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健康保险计划中已有更便宜的仿制药,药品制造商不得为处方药提供折扣、优惠券或其他经济减免。这一限制旨在鼓励使用通常更经济实惠的仿制药。对于品牌药,此规则有一个例外,即在仿制药上市满三个月之前,该规则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0(a) 除第132004节另有规定外,生产处方药的人不得在该州提供折扣、偿还、产品券或个人自付费用中的其他减免,这些费用与其健康保险、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他健康保障相关,包括但不限于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如果该个人的健康保险、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他健康保障下覆盖有成本较低的仿制药,且该仿制药在较低的费用分摊层级上被指定为治疗等效药,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有治疗等效性评估的批准药品”所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0(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0(b)(a)款中的禁令不适用于品牌处方药,直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有治疗等效性评估的批准药品”中指定为与该品牌处方药具有治疗等效性的首个药品已在全国范围内上市三个日历月。

Section § 132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处方药的活性成分存在于成本更低的非处方产品中,并且没有医学理由表明不应使用非处方药进行治疗,那么药品制造商不得向加州的患者提供该处方药的折扣或优惠券。

除第 132004 条另有规定外,处方药制造商不得在该州提供折扣、退款、产品券或个人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的其他减免,如果该处方药的活性成分包含在受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产品中,可以以更低的成本非处方获得,并且对于该处方药获批治疗的病症,没有其他禁忌症。

Section § 132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处方药支付相关的某些禁令的例外情况。如果折扣或代金券有助于正确使用根据FDA风险评估要求的药物,则允许提供。即使多片方案同样有效,也允许使用单片方案治疗HIV/AIDS,前提是它有助于患者坚持用药。此外,当个人满足健康计划要求且折扣与保险覆盖无关时,也允许提供品牌药物折扣。州机构收到的回扣也属于允许范围。

Section § 132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药品制造商和由制造商资助的患者援助计划免费向患者提供处方药,只要患者及其保险或健康计划均不被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132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药剂师仍可根据现有规定替代处方药。它还允许独立的慈善计划在药物费用方面为患者提供经济援助,只要制药公司对这些计划没有控制权。

这些计划必须不受任何制造商的影响而运作,确保制药商的资金与患者获得的帮助之间没有关联。援助应仅根据需求授予,对制药公司的利益和患者的医疗选择保持中立。此外,制药商不能利用这些计划来追踪与其捐赠或处方销售相关的支持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8(a) 本部不应被视为影响药剂师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73条替代处方药的能力。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8(b)(1) 本部不得禁止或限制由独立慈善患者援助计划向患者提供的援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8(b)(2) 就本节而言,“独立慈善患者援助计划”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8(b)(2)(A) 该计划不允许制药商或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雇员、代理人、高级职员、股东、承包商、批发商、分销商或药房福利经理,对慈善或补贴计划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或控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8(b)(2)(B) 援助的授予以真正独立的方式进行,切断制药商资金与受益人之间的任何联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8(b)(2)(C) 援助的授予不考虑制药商的利益,且不考虑受益人对产品、提供者、执业者、供应商、健康保险、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他健康保障的选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8(b)(2)(D) 援助的授予基于合理、可核实且统一的经济需求衡量标准,并以一致的方式应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8(b)(2)(E) 制药商不得向该计划索取或接收数据,这些数据将有助于制药商关联其捐赠的金额或频率与其产品获得补贴处方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