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统一人体器官捐献法
Section § 7150.10
本节定义了与人体器官捐赠相关的广泛术语,人体器官捐赠是指一个人去世后为移植和研究等目的捐赠身体部位。它明确了谁可以进行此类捐赠,谁被视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以及医院、器官获取组织、眼库和组织库等实体是什么。它还解释了拒绝或授权人体器官捐赠的含义,谁可以是捐赠者或受赠者,以及此过程中可能涉及哪些文件。此外,它还涵盖了亲属和同居伴侣的定义,并概述了使用记录来表达个人关于人体器官捐赠意愿的方式。
本节广泛适用于在美国管辖下的不同州和地区,与作出、更改或取消人体器官捐赠相关的任何行为。
Section § 7150.15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在一个人活着的时候进行解剖学捐赠,比如捐献器官或组织,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等目的。它规定成年人或已解放的未成年人可以做出这个决定。此外,15至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获得父母或监护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捐赠。通过授权书获得特定许可的代理人也可以进行捐赠。
Section § 7150.20
本节解释了个人如何在死后捐献其器官或组织,这被称为解剖学捐赠。捐赠者可以通过带有捐赠者标志的驾驶执照、通过“加州生命捐赠”网站、通过遗嘱,或者在绝症期间在证人面前表达其意愿来完成捐赠。本节还允许通过捐赠卡或其他记录进行解剖学捐赠,特别是在捐赠者无法签署的情况下,需有证人签名。驾驶执照的变更或遗嘱的失效不影响捐赠的有效性。可以指定一名特定医生负责器官的获取;否则,器官获取组织将指定一名合适的人员来执行。
Section § 7150.25
本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更改或取消其死后捐献器官或身体部位的决定。为此,他们必须签署一份记录在捐赠者数据库中的文件,或者制作一份新的文件来更改或取消他们之前的决定。
如果捐赠者因身体原因无法签署而由他人代签,则必须由两名成年人见证,其中一名必须是无利害关系人。捐赠也可以通过销毁文件或在捐赠者登记处标记文件以示取消来撤销。
如果捐赠不是遗嘱的一部分,捐赠者可以在重病期间通过告知两名成年人(其中一名是无利害关系人)来改变主意,这些成年人随后会将他们的决定书面记录并签署。
如果捐赠是通过遗嘱进行的,则可以按照修改遗嘱的规则或前面描述的方法进行更改或取消。
Section § 7150.30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在死后拒绝捐献自己的身体或身体器官。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拒绝:自己签署一份文件;如果你无法签署,让别人代签;在你的遗嘱中声明;或者在身患绝症期间告诉两名成年人,其中一人必须是中立证人。如果由他人代签,则必须有两名成年人见证,其中一人必须是中立证人。你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作出与拒绝相冲突的捐赠,或者销毁拒绝文件来改变主意。如果你已经拒绝,那么在你去世后,除非你留下了明确的相反指示,否则其他人不能捐献你的身体器官。最后,如果你所属的宗教依赖祈祷治愈疾病,或者对死后遗体处理有严格规定,那么只有你本人才能决定是否捐献你的身体。
Section § 7150.35
本法律规定了在捐赠者已进行人体器官捐赠(器官或遗体捐赠)的情况下,谁可以进行、更改或取消该捐赠。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只有捐赠者本人才能更改其捐赠决定。如果捐赠者没有留下具体指示,其他人通常被限制更改该捐赠。15 至 18 岁的捐赠者需要父母的书面同意才能进行或更改人体器官捐赠。如果此类未成年捐赠者死亡,其可联系到的父母可以更改捐赠决定。捐赠身体某一部分并不妨碍日后捐赠其他部分。人体器官捐赠的不同目的并不限制其他用途,除非捐赠者另有规定。
Section § 7150.40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按优先顺序捐赠逝者的遗体或器官,用于器官捐献、医学研究或教育。首先是逝者去世前有权捐赠的代理人,其次是配偶或伴侣,然后是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生前对逝者表现出特别关爱的人。如果上述人员均无法联系到,则监护人或负责遗体的人(如验尸官)在经过 12 小时寻找家属后,可以进行捐赠。如果同一类别中有多人有资格,且存在分歧,则以多数人的决定为准。如果优先级别更高类别的人员在场,他们的决定可以取代其他人的决定。
Section § 7150.45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做出、修改或撤销死后捐献器官或组织的决定,这被称为解剖捐赠。个人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通过记录的口头声明进行捐赠。要修改或取消捐赠,某个特定群体(称为“先前类别”)的成员必须同意。如果他们对是否撤销捐赠意见均等,则捐赠被取消。撤销只有在医疗团队开始手术以获取器官之前被告知才有效。
Section § 7150.50
如果您决定捐献您的器官或组织(遗体捐赠),您可以指定接收者。接收者可以包括医院、用于研究或教育的大学,或者需要移植的特定个人。如果出现问题,您指定的接收者无法接受移植,那么捐赠的器官或组织将根据现有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您没有指定接收者或捐赠目的,通常会假定其用于移植或治疗。但是,如果捐赠与研究或教育相关,则会转交给相关机构。
如果您的文件只表明了一般的捐赠意向而没有具体说明,那么捐赠可以广泛用于各种目的。如果无法进行任何安排,您的遗体或部分将由有义务处理的人负责。重要的是,任何遗体捐赠都必须是合法的且未被撤销。
Section § 7150.55
Section § 7150.60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捐献他们的器官或身体部位(人体器官捐赠),而无需在生前交付已签署的文件。即使在死后,这份文件仍然有效。
在某人去世后,任何持有这份文件的人,必须允许某些被授权进行或反对捐赠的人查阅和复制这份文件。这还包括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可能获得捐赠的人。
Section § 7150.6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濒临死亡并可能成为器官捐献者时,医院和相关组织必须遵循的程序。当患者濒临死亡时,医院必须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该组织随后应查询捐献者登记处,以确认是否有计划进行人体器官捐献。他们可以查阅必要的记录,但未经许可不得分享个人信息。组织可以检查捐献者,以确保器官适合移植。未成年捐献者死亡后,组织必须设法找到其父母,以确认之前的任何捐献决定。如果存在其他捐献安排,必须告知具有法律优先权的人。器官的接收者可以接受、拒绝或将捐献用于特定目的,例如安葬。最后,照护或宣布捐献者死亡的医生不得协助器官移除;只有合格人员才能进行此操作。
Section § 7150.70
这项法律规定,本州所有医院都必须与负责处理人体器官和组织捐赠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医院和这些机构能够共同协调,有效地管理捐赠器官和组织的获取和使用。
Section § 7150.75
本法律条款规定,买卖人体器官用于移植或治疗,且这些器官是在人死后获取的,是非法的,并被视为重罪。如果被判有罪,个人可能面临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最高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然而,可以对与器官部分相关的服务收取合理费用,例如移除、处理、储存和运输。
Section § 7150.80
Section § 7150.85
这项法律解释了捐赠文件(例如器官或组织捐赠文件)何时被视为有效。如果它符合加州的规定、签署地的法律,或者签署时捐赠人居住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则该文件有效。如果文件有效,加州法律将决定如何解释它。除非人们知道捐赠文件没有正确签署或已被取消,否则可以推定其有效。
Section § 7150.90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器官获取组织设立一个非营利性团体,称为“加州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官”。其职责是运营“生命捐献加州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处”,该登记处记录那些选择在去世后捐献器官和组织的人。登记官致力于增加捐献者数量,并持续与器官和组织库共享捐献者信息,以帮助快速为受捐者找到匹配。
登记官可以接受捐款来支持其工作。每年,他们必须向州公共卫生官员和立法机构报告捐献者数量、捐献者数量变化以及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提供的其他非识别性捐献者信息。
Section § 7151.10
本节解释了如果一个人的医疗指示(如生前遗嘱)中的意愿与其死后器官捐赠的决定发生冲突时会发生什么。法律定义了“预先医疗指示”和“声明”等关键术语,这些术语概述了个人对医疗保健或生命支持使用的意愿。如果指示与器官捐赠之间存在冲突,该人的医生和该人本人(如果可能)必须尽快尝试解决。如果该人无法解决,则由授权人员(如法定代表)做出决定,以确保器官仍适合捐赠。如果停止维持器官适宜性的医疗措施会与良好的临终关怀相悖,则不能停止这些措施。
Section § 7151.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验尸官与管理器官和组织捐赠的组织合作。目标是确保器官和组织能够成功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育。
如果验尸官被告知某位逝者可能已作出器官捐赠,并且计划进行尸检,验尸官必须以一种保存捐赠器官或组织的方式进行检查,除非有法律原因不能这样做。
除非逝者的身体部分已正式捐赠,否则不得将其用于上述目的。同样,未经正式捐赠,不得将整个遗体用于研究或教育。
如果一个人因停止医疗治疗而濒临死亡,并且其遗体将受验尸官管辖,负责器官捐赠的组织必须告知验尸官,以便验尸官在进行检查的同时保存捐赠物。
Section § 7151.20
本节概述了从需要验尸官调查的逝者身上摘取器官进行捐赠的流程。如果验尸官决定无需尸检,器官可直接用于捐赠。如果需要尸检,只要不干扰调查,器官仍可被摘取。在这种情况下,尸检将在器官摘取后进行。如果验尸官考虑扣留器官,他们必须书面解释原因,或在摘取过程中在场。器官获取组织可能需要承担验尸官办公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此外,进行器官摘取的医疗专业人员必须报告器官的状况以及它们与死因的可能关联。
Section § 7151.25
本法强调了确保其所涵盖主题的规则在所有采纳该法的州之间保持一致的重要性。其旨在促进各州不同版本的本法之间的统一性。
Section § 7151.30
这项加州法律改变了联邦电子签名法的一些方面,但它没有改变电子签名普遍有效的规定。它也没有改变某些官方通知不能以电子方式发送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7151.35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谁能接受器官捐赠时,医院和医务人员不得基于受赠者的残疾进行歧视,除非该残疾对器官移植过程有显著的医学影响。这项规定适用于移植过程的每个环节,从最初的转诊到列入等候名单。此外,如果残疾人士有足够的辅助支持,就不应被要求证明他们在手术后能够独立生活。法院必须迅速处理旨在执行这些规定的案件。然而,这项法律并不要求进行医学上不适当的器官移植。“残疾”的定义与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7151.36
这项法律禁止医院、医生和器官获取组织仅仅因为潜在接受者使用医用大麻或根据该法律是合格患者,就决定谁能获得器官移植,除非医生发现他们使用大麻会影响其移植的医疗护理。这项规定涵盖了移植过程的每一个步骤,从最初的转诊到评估和等候名单的决定。法院必须迅速处理任何与执行此规定相关的法律诉讼。然而,这项法律不要求医生进行医学上不适当的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