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01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说明,《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部分被称为《陵墓和骨灰堂法》。实质上,它是在为这部分法规进行命名或标记。

Section § 9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要求陵墓和骨灰堂的建造遵循现代工程标准,确保它们经久耐用。它规定了材料和工艺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它们的耐久性和永久性。

Section § 9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本章中定义的术语和一般规则适用于解释本部分法律。

Section § 9504

Explanation

陵墓是指任何用于埋葬人类遗骸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并且它可以包含一个骨灰堂,骨灰堂是存放火化遗骸的地方。

“陵墓”包括任何用于或意图用于安葬人类遗骸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骨灰堂可以建在陵墓内。

Section § 9504.5

Explanation

“私人陵墓或骨灰堂”是指一种独立式建筑,仅供特定群体使用,不得向外人出售空间。它最多可安葬 12 具未经火化的遗体或 20 份火化后的骨灰。除安葬目的外,它不用于任何人居住。

“私人陵墓或骨灰堂”应为独立式建筑,且符合以下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504.5(a) 专为某一特定群体的成员使用而建造,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出售其中的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504.5(b) 不包含用于安葬超过 12 具未经火化的人类遗骸的墓穴;且作为骨灰堂时,不包含用于安葬超过 20 份火化后的人类遗骸的壁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504.5(c) 除进行安葬过程外,不得为任何人的居住而建造。

Section § 9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伴侣墓穴”或“连体墓穴”定义为可通过一个共享入口进入的两个或更多墓葬空间。

Section § 9506

Explanation

“骨灰堂”是一种专门用于存放火化后人体遗骸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骨灰堂”包括任何用于或拟用于安葬火化后人体遗骸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Section § 9507

Explanation

“《统一建筑规范》”这个术语指的是国际建筑官员会议发布的该规范的1991年版本,其中包含了1992年进行的更新。

“《统一建筑规范》”指由国际建筑官员会议采纳并发布的1991年版《统一建筑规范》,包含1992年修订。

Section § 9508

Explanation

本节将“统一管道规范”定义为国际管道与机械官员协会制定的1991年版管道规范,其中包括1992年的修订。

“统一管道规范”是指由国际管道与机械官员协会采纳并发布的1991年版管道规范,包含1992年修订。

Section § 950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术语“国家电气规范”,特指由国家消防协会发布的该规范的1990年版,包括1992年的修正案。

“国家电气规范”指由国家消防协会采纳并发布的《国家电气规范》1990年版及其1992年修正案。

Section § 9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不燃材料”定义为燃点超过1,000华氏度的任何材料。

“不燃材料”指的是并包括燃点高于1,000华氏度的任何材料。

Section § 9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 I 型建筑定义为《统一建筑规范》中对 I 型建筑建造所作规定的建筑施工类别。

“I 型建筑”包括《统一建筑规范》中指定并规定为“I 型建筑建造”的建筑类型。

Section § 9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用于安葬人类遗骸的地下结构或建筑物,不适用本法律本部分的规定。

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用于或拟用于安葬人类遗骸且其所有部分均位于地下的结构或建筑物。

Section § 9513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本节规定,本部分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涉及建造、改进或照管存放人类遗骸的结构(如陵墓和骨灰堂)的公墓。它还明确规定,这些规则也适用于从事与骨灰堂相关的类似工作的公共墓地管理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513(a) 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购置、建造、改进、维护或修理陵墓或骨灰堂的任何公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513(b) 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购置、建造、改进、维护或修理骨灰堂的任何公共墓地管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