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中的任何定义也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和《商业与职业法典》中的其他几个指定的编和章。

本章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编、本法典第8编(自第8100条起)和第102编(自第102100条起),以及《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编第12章(自第7600条起)。

Section § 7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遗体”定义为包括逝者的遗体,无论是正常状态还是已分解的,以及经过火化、减量处理或水解处理的遗骸。

“遗体”或“遗骸”指逝者遗体,无论其分解程度如何,并包括火化、减量处理或水解处理后的遗体。

Section § 7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火化遗骸”定义为人体火化后留下的骨灰和骨骼碎片,包括火化容器中的骨灰。此定义明确不包括异物、心脏起搏器或假肢。

“火化遗骸”是指人体在火葬场火化后留下的骨灰和骨骼碎片,包括火化容器中的骨灰。“火化遗骸”不包括异物、心脏起搏器或假肢。

Section § 70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水解人遗骸”定义为人体在专门设施中经过水解过程后留下的骨骼碎片。这些遗骸不包括任何异物,例如心脏起搏器或假肢。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2.5(a) “水解人遗骸”指人体在水解设施中经过水解后留下的骨骼碎片。“水解人遗骸”不包括异物、心脏起搏器或假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2.5(b) 本条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02.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人体自然有机降解为土壤相关的术语。“遗体降解设施”是指进行此过程的场所。“降解后遗体”是指已转化为土壤的遗骸,不包括假肢等物品。“降解”是指将逝者遗体与天然材料混合,通过大型罐体或容器使其分解为土壤的过程。“降解室”是进行遗体降解的封闭空间,必须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最后,“降解后遗体容器”是用于盛放降解后土壤状遗骸的容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2.7(a) “遗体降解设施”指建筑物或不动产中用于进行人体自然有机降解的结构、房间或其他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2.7(b) “降解后遗体”指通过降解过程已还原为土壤的人体遗骸。“降解后遗体”不包括异物、心脏起搏器或假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2.7(c) “降解”指通过以下步骤,利用自然分解过程,并辅以有机材料加速,将人体转化为土壤的过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2.7(c)(1) 将逝者遗体与天然材料和空气混合,并定期翻动,最终使遗体降解为土壤状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2.7(c)(2) 大型罐体、容器或类似器皿盛放人体遗骸以及稻草、木屑或其他天然材料,直至该过程完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2.7(c)(3) 遗骸从降解室移出后依照第7010.3条规定的处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2.7(d) “降解室”指用于降解个体人体遗骸的封闭空间,以及为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附带的非封闭机械部件。降解室应符合或超过加州公共卫生部和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为消灭人类病原体而设定的要求,包括遵守第7714.3条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2.7(e) “降解后遗体容器”指降解后用于盛放人体遗骸的容器。

Section § 7003

Explanation

“公墓”可以是专门用于公墓目的的场所,包括用于土葬的墓园、用于地上安葬的陵墓,以及用于安葬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的火葬场。此外,公墓也可以是埋葬了六具或以上人体的地方。

本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3(a) “公墓”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3(a)(1) 以下任一用于或拟用于并专用于公墓目的的场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3(a)(1)(A) 墓园,用于土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3(a)(1)(B) 陵墓,用于墓穴或墓室安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3(a)(1)(C) 火葬场和骨灰堂,用于安葬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3(a)(2) 埋葬六具或以上人体的地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3(b) 本条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04

Explanation

“墓园”一词指的是一块专门用于埋葬人类遗骸的土地。它被指定并预留作墓地使用。

“墓园”指用于在地下埋葬人类遗骸的土地,该土地已使用或拟使用,并已划定专用,用于墓地用途。

Section § 7005

Explanation
本节将“陵墓”定义为一种结构或建筑物,专门用于在墓穴或拱顶中埋葬人类遗骸,并且专门用于或旨在用于墓地目的,但另一部的一个特定部分除外。

Section § 7006

Explanation
“火葬场”被定义为一个设有专门用于将逝者遗体焚烧成灰烬(即骨灰)的火化炉的地方。

Section § 70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水解设施”定义为配备有设备,用于通过碱性水解法处理逝者遗体的场所。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6.1(a) “水解设施”指包含一个或多个腔室的建筑物或结构,用于通过碱性水解处理逝者遗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6.1(b) 本节应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06.3

Explanation

本法条将“火化炉”定义为进行人体遗骸火化的密闭空间。

“火化炉”指对人体遗骸进行火化的密闭空间。

Section § 70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水解室”定义为一种专门用于分解人体遗骸的设备。这些水解室必须符合州公共卫生部和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设定的安全标准,以确保它们能够安全地销毁有害病原体。这项要求已于2020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6.4(a) “水解室”指进行人体遗骸水解的封闭空间,以及为设备安全和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附带的、非封闭的机械部件。允许用于处置人体遗骸的水解室,应当符合或超过州公共卫生部和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关于销毁人类病原体的要求,并在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639.08条签发的水解室批准书中载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6.4(b) 本节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06.5

Explanation

“火化容器”是一种封闭的盒子,它可以燃烧,而且不会渗漏液体。它是用来在逝者遗体被放入火化炉进行火化之前,盛放遗体的。

“火化容器”指一种可燃的、封闭的容器,能够防止体液渗漏,用于在将逝者遗体放入火化炉进行火化之前放置遗体。

Section § 70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水解容器”,它是一种用于逝者遗体水解过程的包裹物。该容器必须完全由蛋白质基材料制成,例如丝绸或羊毛。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6.6(a) “水解容器”指一种可水解的遗体包裹物,逝者遗体在放入水解室之前被置于其中。该包裹物必须由100%蛋白质基材料构成,例如丝绸、麂皮、皮革、羽毛、毛皮或羊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06.6(b) 本节应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0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骨灰容器”定义为在一个人火化后,用于盛放其骨灰的器皿。

Section § 700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水解人遗体容器”,具体来说,它是一种用于在名为“水解”的过程后盛放人体遗骸的容器。本节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骨灰堂”定义为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专门设计用于存放火化后人类遗骸骨灰盒的壁龛空间。这些空间被指定用作墓地,但法律条文中另有规定的部分除外。

Section § 7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火葬场和骨灰堂”定义为一个单一的建筑物或结构,该建筑物或结构内设火葬场,用于火化遗体,并设骨灰堂,用于存放骨灰盒。

Section § 7009

Explanation

“安葬”是指将遗体安放到最终安息之地的过程。这可以通过在公墓中对遗体进行土葬或墓葬来完成,也可以通过将火化后的骨灰安放在公墓中或进行海葬来完成,具体依照其他法规的规定。

“安葬”是指通过在公墓中墓葬或埋葬方式处置遗体,或在火化遗骸的情况下,通过在公墓中骨灰安放、放置或埋葬,或依照第 7117 条的规定进行海葬。

Section § 7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火化”定义为一个三步过程。首先,它涉及通过焚烧将遗体还原为其基本元素。其次,在焚烧过程中,可能需要移动遗体或遗骸以帮助完成该过程。最后,遗骸从火化炉中取出后会进行处理。

“火化”指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的过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a)  通过焚烧将逝者遗体还原为其基本元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b)  在焚烧过程中重新定位或移动遗体或遗骸,以促进该过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c)  根据第7010.3条规定,从火化炉中取出遗骸后对其进行处理。

Section § 7010.1

Explanation

本节将“水解”定义为分解逝者遗体的两步过程。首先,通过碱性水解,在水解室中使用热量、水以及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等化学物质,将遗体分解为有机部分和骨骼碎片。其次,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详细规定,对遗骸进行进一步处理。本规定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1(a) “水解”指通过以下两个步骤进行的过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1(a)(1) 通过碱性水解将逝者遗体分解为其基本有机成分和骨骼碎片。“碱性水解”是指在水解室中,利用热量或热量与施加的压力、水以及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进行的过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1(a)(2) 依照第7010.3节的规定,对从水解室取出的遗骸进行处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1(b) 本节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处理火化或水解人遗骸时“处理”的含义。简而言之,它包括移除任何异物,然后通过研磨或粉碎将遗骸减小到更细的形态,使其适合预期的用途,例如撒放或安葬。对于将融入土壤的遗骸,“处理”还包括为实现此目的而对遗骸进行的必要准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3(a) “处理”指根据第7051条移除异物,并通过机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研磨、粉碎和细化)减小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的颗粒尺寸,使其达到适合处置的稠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3(b) 对于经过减量处理的人体遗骸,“处理”指根据第7051条移除异物,以及为使经过减量处理的人体遗骸融入土壤所做的任何必要准备。

Section § 70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火化过程中“残余物”的含义。具体来说,“残余物”是指火化后,留在焚化炉裂缝中,无法通过普通清洁或扫除方式清除的骨灰、骨骼碎片、假体以及焚化炉本身的细小碎屑。但如果焚化炉内的物质可以轻松清理掉,则不属于“残余物”。

“残余物”指嵌入焚化炉裂缝和不平整空间中的骨灰、骨骼碎片、假体以及来自焚化炉本身的碎裂物质,这些物质无法通过合理的手动接触扫除或刮除设备而清除。焚化完成后留在焚化炉中可以合理清除的物质,不应被视为“残余物”。

Section § 70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撒播”定义为在指定地点合法撒播火化或经过处理的人体遗骸。它明确指出,只要符合规定,这可以在海上、州内其他地方或墓地的特定区域内进行。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7(a) “Scattering” means the authorized dispersal of cremated remains or hydrolyzed human remains at sea, in other areas of the state, or commingling in a defined area within a dedicated cemeter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part.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7(b) This section shall become operative on July 1, 2020.

Section § 701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融入土壤”是指将已转化为可用形式的人体遗骸,与土壤混合在特定的授权地点,例如墓地或保护区。此过程需要获得财产所有人或相关机构的许可。添加这些遗骸的目的是改善土壤的质量,使其成为一种“土壤改良剂”,从而增强保水性和通气性等特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8(a) “融入土壤”指经授权将已减量的人体遗骸与现有土壤添加并混合在专用墓地、保护区、对已减量人体遗骸处置拥有控制权的人已获得财产所有人或管理机构书面许可的财产,或本州内根据本分部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分部第12章(自第7600条起)允许融入的其他区域内的特定区域。已减量的人体遗骸旨在用作土壤改良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0.8(b) “土壤改良剂”指添加到土壤中以改善其物理性质的任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水性、渗透性、水渗透、排水性、通气性或结构。

Section § 7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骨灰安放”定义为将火化遗骸或水解遗骸放入合适的容器中,用于埋葬或运输的过程。它也包括将减量遗骸放入类似的容器中,用于相同的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1(a) “骨灰安放”是指将火化遗骸或水解遗骸放入适用于安放、埋葬或运输的骨灰容器或水解遗骸容器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1(b) “骨灰安放”也指将减量遗骸放入适用于安放、埋葬或运输的减量遗骸容器中。

Section § 70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安置”一词,指将装有骨灰或水解人遗体的容器放入墓穴、骨灰堂或壁龛中。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1.2(a) “安置”是指将盛放骨灰或水解人遗体的容器放入墓穴、骨灰堂或壁龛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1.2(b) 本节应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12

Explanation
本节将“入墓”定义为将遗体放入墓穴或墓室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将遗体安葬在为此目的建造的结构中。

Section § 7013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埋葬”指的是将人体遗骸放入墓穴的行为。

“埋葬”是指将人体遗骸放入墓穴的过程。

Section § 7014

Explanation
本节将“墓穴”定义为墓地中用于埋葬人类遗骸的一块土地。

Section § 7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墓穴”定义为陵墓内足够大的特定空间,用于安葬未经火化或水解处理的人类遗骸。它还规定此定义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5(a) “墓穴”指陵墓中足够大小的空间,用于或拟用于安葬既未火化也未水解的人类遗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5(b) 本节应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壁龛”定义为骨灰堂中用于或计划用于存放火化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的特定空间。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6(a) “壁龛”指骨灰堂中用于或意图用于放置火化后的人体遗骸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的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016(b) 本节将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水解产物”定义为通过一种称为碱性水解的过程,由人类遗骸分解产生的液体。这种液体无害,并含有糖和氨基酸等营养物质。法律指出,水解产物和磷酸钙灰烬是这一过程的两种结果。这项规定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墓地管理机构”是什么。它包括任何墓地协会、独资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或任何拥有或控制墓地土地或财产的个人或实体。

“墓地管理机构”包括墓地协会、独资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或拥有或控制墓地土地或财产的其他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7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墓地公司”或“墓地协会”。它指的是任何根据其成立文件设立、旨在管理墓地相关业务的公司。然而,它不包括“独资法人团体”,这是一种以单个人作为法律实体的公司类型。

“墓地公司”、“墓地协会”或“墓地公司或协会”是指现在或将来成立的、其章程授权或可能授权经营一项或多项或所有墓地业务的任何公司,但不指或不包括独资法人团体。

Section § 7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墓地业务”或企业如何服务于“墓地用途”。它涵盖了与墓地的设立、维护和运营相关的一切,以及安葬遗体和照护墓地。这还包括为墓地所有者或访客提供的任何活动或服务,例如教育或精神方面的活动。

“墓地业务”、“墓地经营”和“墓地用途”可互换使用,指设立、维护、运营、改善或经营墓地,安葬人类遗骸,以及照护、保存和美化墓地财产所必需的、必要的或附带的任何及所有业务和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旨在为墓地财产所有者或访客提供利益、服务、便利、教育或精神提升的任何活动或业务。

Section § 7021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或“管理机构”定义为负责墓地协会决策和政策制定的团体。该团体可以是董事会、理事会或任何类似的机构。

“董事”或“管理机构”指墓地协会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Section § 7022

Explanation

“墓穴地块”、“墓地”或“安葬地块”这些术语指的是墓地中用于埋葬人类遗骸的空间。这些空间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相连的墓穴、墓室、墓库或壁龛。

“墓穴地块”、“墓地”或“安葬地块”指墓地中用于或拟用于安葬人类遗骸的空间。此类术语包括并适用于一个或多个相邻的墓穴、一个或多个相邻的墓室或墓库,或一个或多个相邻的壁龛。

Section § 702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墓园中墓地的所有者。它明确指出,所有者是指其姓名在墓园管理机构正式登记为安葬地块所有者的人。

Section § 7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遗体处置许可证”基本上是处理遗体所必需的一种许可。这包括埋葬、挖出、移动、重新埋葬或运输遗体。它有时也被称为“埋葬许可证”。

“遗体处置许可证”包括“埋葬许可证”,是依法签发的用于安葬、掘出、移送、重新安葬或运输遗体的许可证。

Section § 7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处置”定义为处理人类遗骸的方式。它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将遗骸土葬、融入土壤或撒播骨灰,或将其送往其他地方进行合法处理。它还涵盖了根据第 103060 条规定释放遗骸的情况。

“处置”指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对人类遗骸进行土葬、融入土壤或撒播,或运往加利福尼亚州境外以便在其他地方进行合法土葬、融入土壤或撒播,包括根据第 103060 条规定释放遗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