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虫防治和病媒控制区替代收入
Section § 2080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在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区域或其分区的设施和服务费用时,增加收入。他们可以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来执行此操作。
Section § 2081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通过特定的立法框架征收特别税。具体来说,它可以依据《政府法典》第3.5条(自第50075条起),或者根据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自第53311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208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征收特殊费用,称为“特别受益评估费”,以资助控制害虫等事物的项目。在开始这些项目之前,该区域的理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解释项目内容、可能花费多少以及费用将征收多久。之后,他们将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来推进。这些费用与县财产税一同征收,县可能会保留一小部分以弥补征收成本。这些评估费作用类似于留置权,与财产税留置权相似,并具有相同的执行规则。
Section § 2083
本法律允许区域征收特别评估费,这些费用用于资助惠及该地区的公共项目,例如建筑改善项目。这些评估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概述的某些规定。区域可以利用不同的法律框架来征收这些费用,例如1911年改善法案、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或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未来的法律也可能提供征收这些评估费的方式。
Section § 2084
这项规定解释说,任何在 (1996) 年 (11) 月 (6) 日之前为病媒控制目的而征收的评估(本质上是一种收费)无需经过常规的批准程序。然而,如果这些收费在未来增加,新的金额必须遵守所有必要的程序和批准。
Section § 2085
在加利福尼亚州,董事会可以对其提供的服务或执行的法规收取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高于提供服务或执行法规的实际成本。如果费用与财产服务相关,他们必须遵循州宪法中规定的具体程序。董事会也可以向其他公共机构收取这些费用。居民或纳税人可以比非居民支付更少的费用来获得相同的服务。此外,如果董事会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他们可以允许费用减免。任何减免政策都必须在正式决议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