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在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区域或其分区的设施和服务费用时,增加收入。他们可以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来执行此操作。

当理事会认定,可供该区或其任何分区使用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提供设施、项目、工程和服务的成本时,理事会可根据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增加收入。

Section § 2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通过特定的立法框架征收特别税。具体来说,它可以依据《政府法典》第3.5条(自第50075条起),或者根据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自第53311条起)的规定。

地区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征收特别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1(a)  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1节第3.5条(自第50075条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1(b)  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2.5节(自第53311条起)。

Section § 2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征收特殊费用,称为“特别受益评估费”,以资助控制害虫等事物的项目。在开始这些项目之前,该区域的理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解释项目内容、可能花费多少以及费用将征收多久。之后,他们将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来推进。这些费用与县财产税一同征收,县可能会保留一小部分以弥补征收成本。这些评估费作用类似于留置权,与财产税留置权相似,并具有相同的执行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2(a)  区域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的要求征收特别受益评估费,以资助病媒控制项目和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2(b)  在开始拟根据本条规定筹集资金的病媒控制项目或计划之前,理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2(b)(1)  明确其 实施该项目或计划的意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2(b)(2)  概述该项目或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2(b)(3)  估算该项目或计划的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2(b)(4)  估算拟议的特别受益评估费的期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2(c)  在根据(b)款通过决议后,理事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53753条的规定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2(d)  根据本条征收的特别受益评估费应与县税同时并以相同方式征收。县可扣除不超过其为征收特别受益评估费所产生的实际成本的金额,然后将余额汇给该区域。该特别受益评估费应成为所有受益财产的留置权。该评估费的留置权应与财产税的留置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其征收可通过与县税留置权执行相同的手段强制执行。

Section § 208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区域征收特别评估费,这些费用用于资助惠及该地区的公共项目,例如建筑改善项目。这些评估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概述的某些规定。区域可以利用不同的法律框架来征收这些费用,例如1911年改善法案、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或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未来的法律也可能提供征收这些评估费的方式。

区域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的要求征收特别受益评估,为资本改善项目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规定征收的特别受益评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3(a)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部(自第5000条起)的1911年改善法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3(b)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部(自第8500条起)的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3(c)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部(自第10000条起)的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3(d)  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法定授权。

Section § 2084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解释说,任何在 (1996) 年 (11) 月 (6) 日之前为病媒控制目的而征收的评估(本质上是一种收费)无需经过常规的批准程序。然而,如果这些收费在未来增加,新的金额必须遵守所有必要的程序和批准。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 (5) 节和《政府法典》第 (53753.5) 节,任何在 (1996) 年 (11) 月 (6) 日之前存在的、专门用于资助病媒控制的资本成本或维护和运营费用的评估,应免于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 (4) 节和第 (2082) 节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这些评估的后续增加应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 (4) 节和第 (2082) 节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

Section § 208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董事会可以对其提供的服务或执行的法规收取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高于提供服务或执行法规的实际成本。如果费用与财产服务相关,他们必须遵循州宪法中规定的具体程序。董事会也可以向其他公共机构收取这些费用。居民或纳税人可以比非居民支付更少的费用来获得相同的服务。此外,如果董事会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他们可以允许费用减免。任何减免政策都必须在正式决议中明确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5(a)  董事会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区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成本或执行收取费用的任何法规的成本。任何费用不得超过区在提供服务或执行收取费用的法规时合理承担的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5(b)  在征收或增加任何与财产相关的服务费用之前,董事会应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6节的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5(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103节的规定,董事会可以向其他公共机构收取本节授权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5(d)  董事会可以向区的居民或纳税人收取本节授权的费用,该费用可以低于其向区的非居民或非纳税人收取的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85(e)  当董事会认定支付费用不符合公共利益时,董事会可以授权区员工全部或部分免除本节授权的费用。在授权任何免除之前,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明确规定免除的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