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墓”包括任何用于或意图用于安葬人类遗骸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骨灰堂可以建在陵墓内。
陵墓和骨灰堂总则
Section § 9504.5
“私人陵墓或骨灰堂”是指一种独立式建筑,仅供特定群体使用,不得向外人出售空间。它最多可安葬 12 具未经火化的遗体或 20 份火化后的骨灰。除安葬目的外,它不用于任何人居住。
“私人陵墓或骨灰堂”应为独立式建筑,且符合以下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504.5(a) 专为某一特定群体的成员使用而建造,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出售其中的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504.5(b) 不包含用于安葬超过 12 具未经火化的人类遗骸的墓穴;且作为骨灰堂时,不包含用于安葬超过 20 份火化后的人类遗骸的壁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504.5(c) 除进行安葬过程外,不得为任何人的居住而建造。
私人陵墓 骨灰堂 独立式建筑
Section § 9507
“《统一建筑规范》”这个术语指的是国际建筑官员会议发布的该规范的1991年版本,其中包含了1992年进行的更新。
“《统一建筑规范》”指由国际建筑官员会议采纳并发布的1991年版《统一建筑规范》,包含1992年修订。
统一建筑规范 1991年版 1992年修订
Section § 9508
本节将“统一管道规范”定义为国际管道与机械官员协会制定的1991年版管道规范,其中包括1992年的修订。
“统一管道规范”是指由国际管道与机械官员协会采纳并发布的1991年版管道规范,包含1992年修订。
统一管道规范 1991年版 1992年修订
Section § 9509
本节定义了术语“国家电气规范”,特指由国家消防协会发布的该规范的1990年版,包括1992年的修正案。
“国家电气规范”指由国家消防协会采纳并发布的《国家电气规范》1990年版及其1992年修正案。
国家电气规范定义 1990年版 1992年修正案
Section § 9511
本法律条文将 I 型建筑定义为《统一建筑规范》中对 I 型建筑建造所作规定的建筑施工类别。
“I 型建筑”包括《统一建筑规范》中指定并规定为“I 型建筑建造”的建筑类型。
I 型建筑 统一建筑规范 建筑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