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根据本条中概述的具体规定设立新区。

Section § 20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立一个新区,你需要先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愿书必须说明该区将如何获得资金,例如通过特别税,并且应该为该区提议一个名称。你还需要决定理事会的规模以及如何选出理事会成员。

所有这些都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列出的具体规定,但如果这些规定之间有任何冲突,则以本部分的规定为准。

最后,请愿书必须由该区内至少25%的注册选民签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a)  成立新区的提议可以通过请愿书提出。该请愿书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6700条的所有要求。此外,请愿书还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a)(1)  阐明该区将如何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税、特别受益评估和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a)(2)  为该区提议一个名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a)(3)  明确初始理事会的规模及其任命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b)  请愿书、提议人以及核证请愿书充分性的程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分编第三章(第56700条起)的规定。如果《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分编第三章(第56700条起)与本条文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应以本条文的规定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1(c)  请愿书应由居住在该区内、且经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确定的不少于25%的注册选民签署。

Section § 2012

Explanation

在发起成立一个区的请愿之前,你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份意向通知,解释成立该区的原因以及其将如何获得资金。如果拟议的区跨越一个以上县,你必须在这些县的报纸上发布该通知。

这份通知需要由请愿人之一签署,并遵循特定格式,说明成立一个区的意图、这样做的原因以及融资方式。在发布后的五天内,你必须将这份通知的副本连同发布宣誓书提交给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只有完成此程序后,你才能开始为请愿书征集签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2(a)  在分发任何请愿书之前,提案人应发布一份意向通知,其中应包含一份篇幅不超过500字的书面声明,阐明成立该区的原因以及该区的融资方式。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拟纳入该区的区域内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如果拟纳入该区的区域位于一个以上县,则该通知应在每个县至少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2(b)  以下内容应由提案人代表签署,且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分发请愿书意向通知
“特此通知,有意分发一份提议成立_______________(区名)的请愿书。成立拟议区的原因是:_______________。拟议区的融资方式是:_______________。”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2(c)  在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提案人应向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提交一份通知副本以及由刊登该通知的报社代表出具的证明发布事实的宣誓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2(d)  在根据 (c) 款要求提交文件后,请愿书方可分发征集签名。

Section § 2013

Explanation
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采纳一项决议来提议设立一个新区域。他们必须就此事举行公开听证会,人们可以在会上表达意见。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20天发布并邮寄给相关官员。决议通过后,一份经认证的副本必须提交给负责监督此类组建的地方机构。

Section § 2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提交请愿书或决议后设立区域的程序。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LAFC)必须首先根据《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处理。如果设立区域的提案获得批准,LAFC将遵循《政府法典》中描述的进一步步骤。

如果存在多数反对,即大多数人反对,则程序终止。如果没有反对,LAFC可以无需投票设立区域,或者要求通过特别税选举或财产所有人评估投票获得批准。如果需要选举,LAFC会指示监事会管理选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4(a)  一旦提案人提交了充分的请愿书或立法机构提交了申请决议,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部第三章(自第56650条起)的规定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4(b)  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批准了设立区域的提案,则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7007条的规定,委员会仍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部第四章(自第57000条起)的规定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4(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7075条的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4(c)(1)  如果依照《政府法典》第57078条的规定存在多数反对,委员会应终止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4(c)(2)  如果不存在多数反对,委员会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4(c)(2)(A)  命令设立,无需选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4(c)(2)(B)  命令设立,但须经选民批准特别税或经财产所有人批准特别受益评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14(d)  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依照(c)款第(2)项第(B)目的规定命令设立区域,委员会应指示监事会指示县官员代表拟议的区域举行必要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