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与管理火葬场经营
Section § 8342
这项法律规定,火葬场不能要求将人类遗骸放入棺材中进行火化,也不能因为遗骸没有在棺材中而拒绝接受。违反这项规定属于轻罪。但是,火葬场可以要求为遗骸提供某种类型的容器。
Section § 834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火葬场保存其进行的每一次火化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殡仪总监的姓名、逝者姓名、与火化过程相关的日期和时间,以及火化炉操作员的姓名。
记录还必须包括遗骸的处理方式、授权代理人、逝者的身份识别号以及处置许可证的副本。这些记录需要至少保存10年,并可供墓地和殡葬局检查。
Section § 8344
这项法律要求火葬场建立一套系统,用于识别每一具遗体,从他们接收遗体之时起,直到交付骨灰为止。火化后,除非是空间过小的纪念骨灰瓮,否则必须将带有火葬场执照号码和唯一识别码的标识物放入骨灰瓮或骨灰容器中。
火葬场必须有关于此识别过程的书面程序。如果州政府官员要求提供此程序,而火葬场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执照将面临被暂停的风险。
Section § 8344.5
根据这项法律,火葬场只能火化人类遗骸,同时可以包括火化容器、逝者遗物以及少量用于健康目的的特定塑料袋。如果遗骸的负责人提出请求,火葬场也可以将已故军人的遗骸与一面美国国旗一同火化。此外,火葬场也可以单独焚烧美国国旗,但需遵循特定规定:国旗必须与人类遗骸分开焚烧,并符合联邦法规,且应在阵亡将士纪念日和独立日等特定节日前后进行。法律的这一部分尊重言论自由权。
Section § 8344.6
这项法律要求焚烧美国国旗的火葬场,必须详细记录每一次焚烧过程。记录中必须包含请求焚烧的个人或组织名称、焚烧日期、操作员姓名,以及焚烧过程的详细信息,例如放入和取出火化炉的时间、日期,以及灰烬的重量。此外,记录还应说明灰烬的后续处理方式。这些记录必须保存至少10年,并接受墓地和殡葬局的检查。
Section § 8345
如果骨灰盒太小,装不下逝者的所有骨灰,火葬场必须免费提供一个更大的骨灰盒,或者用一个额外的骨灰盒来装多余的骨灰。这个额外的骨灰盒必须牢固地连接到主骨灰盒上,以免意外脱落。然后,由负责决定如何处理骨灰的人,将这样处理好的骨灰用于最终的安排,比如安葬或撒放。
Section § 8345.5
火葬场不能接收遗体进行火化,除非遵守某些规定。
遗体必须放在一个专门用于火化的盒子(即火化容器)里。
那个容器上必须有标签,显示死者是谁。
Section § 834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火葬场必须在接收未经防腐处理的遗体后两小时内,将其冷藏至不超过50华氏度的温度,除非他们计划在24小时内开始火化。
Section § 8346.5
如果您向火葬场咨询其服务,他们必须向您提供一份书面或印刷的价格清单。这包括火化、骨灰存放、火化容器、骨灰瓮的费用,以及与这些容器相关的任何要求。
如果您致电他们,他们也必须通过电话提供这些信息。自1994年7月1日起,任何书面清单还必须包含火葬场的详细信息,例如其地址和电话号码,并以粗体字注明墓地和殡葬管理局的信息。
Section § 8347
这项法律要求火葬场对其员工进行火化过程的培训。每位员工都必须了解身份识别程序、设备操作以及处理遗体和骨灰的法律规定。培训内容必须以书面计划的形式列出,以备检查。
员工只有在证明自己了解安全程序以及如何防止骨灰混淆后,才能操作火化设备。员工培训记录必须存档。
自1994年3月1日起,如果火葬场在官员要求时无法出示培训计划或记录,他们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提供。未能按时提供可能导致执照被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