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5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经法律许可,从非墓地地点扰乱或移走人类遗骸,则构成轻罪,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如果在墓地外发现人类遗骸,所有挖掘工作必须停止,直到县验尸官决定这些遗骸是否需要进行死亡调查。验尸官有两天时间做出此决定。如果遗骸可能是美洲原住民的,验尸官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0.5(a)  任何明知而毁损或掘出、肆意扰乱或故意移走在专用墓地以外的任何地点或从该地点移走任何人类遗骸而未经法律授权的人,均犯有轻罪,除非《公共资源法典》第5097.99条另有规定。本款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5097.94条 (l) 款制定的协议的执行人,或任何被授权执行《公共资源法典》第5097.98条的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0.5(b)  在专用墓地以外的任何地点发现或辨认出任何人类遗骸时,不得进一步挖掘或扰动该地点或任何合理怀疑覆盖相邻遗骸的附近区域,直到发现人类遗骸所在县的验尸官已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三章第10章(自第27460条起)确定遗骸不受《政府法典》第27491条或任何其他有关调查任何死亡情况、方式和原因的法律相关规定的约束,并且已按照《公共资源法典》第5097.98条规定的方式,向负责挖掘的人员或其授权代表提出了关于人类遗骸处理和处置的建议。验尸官应在负责挖掘的人员或其授权代表通知验尸官发现或辨认出人类遗骸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其决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0.5(c)  如果验尸官确定遗骸不受其管辖,并且如果验尸官确认人类遗骸是美洲原住民的,或有理由相信它们是美洲原住民的,他或她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联系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

Section § 7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非法移除任何部分人类遗骸是违法的,无论是从已安葬的地方,还是在安葬、火化或遗体减量处理前存放的地方,都必须有适当的法律授权或许可。如果意图出售或解剖遗骸,或出于恶意这样做,则构成犯罪,可能导致监禁。

然而,法律允许授权的火葬场或减量处理设施工作人员在最终处理前,从已处理的遗骸中移除异物,如心脏起搏器或假肢。此外,如果设备无法处理牙科金、银或珠宝等物品,这些物品可以被移除,但必须放回遗骸中,除非由有权决定遗骸处置的人另行指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1(a) 任何人从已安葬之地,或从等待安葬、火化、减量处理或水解处理的存放地,移除部分人类遗骸,意图出售或解剖该遗骸,且未经法律授权,或未经根据第7100条有权控制遗骸的人的书面许可,或出于恶意或肆意妄为,即构成一项公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1(b) 本条不禁止持牌火葬场、减量处理设施或水解处理设施的员工在遗骸最终处理之前,从已火化、减量处理或水解处理的人类遗骸中移除异物、心脏起搏器或假肢。牙科金或银、珠宝或纪念品,在可识别的范围内,如果设备无法处理这些材料,可由员工在最终处理前移除。然而,任何被移除的牙科金和银、珠宝或纪念品,应归还至骨灰瓮、火化遗骸容器、减量处理遗骸容器或水解处理遗骸容器中,除非由有权控制处置的人另行指示。

Section § 70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授权控制遗骸的人的书面许可,从遗骸中移除或保留牙科黄金、白银、珠宝或纪念品是违法的。违反者可能面临监禁。但是,火化或类似处理后留在设备中的任何牙科黄金或白银不被视为违法。

任何人未经根据第7100条有权控制人类遗骸的人的特定书面许可,从人类遗骸中移除或持有牙科黄金或白银、珠宝或纪念品,将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遗留物以及任何不可避免的牙科黄金或牙科白银,或其他贵金属,留在火化室、还原室、水解室或用于先前火化、还原或水解的其他设备或容器中,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Section § 7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法律许可,不尊重地处理人类遗骸,包括毁损、掘出、从墓地移走或与遗骸发生任何性互动,均属重罪。如果有人合法地将遗骸移走以便重新安葬,或进行火化或类似处理,则不构成犯罪。法律明确指出,“性侵犯”和“性接触”包括任何以性唤起或虐待为目的,对人类遗骸进行的非法或不当接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2(a) 未经法律授权,故意毁损、掘出、从安葬地移走、对明知是人类遗骸实施性侵犯行为或与之发生性接触者,犯重罪。本条不适用于依据法律授权移走遗骸以便重新安葬,或进行火化、分解或水解的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2(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2(b)(1) “性侵犯”指借由人体任何部位或其他物体,无论程度多么轻微,非法侵入阴道或肛门;或人的性器官与尸体的口部或肛门之间的任何性接触行为;或以性唤起、满足或虐待为目的,对人类尸体进行任何口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2(b)(2) “性接触”指任何人以性唤起、满足或虐待为目的,故意触摸人类尸体的私密部位。

Section § 70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将火化、减量或水解的人体遗骸从其安葬地移走,出于特定原因。这些原因包括按照其他某些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置,或进行海葬。

Section § 7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因债务或所谓的债权而扣留人类遗骸,或在收到家属或有权处理遗骸的人的正式释放授权后仍不释放,都是违法的。如果有人在获得必要文件后不释放遗骸或任何相关个人物品,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7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遵循特定例外情况,否则在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处置人类遗骸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非法处置遗骸,他们可能被控轻罪,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然而,有些法律允许例外情况,例如对火化或水解遗骸的妥善处置,以及根据特定协议重新安葬美洲原住民遗骸。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a)(1) 除非根据 (b) 款所指的条款授权,任何人在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存放或处置人类遗骸,即犯有轻罪。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a)(2)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12章(自第7600条起)的每一位持证人或注册人,以及该持证人或注册人的代理人和雇员,或未经许可但从事需要墓地和殡葬局许可的活动的人,除非根据 (b) 款所指的条款授权,在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存放或处置人类遗骸,即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b)(1) 火化遗骸或水解人类遗骸可根据第 7054.6、7116、7117 和 103060 条处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b)(2) 减量人类遗骸可根据第 7054.5、7116 和 103060 条处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c) 本条的 (a) 款不适用于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5097.94 条 (l) 款达成的协议对美洲原住民遗骸进行的重新安葬,或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5097.98 条提出的建议或达成的协议的实施。

Section § 70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火化、分解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除非经过适当处理以便放入骨灰瓮(即入瓮),否则不得从处理地点移走。此外,除非遗骸已妥善准备好入瓮,否则不得收取这些服务的费用。任何此类服务的合同都必须向负责逝者遗骸的人提供书面说明,详细说明遗骸是否已按照第710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火化、分解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除非已处理至适合入瓮,否则不得从火化、分解或水解的地点移走,且不得收取火化、分解或水解的费用。每一份火化、分解或水解服务的合同,均应包含关于处理过程的具体书面通知,告知根据第7100条有权控制遗骸处置的人。

Section § 705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妊娠期不足20周的可辨认人类胎儿未被土葬,则必须通过焚烧方式处理。

Section § 70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科学用途结束后,可辨认的人体部位、组织、遗骸或感染性废物必须安全处置,以保护公众健康。可接受的处置方法包括土葬、焚烧或任何其他州政府批准的方法。“感染性废物”是指接触过传染病的材料。

Section § 70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经过处理的人体遗骸融入表层土壤,由有权管理遗骸的人进行。如果表层土壤是保护区的一部分,则需要获得授权人的书面许可。任何将遗骸融入表层土壤以下的做法都违反了另一项法律,即第7054条。法律定义了“保护区”为仅用于自然保护的受保护土地,以及“表层土壤”为土壤的最上层。这些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5(a) 经过处理的人体遗骸可由根据第7100条有权控制遗骸处置的人通过融入表层土壤的方式进行处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5(b) 如果有权控制经过处理的人体遗骸处置的人已书面同意该处置方式,遗骸处理机构可将经过处理的人体遗骸融入保护区的表层土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5(c) 将经过处理的人体遗骸融入表层土壤以下的做法违反了第7054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5(d)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5(d)(1) “保护区”指受保护且不可在其上进行建设的土地区域,仅用于自然保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5(d)(2) “表层土壤”指土壤的最外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5(e)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何处理火化或水解的人体遗骸。有权决定遗骸去向的人,只要获得许可并遵守当地法律,就可以将遗骸存放在家中或宗教场所。如果有人想使用纪念骨灰盒(一种用于存放部分遗骸的非常小的容器),他们需要一份许可证,上面注明每个骨灰盒的存放地点。在遗骸存放或移动之前,持证专业人员必须妥善处理,确保遗骸存放在坚固的容器中,并免受天气损害。这项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可用耐用容器从火化、水解或安葬地点移走,并存放于第7100条所述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员拥有或占用的不动产内或之上,经有权处置人员的许可;或者,盛装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的耐用容器可存放于教堂或宗教圣地,如果获得教堂或宗教圣地的书面许可,且不与当地使用许可要求或分区法律冲突,并且移走是根据第103060条授予的处置许可进行的。根据本条规定,在任何地方放置六份或更多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不构成第7003条所定义的墓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可放置在一个或多个纪念骨灰盒中。纪念骨灰盒应按照第7100条规定,由有权控制处置的人员授权存放,但前提是,地方登记员须为每个纪念骨灰盒签发一份根据第103060条规定的人体遗骸处置许可,其中指定每个接收纪念骨灰盒的人员的家庭住址,并支付根据第103065条规定的许可费。任何纪念骨灰盒均不受第8345条的约束。就本条而言,纪念骨灰盒是指一个封闭的耐用容器,可容纳不超过一立方厘米的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6(c) 在处置火化遗骸或 水解人遗骸之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部第12章(自第7600条起)规定的每个持证人或注册人,以及持证人或注册人的代理人和雇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6(c)(1) 用耐用容器将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从火化或水解地点移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6(c)(2) 将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存放在耐用容器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6(c)(3) 将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存放在不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6(c)(4) 负责任地保管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6(d) 本条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火化过程中和火化后对人类遗骸进行尊重处理。它要求每个人的遗骸必须单独火化,除非获得授权人的许可。未经同意混合遗骸或将其一同撒播是被禁止的,但家庭成员使用指定的共享容器等情况除外。

一份解释火化过程的确认书必须由控制遗骸处置的人签署。确认书必须告知焚烧过程、可能产生的残留物以及遗骸的处理方式,并且这份确认书必须保留至少五年。

违反这些规定被视为轻罪,这意味着它是一种可处以罚款或短期监禁的刑事犯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7(a)  除经有权控制遗体处置的人明确书面许可外,任何人不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7(a)(1)  在同一火化炉中同时火化多于一人的遗骸,或在任何先前的遗骸火化终止且已采取合理措施移除所有先前遗骸碎片之前,将第二人的遗骸引入火化炉。火化炉或其他设备或任何用于先前火化的容器中存在残留物不构成违反本节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7(a)(2)  以导致骨灰与他人骨灰混合的方式或地点处置或撒播骨灰。本款不适用于从单独容器中将骨灰撒播入海,或将从火化炉或其他火化设备中移除的累积残留物处置于专用墓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7(a)(3)  将多于一人的骨灰或未火化遗骸置于同一容器或同一安葬空间。本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7(a)(3)(A)  将同一家庭成员的骨灰安葬在为多于一人骨灰设计的共同容器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7(a)(3)(B)  安葬在销售时已预先指定用于安葬多于一人遗骸的空间或容器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7(a)(3)(C)  将从火化炉或其他火化设备中移除的残留物处置于专用墓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7(b)  与遗骸处置安排相关的人员应从有权控制骨灰处置的人员处获得书面确认书,该确认书应采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的表格:“人体与棺材、容器或其他材料一同在火化炉中焚烧。某些骨骼碎片在焚烧温度下不可燃,因此会留在火化炉中。在火化过程中,炉内物品可能会被移动以促进焚烧。火化炉由陶瓷或其他材料构成,在每次火化过程中会轻微分解,分解产物会与骨灰混合。火化炉内几乎所有内容物,包括骨灰、分解的炉体材料以及少量先前火化的残留物,都会一同被取出并进行压碎、粉化或研磨,以便于骨灰入瓮或撒播。一些残留物会留在炉体的裂缝和不平整处。这些残留物会定期被清除,并安葬在专用墓地,或撒入海中。”处置或安葬遗骸的人员应将该确认书存档并保留至少五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7(c)  任何人,包括任何公司或合伙企业,故意违反本节任何规定,均构成轻罪。

Section § 705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水解人体遗骸的规则。水解是一种用 H2O 和化学物质溶解遗体而非火化的过程。法律规定,未经负责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在同一水解室中同时溶解多具遗体,也不得将一个人的遗骸与另一个人的遗骸混合。遗骸不应以混合的方式撒播或处置,除非是从单独的容器中撒播入海,或在墓地中处置。同样,除非是家庭共用容器、专门出售的空间或在墓地中,否则不得将多于一人的遗骸放置在同一容器中。

法律还要求从遗骸负责人那里获得一份签署的确认书,解释水解过程,并且这份确认书必须至少保存五年。最后,违反任何这些规定都将被视为轻罪。这些规定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8(a) 除非获得有权控制遗体处置的人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8(a)(1) 不得在同一水解室中同时水解多于一人的遗体,或在任何先前遗体的溶解终止且已采取合理措施移除先前遗体的所有碎片之前,将第二人的遗体引入水解室。水解室或其他设备或任何用于先前水解的容器中存在残留物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8(a)(2) 不得以导致遗体与他人遗体混合的方式或地点处置或撒播水解后的人体遗骸。本款不适用于从单独容器中将水解后的人体遗骸撒播入海,或将从处理设备中移除的累积残留物处置于专用墓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8(a)(3) 不得将水解后的人体遗骸或多于一人的其他遗骸放置在同一容器或同一安葬空间内。本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8(a)(3)(A) 将同一家庭成员的遗体安葬在为多于一人的水解后人体遗骸设计的共用容器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8(a)(3)(B) 安葬在销售时已预先指定用于安葬多于一人遗体的空间或容器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8(a)(3)(C) 将从处理设备中移除的残留物处置于专用墓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8(b) 负责安排遗体处置的人员,应从有权控制水解后人体遗骸处置的人员处获得书面确认书,该确认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人体在水解室中与有机蛋白质基材料(如羊毛、丝绸、棉花或其他蛋白质基材料)一起水解。骨骼碎片不可水解,因此会留在水解室中。水解后的遗骸将被干燥、压碎、粉碎或研磨,以方便骨灰安放或撒播。”该确认书应由处置或安葬遗体的人员存档并保留至少五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8(c) 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包括任何公司或合伙企业,均犯有轻罪。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8(d) 本条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5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死者遗骸负责人许可,以某些方式处理经处理的人体遗骸是违法的。你不能在同一处理过程或容器中混合多人的遗骸,除非他们是家人,或者该容器本来就是为多人遗骸设计的。遗骸在处置时也不能与他人遗骸混合,但残留物除外。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轻罪,这些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书面许可足以允许为保护目的混合遗骸。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a) 除非获得有权控制经处理人体遗骸处置的人的明确书面许可,否则任何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a)(1) 不得同时在同一处理室中处理多于一具遗骸,或在先前遗骸的处理结束且已尽合理努力移除所有先前遗骸碎片之前,将第二具遗骸引入处理室。处理室或其他设备或先前处理中使用的容器中存在残留物,不违反本节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a)(2) 不得以导致遗骸与他人遗骸混合的方式或地点处置经处理的人体遗骸。本款不适用于处置从人体遗骸处理设备中移除的累积残留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a)(3) 不得将经处理的人体遗骸或多于一具遗骸放入同一经处理的人体遗骸容器中,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a)(3)(A) 同一家庭的成员可以放入为多于一具遗骸设计的通用容器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a)(3)(B) 经处理的人体遗骸可以放入在销售时已预先指定为用于多于一具遗骸的容器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a)(3)(C) 处置从人体遗骸处理设备中移除的残留物。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b)(1) 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包括公司或合伙企业,犯有轻罪。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b)(2) 遗骸处置控制权人书面授权处理设施将经处理的人体遗骸整合到保护区土壤中(如第7054.5节所规定),足以符合(a)款的许可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4.9(c) 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未经埋葬或移走许可证,将遗体(骨灰或水解遗骸除外)从死亡、火化或水解发生地移走是违法的。它还禁止未经许可移走已埋葬、火化或水解的遗骸。如果有人违反此法律,首次违法可被罚款 $10 至 $500;后续违法可被罚款最高 $500 和/或监禁最高 60 天。然而,外州殡葬承办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运送遗骸。本法律仅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之后将被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5(a) 任何人,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埋葬、火化或水解遗体,或允许他人进行此类操作,或移走任何遗骸(骨灰或水解人遗骸除外),而该遗骸并非从死亡、火化或水解发生地或发现遗体所在的主要登记区移走,除非是由殡葬承办人使用其专用车辆移走,或由经正式认可的医学院的官员在履行公务时,将已自愿将其遗体捐赠给该医学院的逝者遗体从该登记区或县移至另一登记区或县,或在同一登记区或县内移走,且未经死亡发生地或发现遗体所在地的当地登记员签发的埋葬或移走许可证授权;或未经移走许可证授权,从埋葬地所在的墓地移走已埋葬的人类遗骸,从火化地移走骨灰,或从水解地移走水解人遗骸,均犯有轻罪,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5(a)(1) 首次违法,处以不少于十美元 ($10) 但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5(a)(2) 每次后续违法,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但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 60 天,或两者并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5(b) 尽管有 (a) 款规定,经许可的外州殡仪馆的殡葬承办人,在符合第 103050 节 (b) 款规定的要求时,可以在没有移走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人类遗骸运出本州。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5(c) 本节仅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7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未经死亡发生地地方登记员的适当许可,移动遗体或任何遗骸(火化、分解或水解后的遗骸除外)是违法的。未经许可移动遗骸属于轻罪。首次违法可处以10美元至500美元的罚款,后续违法可能导致更高的罚款或监禁。

来自获得许可的外州殡葬机构的殡葬承办人可以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人体遗骸运出加州,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本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5(a) 任何人,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埋葬、火化、分解或水解遗体,或允许他人进行上述操作,或移走任何遗骸(火化、分解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除外),从死亡、火化、分解或水解发生地或发现遗体的主要登记区移走,但以下情况除外:殡葬承办人使用殡葬承办人车辆移走,或经正式认可的医学院校官员在履行与已自愿将其遗体捐赠给该医学院校的逝者遗体相关的公务时,将遗体从该登记区或县移至另一登记区或县,或在同一登记区或县内移走,未经死亡发生地或发现遗体所在区的地方登记员签发的埋葬或移走许可证授权;或未经移走许可证授权,从埋葬地所在的墓地移走已埋葬的人体遗骸,从火化地所在的场所移走火化遗骸,从分解地所在的场所移走分解后的人体遗骸,或从水解地所在的场所移走水解后的人体遗骸,均构成轻罪,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5(a)(1) 首次犯罪,处以不少于十美元($10)但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5(a)(2) 每次后续犯罪,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50)但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60天,或两者并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5(b) 尽管有(a)款规定,获得许可的外州殡葬机构的殡葬承办人可以在没有移走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人体遗骸运出本州,但该殡葬承办人必须符合第103050条(b)款规定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55(c)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