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章规定通过的废弃决议应明确规定并声明,在首次发布拟废弃声明通知之日起60天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墓地所在市或县将移除被认定对公众健康、安全、舒适或福祉构成威胁或危险的此类墓缘石、改良物和装饰物。应通过在县或市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所有相关人员发出通知。刊登应符合《政府法典》第6064条的规定。
私人墓地遗弃
Section § 8825
如果一个市或县有一个没有长期维护资金的墓地,并且它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风险,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停止在那里进行未来的安葬。如果过去五年内安葬的人数不超过10人,就可以做出这个决定。然而,已经拥有墓地地块或有权在那里安葬的人仍然可以安葬。政府还可以移除墓地中任何被认为对公共福祉有害或有问题的东西。
非捐赠基金维护墓地 公共健康风险 未来安葬
Section § 8826
这项法律规定了市或县宣布并着手废弃墓地的程序。它指出,在地方报纸上刊登通知后,有一个60天的等待期。此期限结束后,市或县可以移除任何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或舒适的墓地设施。
相关方应通过这份报纸通知获得信息,该通知必须遵循特定的刊登指南。
墓地废弃 公共健康风险 市或县行动
Section § 8827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移除诸如压顶和装饰物之类的结构或特征,如果它们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他们可以在告知公众并等待60天后执行此操作。
在本法典第8826条所述的公告发布之后,以及在通知中规定的60天期限届满之后,市或县应移除经认定对公众的健康、安全、舒适或福祉构成威胁或危险的此类压顶、改进物和装饰物。
公共安全 健康威胁 市或县权限
Section § 8828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将废弃的墓地改造成先驱纪念公园。一旦必要的工作完成,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将该墓地指定为纪念公园。
该决议必须包含墓地的描述,并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此后,墓地的所有权将转移给地方政府。
如果需要,政府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确认其所有权,并以该决议及其备案作为所有权证明。该财产只能用于创建和维护纪念公园,以纪念安葬在那里的人。
在管理机构酌情认为必要且可行的工作完成后,管理机构应立即通过一项决议,其中应包含墓地的法律描述,将该废弃墓地指定为先驱纪念公园,并可建造一座合适的中央纪念碑,以纪念安葬在该墓地的人。
该决议在墓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记录后,墓地的完全所有权将归属于市或县(视情况而定)。管理机构可提起确认墓地所有权的诉讼,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该决议和记录事实应作为墓地完全所有权的终局证据。
任何根据本节取得墓地完全所有权的县或市,仅可将该财产用于建立和维护先驱纪念公园的目的。
废弃墓地 先驱纪念公园 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