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52

Explanation
本法条确立了“2010年利他活体捐献者登记法案”的名称。它表明本章可以此特定名称来指代。

Section § 7152.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加州对更多器官捐赠者的迫切需求,那里存在短缺,可能导致移植名单上的等待时间延长和死亡人数增加。与全国捐赠率略有上升的趋势不同,该州的捐赠率有所下降。超过20,000名加州居民正在等待,其中大多数需要肾脏移植,并且等候名单正在迅速增长。尽管许多加州居民已承诺在去世后捐献器官,但该州缺乏一个为希望利他捐赠的活体捐赠者设立的登记系统。

该法律强调了器官捐赠在挽救或改善重病患者生命方面的关键作用。立法机关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活体捐赠者登记系统,并鼓励捐款以支持这项倡议,从而增加捐赠者的数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1(a)(1) 超过20,000名加州居民目前正在等待挽救生命的器官移植,其中超过17,000人正在等待肾脏移植。根据目前的器官捐赠趋势,每三名等待移植者中就有一人会死亡。2009年,有5,874名美国人在等待移植期间死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1(a)(2) 在全国范围内,器官捐赠者数量从2008年到2009年增加了3%,而在同一时期,加州的器官捐赠者数量减少了2%。2009年,加州仅有798名尸体捐赠者和734名活体捐赠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1(a)(3) 器官捐赠者数量的减少导致全国器官移植等候名单上的等待时间延长,从而导致更多等待中的患者死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1(a)(4) 由美国器官共享联合网络维护的全国器官移植等候名单正以每年约40,000人的速度增长。每13分钟就有一个名字被添加到这个全国性数据库中。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1(a)(5) 自2005年以来,超过六百万加州居民已登记在去世后捐献其器官和组织。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1(a)(6) 然而,加州目前没有为那些希望成为利他活体器官捐赠者的人设立登记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1(b) 解剖学捐赠的使用以及为移植目的捐献器官,对加州公民具有巨大价值,并且可以挽救或延长重病和垂死个体的生命,或改善其健康状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1(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增加那些将自己认定为潜在器官捐赠者的人数。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利他活体捐赠者登记系统,以加快器官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的匹配,并鼓励慈善捐款以支持该登记系统。

Section § 71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加州的器官获取组织设立一个名为“利他活体捐献者登记官”的非营利机构。该机构负责管理一个登记处,记录那些愿意无偿捐献肾脏的人。这个登记处旨在促进和协助肾脏捐献,例如通过捐献链和配对交换等方式。它还致力于增加捐献者的登记数量。

登记官会与器官获取组织和移植中心共享登记信息,以便快速匹配捐献者和受捐者。它还可以接受捐款来支持其运作。登记官会公开捐献者的数量和一般特征等数据。

此外,如果联邦机构认为其他器官或组织的捐献是安全的,登记处也可以将这些捐献者纳入。在这种情况下,登记官必须通知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2(a) 加州器官获取组织,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273条及后续条款指定,特此授权设立一个非营利实体,该实体应被指定为“利他活体捐献者登记官”,负责设立并维护“利他活体捐献者登记处”。该登记处应包含已表明身份为利他活体肾脏捐献者的人员信息。该捐献者登记处应旨在促进和协助活体肾脏捐献,包括捐献链、配对交换和非指定捐献。登记官应负责制定方法以增加登记处登记的捐献者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2(b) 登记官应向加州的联邦指定器官获取组织(OPO)和移植中心提供登记处中关于潜在利他活体捐献者的信息。此信息应用于加快已确认器官捐献者与潜在受捐者之间的匹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2(c) 登记官可接受自愿捐款,以支持登记处及其活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2(d) 登记官应收集并向公众提供所有以下与利他肾脏捐献相关的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2(d)(1) 登记处中的捐献者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2(d)(2) 登记处中捐献者数量的变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2(d)(3) 捐献者的一般特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2.2(e) 登记官亦可授权登记处将表明身份为肾脏以外器官和组织利他活体捐献者的人员纳入登记处,但须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以及器官共享联合网络认定该捐献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没有显著并发症风险,且不会对捐献者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本款规定作出认定后,登记官应通知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