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0(a) 除第132004节另有规定外,生产处方药的人不得在该州提供折扣、偿还、产品券或个人自付费用中的其他减免,这些费用与其健康保险、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他健康保障相关,包括但不限于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如果该个人的健康保险、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他健康保障下覆盖有成本较低的仿制药,且该仿制药在较低的费用分摊层级上被指定为治疗等效药,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有治疗等效性评估的批准药品”所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0(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00(b)(a)款中的禁令不适用于品牌处方药,直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有治疗等效性评估的批准药品”中指定为与该品牌处方药具有治疗等效性的首个药品已在全国范围内上市三个日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