织,这被称为解剖学捐赠。捐赠者可以通过带有捐赠者标志的驾驶执照、通过“加州生命捐赠”网站、通过遗嘱,或者在绝症期间在证人面前表达其意愿来完成捐赠。本节还允许通过捐赠卡或其他记录进行解剖学捐赠,特别是在捐赠者无法签署的情况下,需有证人签名。驾驶执照的变更或遗嘱的失效不影响捐赠的有效性。可以指定一名特定医生负责器官的获取;否则,器官获取组织将指定一名合适的人员来执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a) 捐赠者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解剖学捐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a)(1) 授权将表明捐赠者已进行解剖学捐赠的声明或符号印制在捐赠者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上,并纳入捐赠者数据库登记系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a)(2) 直接通过“加州生命捐赠器官和组织捐赠者登记”互联网网站。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a)(3) 通过遗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a)(4) 在捐赠者患绝症或受伤期间,通过任何明确表达捐赠者意愿的沟通形式,向至少两名成年人(其中至少一名是无利害关系证人)提出。证人应将此沟通内容书面记录下来,并签署和注明日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a)(5) 按照 (b) 款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b) 根据第 7150.15 节授权进行解剖学捐赠的捐赠者或其他人,可以通过捐赠卡或由捐赠者或进行捐赠的其他人签署的其他记录进行捐赠,或者授权将表明捐赠者已进行解剖学捐赠的声明或符号纳入捐赠者登记系统。如果捐赠者或其他人因身体原因无法签署记录,该记录可由另一人根据捐赠者或其他人的指示签署,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b)(1) 至少由两名成年人见证,其中至少一名是无利害关系证人,他们应根据捐赠者或其他人的请求签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b)(2) 声明其已按照 (1) 项的规定签署和见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c) 载有解剖学捐赠意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的撤销、暂停、到期或注销,不影响该捐赠的有效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d) 通过遗嘱进行的解剖学捐赠在捐赠者死亡时生效,无论遗嘱是否经过遗嘱认证。捐赠者死亡后遗嘱的无效不影响该捐赠的有效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0(e) 尽管有第 7150.65 节 (i) 款的规定,捐赠文件可以指定一名特定医生执行器官获取程序。如果未指定,或被指定人无法合理到场,或被器官获取组织认为不具备执行所需程序的资格,器官获取组织可以授权另一名医生或技术人员执行获取程序。

Section § 715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更改或取消其死后捐献器官或身体部位的决定。为此,他们必须签署一份记录在捐赠者数据库中的文件,或者制作一份新的文件来更改或取消他们之前的决定。

如果捐赠者因身体原因无法签署而由他人代签,则必须由两名成年人见证,其中一名必须是无利害关系人。捐赠也可以通过销毁文件或在捐赠者登记处标记文件以示取消来撤销。

如果捐赠不是遗嘱的一部分,捐赠者可以在重病期间通过告知两名成年人(其中一名是无利害关系人)来改变主意,这些成年人随后会将他们的决定书面记录并签署。

如果捐赠是通过遗嘱进行的,则可以按照修改遗嘱的规则或前面描述的方法进行更改或取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a) 依照第7150.35条规定,捐赠者或根据第7150.15条获授权进行人体器官捐赠的其他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修改或撤销人体器官捐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a)(1) 由以下任一方签署并记录在捐赠者登记数据库中的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a)(1)(A) 捐赠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a)(1)(B) 其他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a)(1)(C) 依照(b)款规定,经捐赠者或其他人指示行事的另一名个人,如果捐赠者或其他人身体上无法签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a)(2) 一份后续签署的捐赠文件,该文件修改或撤销了先前的人体器官捐赠或其一部分,无论是明示的还是因内容不一致而产生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b) 根据(a)款第(1)项(C)分项签署的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b)(1) 必须由至少两名成年人见证,其中至少一名是无利害关系证人,这些成年人应根据捐赠者或他人的请求签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b)(2) 文件中应声明其已按照第(1)项的规定签署并见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c) 依照第7150.35条规定,捐赠者或根据第7150.15条获授权进行人体器官捐赠的其他人,可以通过销毁捐赠文件或在捐赠者数据库登记处取消捐赠文件,或销毁用于进行捐赠的捐赠文件的一部分,意图撤销该捐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d) 捐赠者可以修改或撤销未通过遗嘱进行的人体器官捐赠,通过在绝症或受伤期间的任何形式的沟通,向至少两名成年人(其中至少一名是无利害关系证人)表达。证人应将此沟通内容书面记录下来,并签署和注明日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25(e) 通过遗嘱进行人体器官捐赠的捐赠者,可以按照遗嘱修改或撤销的方式修改或撤销捐赠,或按照(a)款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715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在死后拒绝捐献自己的身体或身体器官。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拒绝:自己签署一份文件;如果你无法签署,让别人代签;在你的遗嘱中声明;或者在身患绝症期间告诉两名成年人,其中一人必须是中立证人。如果由他人代签,则必须有两名成年人见证,其中一人必须是中立证人。你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作出与拒绝相冲突的捐赠,或者销毁拒绝文件来改变主意。如果你已经拒绝,那么在你去世后,除非你留下了明确的相反指示,否则其他人不能捐献你的身体器官。最后,如果你所属的宗教依赖祈祷治愈疾病,或者对死后遗体处理有严格规定,那么只有你本人才能决定是否捐献你的身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a) 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拒绝捐献其身体或部分器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a)(1) 由以下任一方签署的记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a)(1)(A) 该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a)(1)(B) 在该个人身体无法签署的情况下,根据 (b) 款的规定,由另一位按照该个人指示行事的人签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a)(2) 该个人的遗嘱,无论该遗嘱是否被准予遗嘱认证或在该个人死亡后被宣告无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a)(3) 该个人在身患绝症或受伤期间向至少两名成年人(其中至少一名是无利害关系证人)发出的任何形式的沟通。证人应将此沟通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签署和注明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b) 根据 (a) 款第 (1) 项 (B) 目签署的记录应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b)(1) 须由至少两名成年人见证,其中至少一名是无利害关系证人,他们应根据该个人的请求签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b)(2) 须声明其已按照第 (1) 项的规定签署和见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c) 已作出拒绝的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修改或撤销该拒绝: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c)(1) 按照 (a) 款中规定的作出拒绝的方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c)(2) 随后根据第 7150.20 条作出与该拒绝不符的解剖学捐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c)(3) 销毁或取消证明该拒绝的记录,或用于作出该拒绝的记录部分,并意图撤销该拒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d) 除第 7150.35 条 (h) 款另有规定外,在个人拒绝中未明确表示相反意图的情况下,个人未撤销的拒绝捐献其身体或部分器官的行为,将禁止所有其他人捐献该个人的身体或部分器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0(e) 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7150.40 条,如果已知该个人在死亡时属于一个完全依靠祈祷治愈疾病的宗教、教会、教派或宗派,或者其宗教教义会因将人体或器官或心脏起搏器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目的而受到侵犯,则只有该个人才能捐献其身体或心脏起搏器的全部或部分。

Section § 715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捐赠者已进行人体器官捐赠(器官或遗体捐赠)的情况下,谁可以进行、更改或取消该捐赠。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只有捐赠者本人才能更改其捐赠决定。如果捐赠者没有留下具体指示,其他人通常被限制更改该捐赠。15 至 18 岁的捐赠者需要父母的书面同意才能进行或更改人体器官捐赠。如果此类未成年捐赠者死亡,其可联系到的父母可以更改捐赠决定。捐赠身体某一部分并不妨碍日后捐赠其他部分。人体器官捐赠的不同目的并不限制其他用途,除非捐赠者另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5(a) 除 (g) 款另有规定并受 (f) 款约束外,在捐赠者没有明确相反指示的情况下,如果捐赠者已根据第 7150.20 节对其遗体或部分进行了遗体器官捐赠,或根据第 7150.25 节对其遗体或部分进行了遗体器官捐赠的修改,则除捐赠者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进行、修改或撤销该捐赠者的遗体或部分的遗体器官捐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5(b) 捐赠者根据第 7150.25 节撤销对其遗体或部分的遗体器官捐赠,不构成拒绝,也不妨碍第 7150.15 节或第 7150.40 节中指定的其他人根据第 7150.20 节或第 7150.45 节对捐赠者的遗体或部分进行遗体器官捐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5(c) 如果除捐赠者以外的其他人根据第 7150.20 节对捐赠者的遗体或部分进行了未撤销的遗体器官捐赠,或根据第 7150.25 节对捐赠者的遗体或部分进行了遗体器官捐赠的修改,则其他人不得根据第 7150.45 节进行、修改或撤销该捐赠者的遗体或部分的捐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5(d) 除捐赠者以外的其他人根据第 7150.25 节撤销对捐赠者的遗体或部分的遗体器官捐赠,不妨碍其他人根据第 7150.20 节或第 7150.45 节对该遗体或部分进行遗体器官捐赠。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5(e) 在捐赠者或根据第 7150.15 节被授权进行遗体器官捐赠的其他人没有明确相反指示的情况下,对某一部分的遗体器官捐赠,既不构成拒绝捐赠另一部分,也不构成捐赠者或其他人日后捐赠另一部分的限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5(f) 在捐赠者或根据第 7150.15 节被授权进行遗体器官捐赠的其他人没有明确相反指示的情况下,为第 7150.15 节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目的而进行的某一部分的遗体器官捐赠,不构成捐赠者或任何其他人根据第 7150.20 节或第 7150.45 节为任何其他目的对该部分进行遗体器官捐赠的限制。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35(g)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年龄在 15 至 18 岁之间的个人可以为本章授权的任何目的进行遗体器官捐赠,可以将其遗体器官捐赠限制于一项或多项此类目的,可以拒绝进行遗体器官捐赠,或者可以修改或撤销遗体器官捐赠,但仅限于在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一名未解除亲权关系的未成年捐赠者死亡,该捐赠者合理可及的父母可以撤销或修改该捐赠者的遗体或部分的遗体器官捐赠。

Section § 715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按优先顺序捐赠逝者的遗体或器官,用于器官捐献、医学研究或教育。首先是逝者去世前有权捐赠的代理人,其次是配偶或伴侣,然后是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生前对逝者表现出特别关爱的人。如果上述人员均无法联系到,则监护人或负责遗体的人(如验尸官)在经过 12 小时寻找家属后,可以进行捐赠。如果同一类别中有多人有资格,且存在分歧,则以多数人的决定为准。如果优先级别更高类别的人员在场,他们的决定可以取代其他人的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 受限于 (b) 和 (c) 款,且除非被第 7150.30 或 7150.35 条禁止,逝者遗体或部分器官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目的的解剖学捐赠,可由以下类别中任何合理可联系到的成员,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1) 逝者去世时的代理人,其在逝者去世前,根据第 7150.15 条 (b) 款有权进行解剖学捐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2) 逝者的配偶或同居伴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3) 逝者的成年子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4) 逝者的父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5) 逝者的成年兄弟姐妹。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6) 逝者的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7) 逝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8) 在逝者生前对其表现出特别关爱和关注的成年人。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9) 逝者去世时担任其人身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人员。
(10)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10)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10)(A) 任何其他有权处置逝者遗体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验尸官、法医或医院行政人员,前提是已尽合理努力寻找并告知第 (1) 至 (9) 款所列人员其进行或反对进行解剖学捐赠的选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a)(10)(A)(B) 除非器官的有效保存期不允许,当寻找上述人员的努力已持续至少 12 小时,即应视为已尽合理努力。搜寻应包括查阅当地警方失踪人员记录、检查个人物品,以及询问在逝者去世前或在医院探望过逝者、陪同逝者遗体或报告死亡的任何人,以获取可能有助于找到任何所列人员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b) 如果 (a) 款第 (1)、(3)、(4)、(5)、(6)、(7) 或 (9) 项所列类别中有多于一名成员有权进行解剖学捐赠,该类别中的一名成员可以进行解剖学捐赠,除非该成员或根据第 7150.50 条可能获得捐赠的人知道该类别中另一名成员的反对意见。如果已知有反对意见,则只能由该类别中合理可联系到的多数成员进行捐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0(c) 如果在逝者去世时,(a) 款中优先级别更高类别的人员合理可联系到并可以进行或反对进行解剖学捐赠,则任何人不得进行解剖学捐赠。

Section § 715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做出、修改或撤销死后捐献器官或组织的决定,这被称为解剖捐赠。个人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通过记录的口头声明进行捐赠。要修改或取消捐赠,某个特定群体(称为“先前类别”)的成员必须同意。如果他们对是否撤销捐赠意见均等,则捐赠被取消。撤销只有在医疗团队开始手术以获取器官之前被告知才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5(a) 根据第7150.40条被授权进行解剖捐赠的人,可以通过捐赠人签署的捐赠文件,或通过该人的口头沟通(经电子记录或同时被记录并由接收口头沟通的个人签署),进行解剖捐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5(b) 受(c)款约束,根据第7150.40条授权的人所作的解剖捐赠,可以由任何合理可及的先前类别成员通过口头或书面记录进行修改或撤销。如果有一个以上先前类别成员合理可及,则根据第7150.40条授权的人所作的捐赠可以按以下方式修改或撤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5(b)(1) 仅在合理可及成员中的多数同意修改捐赠时方可修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5(b)(2) 仅在合理可及成员中的多数同意撤销捐赠时,或如果他们对是否撤销捐赠意见均等时,方可撤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45(c) 根据(b)款进行的撤销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效:在对捐赠者身体进行切口以移除器官之前,或在开始侵入性程序以准备受赠者之前,采购组织、移植医院或医生或技术人员知晓该撤销。

Section § 7150.50

Explanation

如果您决定捐献您的器官或组织(遗体捐赠),您可以指定接收者。接收者可以包括医院、用于研究或教育的大学,或者需要移植的特定个人。如果出现问题,您指定的接收者无法接受移植,那么捐赠的器官或组织将根据现有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您没有指定接收者或捐赠目的,通常会假定其用于移植或治疗。但是,如果捐赠与研究或教育相关,则会转交给相关机构。

如果您的文件只表明了一般的捐赠意向而没有具体说明,那么捐赠可以广泛用于各种目的。如果无法进行任何安排,您的遗体或部分将由有义务处理的人负责。重要的是,任何遗体捐赠都必须是合法的且未被撤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a) 遗体捐赠可捐赠给捐赠文件中指明的下列任何个人或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a)(1) 医院、经认证的医学院、牙科学院、学院、大学或器官获取组织,用于研究或教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a)(2) 受制于 (b) 款,由遗体捐赠人指定的个人,如果该个人是该部分的受赠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a)(3) 眼库或组织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b) 如果根据 (a) 款 (2) 项向个人进行的遗体捐赠无法移植到该个人体内,则在遗体捐赠人没有明确相反指示的情况下,该部分将根据 (g) 款进行处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c) 如果在捐赠文件中对一个或多个特定部分或所有部分进行了遗体捐赠,但未指明 (a) 款所述的个人或机构,而是指明了遗体捐赠的用途,则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c)(1) 如果该部分是眼睛,且捐赠目的是移植或治疗,则该捐赠将转交给相应的眼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c)(2) 如果该部分是组织,且捐赠目的是移植或治疗,则该捐赠将转交给相应的组织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c)(3) 如果该部分是器官,且捐赠目的是移植或治疗,则该捐赠将转交给相应的器官获取组织作为器官的保管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c)(4) 如果该部分是器官、眼睛或组织,且捐赠目的是研究或教育,则该捐赠将转交给相应的获取组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d) 就 (c) 款而言,如果捐赠文件中列出了遗体捐赠的多个用途,但未设定任何优先顺序,则在适用的情况下,该捐赠应首先用于移植或治疗。如果该捐赠不能用于移植或治疗,则可用于研究或教育。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e) 如果在捐赠文件中对一个或多个特定部分进行了遗体捐赠,但未指明 (a) 款所述的个人或机构,也未指明捐赠用途,则该捐赠应仅用于移植或治疗,并根据 (g) 款进行处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f) 如果捐赠文件仅通过“捐赠者”、“器官捐赠者”或“遗体捐赠者”等词语,或通过具有类似含义的符号或声明,表明进行遗体捐赠的一般意图,则该捐赠可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并根据 (g) 款进行处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g) 就 (b)、(e) 和 (f) 款而言,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g)(1) 如果该部分是眼睛,则该捐赠将转交给相应的眼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g)(2) 如果该部分是组织,则该捐赠将转交给相应的组织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g)(3) 如果该部分是器官,则该捐赠将转交给相应的器官获取组织作为器官的保管人。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h) 除根据 (a) 款 (2) 项进行的遗体捐赠外,用于移植或治疗的器官遗体捐赠将转交给器官获取组织作为器官的保管人。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i) 如果遗体捐赠未能根据 (a) 至 (h) 款(含)进行处理,或逝者的遗体或部分未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则遗体或部分的保管权将转交给有义务处理遗体或部分的人。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j) 如果某人知道该遗体捐赠并非根据第 7150.20 或 7150.45 条有效作出,或者知道逝者根据第 7150.30 条作出的拒绝未被撤销,则该人不得接受该遗体捐赠。就本款而言,如果某人知道遗体捐赠是在捐赠文件上作出的,则该人被视为知道该捐赠的任何修改或撤销,或在同一捐赠文件上作出的任何拒绝进行遗体捐赠的声明。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50(k) 除 (a) 款 (2) 项另有规定外,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用于移植或治疗的器官分配。

Section § 715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定人员,例如警察、消防员、护理人员或任何提供紧急救援的人员,检查看起来已死亡或濒临死亡的人是否持有表明他们是器官捐赠者或已拒绝捐赠的文件。如果没有立即获取的信息,医院也必须在该人员抵达后尽快进行这项搜寻。如果找到这些文件,应将其送往该人员被送往的医院。虽然未能正确执行这项搜寻不会导致刑事或民事处罚,但可能会有其他行政后果。

Section § 715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捐献他们的器官或身体部位(人体器官捐赠),而无需在生前交付已签署的文件。即使在死后,这份文件仍然有效。

在某人去世后,任何持有这份文件的人,必须允许某些被授权进行或反对捐赠的人查阅和复制这份文件。这还包括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可能获得捐赠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0(a) 捐赠文件无需在捐赠者生前交付即可生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0(b) 在个人死亡时或死亡后,占有关于该个人的捐赠文件或拒绝进行人体器官捐赠文件的人,应当允许被授权就该个人进行或反对进行人体器官捐赠的人,或根据第7150.50节可能获得捐赠的人,查阅和复制该捐赠文件或拒绝文件。

Section § 715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濒临死亡并可能成为器官捐献者时,医院和相关组织必须遵循的程序。当患者濒临死亡时,医院必须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该组织随后应查询捐献者登记处,以确认是否有计划进行人体器官捐献。他们可以查阅必要的记录,但未经许可不得分享个人信息。组织可以检查捐献者,以确保器官适合移植。未成年捐献者死亡后,组织必须设法找到其父母,以确认之前的任何捐献决定。如果存在其他捐献安排,必须告知具有法律优先权的人。器官的接收者可以接受、拒绝或将捐献用于特定目的,例如安葬。最后,照护或宣布捐献者死亡的医生不得协助器官移除;只有合格人员才能进行此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5(a) 医院将濒临死亡的个人转介给获取组织时,该组织应当合理查询加州生命捐献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处以及其所知晓的、存在于该个人居住地理区域内的任何捐献者登记处的记录,以确定该个人是否已作出人体器官捐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5(b) 获取组织应被允许合理查阅加州生命捐献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处记录中的信息,以确定濒临死亡的个人是否为捐献者。未经捐献者或作出人体器官捐献的人的明确同意,捐献者登记处中关于捐献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不得用于或披露,除非是在捐献者或潜在捐献者濒临死亡时,确定其是否已作出、修改或撤销人体器官捐献。获取组织不得出售从捐献者登记处获取的信息。获取组织还应遵守所有州和联邦法律,以保护捐献者或潜在捐献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5(c) 医院将濒临死亡的个人转介给获取组织时,该组织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合理检查,以确保捐献者或潜在捐献者的人体器官捐献所涉及的或可能涉及的器官部分在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方面的医学适宜性。在检查期间,除非医院或获取组织知晓该个人已表达相反意愿,否则不得撤销为确保器官部分医学适宜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5(d) 除非本章以外的法律禁止,在捐献者死亡后的任何时间,根据第 (7150.50) 节获得器官部分的人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合理检查,以确保身体或器官部分符合其预期用途的医学适宜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5(e) 除非本章以外的法律禁止,根据 (c) 或 (d) 款进行的检查可以包括检查捐献者或潜在捐献者的所有医疗和牙科记录。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5(f) 未成年捐献者或已签署拒绝捐献的未成年人死亡后,除非获取组织知晓该未成年人已获得解放,否则获取组织应合理寻找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并向父母提供撤销或修改人体器官捐献或撤销拒绝捐献的机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5(g) 医院根据 (a) 款转介后,获取组织应合理寻找第 (7150.40) 节中列出的、有优先权代表潜在捐献者作出人体器官捐献的任何人。如果获取组织收到信息表明已向任何其他人作出、修改或撤销了人体器官捐献,则应立即将所有相关信息告知该其他人。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5(h) 受第 (7150.50) 节 (i) 款和第 (7151.20) 节的约束,根据第 (7150.50) 节获得器官部分的人的权利,相对于所有其他人对该器官部分的权利而言,具有优先权。该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人体器官捐献。在不违反捐献文件条款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接受整个身体人体器官捐献的人可以允许进行防腐、安葬或火化,并在葬礼服务中使用遗体。如果捐献的是器官部分,则根据第 (7150.50) 节获得该器官部分的人,在捐献者死亡后且在防腐、安葬或火化之前,应使该器官部分在不造成不必要毁损的情况下被移除。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5(i) 除第 (7150.20) 节 (e) 款另有规定外,照护死者至死亡的医生和确定死者死亡时间的医生均不得参与从死者身上移除或移植器官部分的手术。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65(j) 医生或技术人员可以移除其有资格从捐献者身体上移除的捐献器官部分。

Section § 715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州所有医院都必须与负责处理人体器官和组织捐赠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医院和这些机构能够共同协调,有效地管理捐赠器官和组织的获取和使用。

本州内每家医院均应与器官获取组织签订协议或建立合作关系,以协调人体捐赠物的获取和使用。

Section § 715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买卖人体器官用于移植或治疗,且这些器官是在人死后获取的,是非法的,并被视为重罪。如果被判有罪,个人可能面临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最高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然而,可以对与器官部分相关的服务收取合理费用,例如移除、处理、储存和运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75(a) 除非(b)款另有规定,任何人,为有价值的对价,明知而购买或出售用于移植或治疗的身体部分,如果该身体部分拟在个人死亡后从其体内移除,则犯有重罪,并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75(b) 任何人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于身体部分的移除、处理、保存、质量控制、储存、运输、植入或处置。

Section § 715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按照关于器官和组织捐赠的规定行事——无论是本州的法律还是其他州的法律——只要你是真诚行事,你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或面临诉讼。如果你捐赠器官,或者你去世后你的遗产执行人捐赠器官,你和你的遗产都不会对因该捐赠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此外,在决定某人是否已同意捐赠器官时,特定的人可以相信他人关于他们与捐赠人关系的说法,除非他们知道该说法不实。

Section § 715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捐赠文件(例如器官或组织捐赠文件)何时被视为有效。如果它符合加州的规定、签署地的法律,或者签署时捐赠人居住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则该文件有效。如果文件有效,加州法律将决定如何解释它。除非人们知道捐赠文件没有正确签署或已被取消,否则可以推定其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85(a) 捐赠文件如果按照以下任一规定签署,则有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85(a)(1) 本章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85(a)(2) 签署地所在州或国家的法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85(a)(3) 捐赠文件签署时,解剖学捐赠人住所地、居住地或国籍所在州或国家的法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85(b) 如果捐赠文件根据本节规定有效,则本州法律管辖该捐赠文件的解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85(c) 任何人可以推定捐赠文件或解剖学捐赠的修订是有效的,除非该人知道其未有效签署或已被撤销。

Section § 7150.9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器官获取组织设立一个非营利性团体,称为“加州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官”。其职责是运营“生命捐献加州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处”,该登记处记录那些选择在去世后捐献器官和组织的人。登记官致力于增加捐献者数量,并持续与器官和组织库共享捐献者信息,以帮助快速为受捐者找到匹配。

登记官可以接受捐款来支持其工作。每年,他们必须向州公共卫生官员和立法机构报告捐献者数量、捐献者数量变化以及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提供的其他非识别性捐献者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90(a) 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273条及后续条款指定的加州器官获取组织,特此授权设立一个非营利实体,该实体应被指定为加州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官,负责建立并维护加州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处,该登记处将被称为“生命捐献加州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处”。该登记处应包含已表明在其去世后捐献器官和组织的人员信息。登记官应负责制定方法以增加登记处登记的捐献者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90(b) 登记官应全天候、每周七天向加州联邦指定的器官获取组织(OPOs)以及州许可的组织和眼库提供登记处中关于潜在捐献者的信息。此信息应用于加快已确认的器官和组织捐献者与潜在受捐者之间的匹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90(c) 登记官可接受自愿捐款以支持登记处及其活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90(d) 登记官应向州公共卫生官员和立法机构提交年度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90(d)(1) 登记处中的捐献者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90(d)(2) 登记处中捐献者数量的变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90(d)(3) 根据《车辆法典》第12811.3条和第13005条,通过捐献者登记表上提供的信息确定的捐献者的非识别性信息,该信息应符合《车辆法典》第12811.3条中谅解备忘录或其他指定语言的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0.90(d)(4) 根据《民法典》第1798.90.1条传输至登记处的信息,以将个人识别为注册器官捐献者而确定的捐献者的非识别性信息,该信息应符合《车辆法典》第12811.3条中谅解备忘录或其他指定语言的规定。

Section § 7151.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一个人的医疗指示(如生前遗嘱)中的意愿与其死后器官捐赠的决定发生冲突时会发生什么。法律定义了“预先医疗指示”和“声明”等关键术语,这些术语概述了个人对医疗保健或生命支持使用的意愿。如果指示与器官捐赠之间存在冲突,该人的医生和该人本人(如果可能)必须尽快尝试解决。如果该人无法解决,则由授权人员(如法定代表)做出决定,以确保器官仍适合捐赠。如果停止维持器官适宜性的医疗措施会与良好的临终关怀相悖,则不能停止这些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10(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10(a)(1) “预先医疗指示”指医疗保健授权书,或由潜在捐赠者签署的、载有潜在捐赠者关于其医疗保健决定的指示的记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10(a)(2) “声明”指由潜在捐赠者签署的、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潜在捐赠者停止或撤回生命支持系统的记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10(a)(3) “医疗保健决定”指任何关于潜在捐赠者医疗保健的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10(b) 如果潜在捐赠者有声明或预先医疗指示,且该声明或指示的条款与潜在人体器官捐赠的明示或暗示条款在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器官用于移植或治疗的医学适宜性方面存在冲突,则潜在捐赠者的主治医师和潜在捐赠者应协商解决该冲突。如果潜在捐赠者无法解决冲突,则根据潜在捐赠者的声明或指示行事的代理人,或者,如果没有代理人,或代理人无法合理联系,则由本章以外的法律授权代表潜在捐赠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应代表捐赠者解决冲突。冲突应尽快解决。与解决冲突相关的信息可从适当的器官获取组织以及根据第7150.40节授权为潜在捐赠者进行人体器官捐赠的任何其他人处获取。在冲突解决之前,如果停止或撤回确保器官医学适宜性所需的措施不与适当的临终关怀相抵触,则不得对潜在捐赠者停止或撤回这些措施。

Section § 715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验尸官与管理器官和组织捐赠的组织合作。目标是确保器官和组织能够成功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

如果验尸官被告知某位逝者可能已作出器官捐赠,并且计划进行尸检,验尸官必须以一种保存捐赠器官或组织的方式进行检查,除非有法律原因不能这样做。

除非逝者的身体部分已正式捐赠,否则不得将其用于上述目的。同样,未经正式捐赠,不得将整个遗体用于研究或教育。

如果一个人因停止医疗治疗而濒临死亡,并且其遗体将受验尸官管辖,负责器官捐赠的组织必须告知验尸官,以便验尸官在进行检查的同时保存捐赠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15(a) 县验尸官应与获取组织合作,以最大化获取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目的的解剖学捐赠的机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15(b) 如果县验尸官收到获取组织通知,告知可能存在或已作出关于一名遗体在其管辖下的逝者的解剖学捐赠,且将进行尸检或调查,除非验尸官根据第7151.20条拒绝获取,否则验尸官或其指定人员应以一种与为捐赠目的保存遗体或其部分相符的方式和期限内进行尸检或调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15(c) 除非某部分是解剖学捐赠的对象,否则不得从验尸官管辖下的逝者遗体中移除该部分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除非遗体是解剖学捐赠的对象,否则不得将验尸官管辖下的逝者遗体交付给任何人用于研究或教育。本款不排除验尸官对在其管辖下的逝者遗体或其部分进行法医调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1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一名因合法撤回医疗治疗而即将死亡的人可能存在或已作出解剖学捐赠,且如果该人的遗体在死后将根据《政府法典》第27491条受验尸官管辖时,获取组织可以通知验尸官该解剖学捐赠,且验尸官应接受该通知,只要该通知将有助于验尸官以一种与为捐赠目的保存遗体或其部分相符的方式和期限内进行尸检或调查。

Section § 7151.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从需要验尸官调查的逝者身上摘取器官进行捐赠的流程。如果验尸官决定无需尸检,器官可直接用于捐赠。如果需要尸检,只要不干扰调查,器官仍可被摘取。在这种情况下,尸检将在器官摘取后进行。如果验尸官考虑扣留器官,他们必须书面解释原因,或在摘取过程中在场。器官获取组织可能需要承担验尸官办公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此外,进行器官摘取的医疗专业人员必须报告器官的状况以及它们与死因的可能关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20(a) 应合格的器官获取组织请求,县验尸官可允许从死于需要验尸官进行调查情况的逝者身上摘取构成解剖学捐赠的器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20(b) 如果无需尸检,待摘取的器官可移交给合格的器官获取组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20(c) 如果需要尸检,且县验尸官确定器官摘取不会干扰后续调查或尸检的进程,则可允许摘取器官。尸检应在器官摘取后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20(d) 如果县验尸官因任何原因考虑扣留潜在捐赠者的一个或多个器官,县验尸官或其指定人员应在收到合格器官获取组织的请求后,在器官摘取手术期间在场。县验尸官或其指定人员可要求对这些器官进行活检,或在必要时拒绝摘取器官。如果县验尸官或其指定人员拒绝摘取器官,县验尸官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20(d)(1) 在调查报告中,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20(d)(2) 向合格的器官获取组织提供该说明。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20(e) 如果县验尸官或其指定人员在器官摘取期间在场,请求摘取器官的合格获取组织应向验尸官所在县或其指定人员报销因履行 (d) 款规定的职责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前提是县验尸官要求报销。该款项应应用于县验尸官办公室因履行 (d) 款规定的职责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20(f) 从死于需要调查情况的逝者身上摘取器官的医疗专业人员,应向县验尸官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所摘取器官的状况以及它们与死因的任何关联(如有)。

Section § 7151.25

Explanation

本法强调了确保其所涵盖主题的规则在所有采纳该法的州之间保持一致的重要性。其旨在促进各州不同版本的本法之间的统一性。

在适用和解释本统一法时,应考虑在采纳该法的各州之间促进其主题事项法律统一的必要性。

Section § 7151.3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改变了联邦电子签名法的一些方面,但它没有改变电子签名普遍有效的规定。它也没有改变某些官方通知不能以电子方式发送的任何规定。

本法案修改、限制并取代《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案》(15 U.S.C. Sec. 7001 et seq.),但不修改、限制或取代该法案第101(a)条(15 U.S.C. Sec. 7001),也不授权以电子方式送达该法案第103(b)条(15 U.S.C. Sec. 7003(b))所述的任何通知。

Section § 715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谁能接受器官捐赠时,医院和医务人员不得基于受赠者的残疾进行歧视,除非该残疾对器官移植过程有显著的医学影响。这项规定适用于移植过程的每个环节,从最初的转诊到列入等候名单。此外,如果残疾人士有足够的辅助支持,就不应被要求证明他们在手术后能够独立生活。法院必须迅速处理旨在执行这些规定的案件。然而,这项法律并不要求进行医学上不适当的器官移植。“残疾”的定义与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中的定义相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a) 任何医院、医生和外科医生、器官获取组织或其他个人不得基于潜在受赠者的身体或精神残疾来决定解剖学捐赠的最终受赠者,除非医生和外科医生在对潜在受赠者进行逐案评估后,认定该身体或精神残疾对提供解剖学捐赠具有医学上的重要性。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b)(a)款应适用于器官移植过程的每个环节。器官移植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环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b)(1) 初级保健提供者向专科医生的转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b)(2) 专科医生向移植中心的转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b)(3) 移植中心对患者进行移植评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b)(4) 考虑将患者列入官方等候名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c) 如果有证据表明身体或精神残疾人士将获得充分的补偿性支持和协助,则不应要求其证明术后独立生活能力,以便获得移植机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d) 法院应在其日程上给予优先处理并迅速处理为寻求法律授权的任何补救措施而提起的任何诉讼,旨在强制遵守本条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e) 本条不应被视为要求转诊或推荐,或实施医学上不适当的器官移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5(f) 在本条中,“残疾”的含义与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 P.L. 101-336)中使用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715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医院、医生和器官获取组织仅仅因为潜在接受者使用医用大麻或根据该法律是合格患者,就决定谁能获得器官移植,除非医生发现他们使用大麻会影响其移植的医疗护理。这项规定涵盖了移植过程的每一个步骤,从最初的转诊到评估和等候名单的决定。法院必须迅速处理任何与执行此规定相关的法律诉讼。然而,这项法律不要求医生进行医学上不适当的移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6(a) 医院、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器官获取组织或其他个人,不得仅根据潜在接受者作为第11362.7节所定义的合格患者的身份,或仅根据第11362.7节所定义的合格患者的潜在接受者医用大麻使用检测呈阳性,来确定解剖捐赠的最终接受者,除非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在对潜在接受者进行逐案评估后,认定该合格患者使用医用大麻对提供解剖捐赠具有医学上的重要性。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6(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6(b)(a)款应适用于器官移植过程的每个环节。器官移植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6(b)(1) 初级保健提供者向专科医生的转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6(b)(2) 专科医生向移植中心的转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6(b)(3) 移植中心对患者进行移植评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6(b)(4) 考虑将患者列入官方等候名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6(c) 法院应在其日程上优先处理并迅速处理为执行本节规定而寻求法律授权的任何补救措施的诉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1.36(d) 本节不应被视为要求转诊、推荐或实施医学上不适当的器官移植。

Section § 715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人体器官捐赠(即为医疗目的捐赠身体部位)的相关流程。它允许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医生确认死亡后摘取捐赠的身体部位或眼球。如果捐赠者的遗体被火化,受赠者(即器官或部位的接收方)必须免费将骨灰返还给家属,除非捐赠者另有说明。如果错误地返还了非捐赠者的骨灰,可能会导致长达一年的监禁。如果捐赠者同意放弃关于返还骨灰的特定规定,为医疗目的捐赠的剩余身体部位可以像医疗废物一样进行火化,而无需额外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