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a) 成立新区的提议可以通过请愿书提出。该请愿书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6700条的所有要求。此外,请愿书还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a)(1) 阐明该区将如何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税、特别受益评估和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a)(2) 为该区提议一个名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a)(3) 明确初始理事会的规模及其任命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b) 请愿书、提议人以及核证请愿书充分性的程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分编第三章(第56700条起)的规定。如果《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分编第三章(第56700条起)与本条文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应以本条文的规定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c) 请愿书应由居住在该区内、且经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确定的不少于25%的注册选民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