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定义
Section § 7000
本节解释说,本章中的任何定义也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和《商业与职业法典》中的其他几个指定的编和章。
Section § 7001
本法律将“遗体”定义为包括逝者的遗体,无论是正常状态还是已分解的,以及经过火化、减量处理或水解处理的遗骸。
Section § 7002
本法律将“火化遗骸”定义为人体火化后留下的骨灰和骨骼碎片,包括火化容器中的骨灰。此定义明确不包括异物、心脏起搏器或假肢。
Section § 7002.5
这项法律将“水解人遗骸”定义为人体在专门设施中经过水解过程后留下的骨骼碎片。这些遗骸不包括任何异物,例如心脏起搏器或假肢。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02.7
本节定义了与人体自然有机降解为土壤相关的术语。“遗体降解设施”是指进行此过程的场所。“降解后遗体”是指已转化为土壤的遗骸,不包括假肢等物品。“降解”是指将逝者遗体与天然材料混合,通过大型罐体或容器使其分解为土壤的过程。“降解室”是进行遗体降解的封闭空间,必须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最后,“降解后遗体容器”是用于盛放降解后土壤状遗骸的容器。
Section § 7003
“公墓”可以是专门用于公墓目的的场所,包括用于土葬的墓园、用于地上安葬的陵墓,以及用于安葬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的火葬场。此外,公墓也可以是埋葬了六具或以上人体的地方。
本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04
“墓园”一词指的是一块专门用于埋葬人类遗骸的土地。它被指定并预留作墓地使用。
Section § 7006.1
本法律将“水解设施”定义为配备有设备,用于通过碱性水解法处理逝者遗体的场所。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06.4
这项法律将“水解室”定义为一种专门用于分解人体遗骸的设备。这些水解室必须符合州公共卫生部和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设定的安全标准,以确保它们能够安全地销毁有害病原体。这项要求已于2020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7006.5
“火化容器”是一种封闭的盒子,它可以燃烧,而且不会渗漏液体。它是用来在逝者遗体被放入火化炉进行火化之前,盛放遗体的。
Section § 7006.6
本法律定义了“水解容器”,它是一种用于逝者遗体水解过程的包裹物。该容器必须完全由蛋白质基材料制成,例如丝绸或羊毛。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07
Section § 7009
“安葬”是指将遗体安放到最终安息之地的过程。这可以通过在公墓中对遗体进行土葬或墓葬来完成,也可以通过将火化后的骨灰安放在公墓中或进行海葬来完成,具体依照其他法规的规定。
Section § 7010
本法律将“火化”定义为一个三步过程。首先,它涉及通过焚烧将遗体还原为其基本元素。其次,在焚烧过程中,可能需要移动遗体或遗骸以帮助完成该过程。最后,遗骸从火化炉中取出后会进行处理。
Section § 7010.1
本节将“水解”定义为分解逝者遗体的两步过程。首先,通过碱性水解,在水解室中使用热量、水以及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等化学物质,将遗体分解为有机部分和骨骼碎片。其次,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详细规定,对遗骸进行进一步处理。本规定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10.3
本法律定义了在处理火化或水解人遗骸时“处理”的含义。简而言之,它包括移除任何异物,然后通过研磨或粉碎将遗骸减小到更细的形态,使其适合预期的用途,例如撒放或安葬。对于将融入土壤的遗骸,“处理”还包括为实现此目的而对遗骸进行的必要准备。
Section § 7010.5
本法律解释了火化过程中“残余物”的含义。具体来说,“残余物”是指火化后,留在焚化炉裂缝中,无法通过普通清洁或扫除方式清除的骨灰、骨骼碎片、假体以及焚化炉本身的细小碎屑。但如果焚化炉内的物质可以轻松清理掉,则不属于“残余物”。
Section § 7010.7
本法律将“撒播”定义为在指定地点合法撒播火化或经过处理的人体遗骸。它明确指出,只要符合规定,这可以在海上、州内其他地方或墓地的特定区域内进行。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10.8
本节解释了“融入土壤”是指将已转化为可用形式的人体遗骸,与土壤混合在特定的授权地点,例如墓地或保护区。此过程需要获得财产所有人或相关机构的许可。添加这些遗骸的目的是改善土壤的质量,使其成为一种“土壤改良剂”,从而增强保水性和通气性等特性。
Section § 7011
本法律条文将“骨灰安放”定义为将火化遗骸或水解遗骸放入合适的容器中,用于埋葬或运输的过程。它也包括将减量遗骸放入类似的容器中,用于相同的目的。
Section § 7011.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安置”一词,指将装有骨灰或水解人遗体的容器放入墓穴、骨灰堂或壁龛中。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15
本法律将“墓穴”定义为陵墓内足够大的特定空间,用于安葬未经火化或水解处理的人类遗骸。它还规定此定义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16
这项法律将“壁龛”定义为骨灰堂中用于或计划用于存放火化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的特定空间。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
Section § 7017
Section § 7018
本法律定义了“墓地管理机构”是什么。它包括任何墓地协会、独资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或任何拥有或控制墓地土地或财产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7019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墓地公司”或“墓地协会”。它指的是任何根据其成立文件设立、旨在管理墓地相关业务的公司。然而,它不包括“独资法人团体”,这是一种以单个人作为法律实体的公司类型。
Section § 7020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墓地业务”或企业如何服务于“墓地用途”。它涵盖了与墓地的设立、维护和运营相关的一切,以及安葬遗体和照护墓地。这还包括为墓地所有者或访客提供的任何活动或服务,例如教育或精神方面的活动。
Section § 7021
本节将“董事”或“管理机构”定义为负责墓地协会决策和政策制定的团体。该团体可以是董事会、理事会或任何类似的机构。
Section § 7022
“墓穴地块”、“墓地”或“安葬地块”这些术语指的是墓地中用于埋葬人类遗骸的空间。这些空间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相连的墓穴、墓室、墓库或壁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