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41

Explanation

如果骨灰未在一年内按照规定处理,则必须安葬。

所有未在一年内按照本章规定处置的火化遗骸,应当安葬。

Section § 8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火葬场不能要求将人类遗骸放入棺材中进行火化,也不能因为遗骸没有在棺材中而拒绝接受。违反这项规定属于轻罪。但是,火葬场可以要求为遗骸提供某种类型的容器。

任何火葬场均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规则,要求在火化前将人类遗骸放入棺材中,或要求人类遗骸在棺材中火化,火葬场也不得因人类遗骸未在棺材中而拒绝接受其进行火化。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火葬场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代表均犯有轻罪。本条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要求使用某种类型的容器或处置单元。

Section § 83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火葬场保存其进行的每一次火化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殡仪总监的姓名、逝者姓名、与火化过程相关的日期和时间,以及火化炉操作员的姓名。

记录还必须包括遗骸的处理方式、授权代理人、逝者的身份识别号以及处置许可证的副本。这些记录需要至少保存10年,并可供墓地和殡葬局检查。

火葬场应在其场所或加利福尼亚州内的其他营业地点,保存所有已进行火化的准确记录,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a)  转介的殡仪总监姓名(如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b)  逝者姓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c)  火化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d)  火化炉操作员姓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e)  遗体放入火化炉的时间和日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f)  遗体从火化炉中取出的时间和日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g)  火化遗骸最终处理完成的时间和日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h)  火化遗骸的处置方式。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i)  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j)  根据第8344条分配给逝者的身份识别号。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3(k)  与处置相关的处置许可证复印件。
这些信息应自火化执行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并应接受墓地和殡葬局的检查。

Section § 83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火葬场建立一套系统,用于识别每一具遗体,从他们接收遗体之时起,直到交付骨灰为止。火化后,除非是空间过小的纪念骨灰瓮,否则必须将带有火葬场执照号码和唯一识别码的标识物放入骨灰瓮或骨灰容器中。

火葬场必须有关于此识别过程的书面程序。如果州政府官员要求提供此程序,而火葬场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执照将面临被暂停的风险。

火葬场应维护一套识别系统,以便从火葬场接收遗体之时起,直至将骨灰交付给第三方为止,均能识别每一位逝者。火化后,在骨灰从火葬场交付之前,应将一个识别盘、标签或其他永久性标识物放入骨灰瓮或骨灰容器中。每个识别盘、标签或标识物应包含火葬场的执照号码,并应具有一个唯一编号,该编号应记录在所有关于逝者案件的文书和火葬场日志中。每个火葬场应维护一份书面的遗体识别程序。对于根据第7054.6条 (b) 款规定放置在纪念骨灰瓮中的骨灰,如果空间不允许,则不适用放置识别盘、标签或其他标识物于骨灰瓮或骨灰容器中的识别要求。
自1994年3月1日或之后,任何火葬场若在管理局官员要求出示书面遗体识别程序时未能提供,则应自请求之时起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提供识别程序供墓地和殡葬管理局局长审查。如果在15个工作日后仍未出示供审查的识别程序,则火葬场的执照将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编第1部分第5章 (始于第11500条) 的规定暂停。

Section § 8344.5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火葬场只能火化人类遗骸,同时可以包括火化容器、逝者遗物以及少量用于健康目的的特定塑料袋。如果遗骸的负责人提出请求,火葬场也可以将已故军人的遗骸与一面美国国旗一同火化。此外,火葬场也可以单独焚烧美国国旗,但需遵循特定规定:国旗必须与人类遗骸分开焚烧,并符合联邦法规,且应在阵亡将士纪念日和独立日等特定节日前后进行。法律的这一部分尊重言论自由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a) 除(b)或(c)款另有规定外,受墓地和殡葬局监管的火葬场应当仅在火化炉中焚化人类遗骸,连同火化容器、逝者遗物,以及必要时用于疾病控制的微不足道的氯化塑料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b) 经有权处置遗骸的人请求,火葬场可以焚化曾是美国军事部门成员的逝者遗骸,并可连同单一的美国国旗。根据本款焚化的国旗不受第8344.6节规定的约束。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墓地和殡葬局监管的火葬场也可以焚烧一面或多面美国国旗,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1)(A) 国旗的焚烧应与(a)款规定的人类遗骸火化分开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1)(B) 国旗的焚烧应符合《美国法典》第4篇第8(k)节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1)(C) 国旗的焚烧应在以下任何日期前后一周内进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1)(C)(i) 总统日。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1)(C)(ii) 阵亡将士纪念日。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1)(C)(iii) 国旗日。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1)(C)(iv) 独立日。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1)(C)(v) 退伍军人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5(c)(2) 本款无意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人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享有的言论自由权。

Section § 834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焚烧美国国旗的火葬场,必须详细记录每一次焚烧过程。记录中必须包含请求焚烧的个人或组织名称、焚烧日期、操作员姓名,以及焚烧过程的详细信息,例如放入和取出火化炉的时间、日期,以及灰烬的重量。此外,记录还应说明灰烬的后续处理方式。这些记录必须保存至少10年,并接受墓地和殡葬局的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6(a) 依照第8344.5条焚烧一面或多面美国国旗的火葬场,应在其场所保存所有如第8344.5条所规定的被焚烧美国国旗的准确记录,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6(a)(1) 请求焚烧国旗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6(a)(2) 焚烧国旗的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6(a)(3) 火化炉操作员的姓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6(a)(4) 国旗被放入火化炉的时间和日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6(a)(5) 国旗从火化炉中取出的时间和日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6(a)(6) 国旗从火化炉中取出后的灰烬重量。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6(a)(7) 被焚烧国旗灰烬的处理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4.6(b) 此信息应在焚烧一面或多面美国国旗后,在火葬场日志中至少保存10年,并应接受墓地和殡葬局的检查。

Section § 8345

Explanation

如果骨灰盒太小,装不下逝者的所有骨灰,火葬场必须免费提供一个更大的骨灰盒,或者用一个额外的骨灰盒来装多余的骨灰。这个额外的骨灰盒必须牢固地连接到主骨灰盒上,以免意外脱落。然后,由负责决定如何处理骨灰的人,将这样处理好的骨灰用于最终的安排,比如安葬或撒放。

如果骨灰盒容量不足以容纳某位逝者的所有骨灰,火葬场应免费提供一个更大的骨灰盒,或者将多余的骨灰放入第二个骨灰盒中,并将第二个骨灰盒以不易因偶然接触而脱落的方式连接到主骨灰盒上,以便由有权处置的人进行安葬、撒放或其他处置。

Section § 8345.5

Explanation

火葬场不能接收遗体进行火化,除非遵守某些规定。

遗体必须放在一个专门用于火化的盒子(即火化容器)里。

那个容器上必须有标签,显示死者是谁。

火葬场不得接受遗体进行火化,除非遗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5.5(a) 遗体应置于依照定义规定的火化容器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5.5(b) 火化容器应标明逝者的身份。

Section § 8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火葬场必须在接收未经防腐处理的遗体后两小时内,将其冷藏至不超过50华氏度的温度,除非他们计划在24小时内开始火化。

加州许可的火葬场在接收未经防腐处理的遗体后两小时内,应将遗体冷藏至不高于50华氏度的温度,除非火化过程将在火葬场接收遗体之时起24小时内开始。

Section § 8346.5

Explanation

如果您向火葬场咨询其服务,他们必须向您提供一份书面或印刷的价格清单。这包括火化、骨灰存放、火化容器、骨灰瓮的费用,以及与这些容器相关的任何要求。

如果您致电他们,他们也必须通过电话提供这些信息。自1994年7月1日起,任何书面清单还必须包含火葬场的详细信息,例如其地址和电话号码,并以粗体字注明墓地和殡葬管理局的信息。

每一位火葬场经营者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应当向任何亲自咨询的人提供一份书面或印刷的价格清单,列明火化和骨灰存放、火化容器、骨灰容器和骨灰瓮的价格,以及火化容器的要求。当被要求时,此信息也应通过电话提供。自1994年7月1日起,任何书面或印刷清单都应标明火葬场的名称,并且至少应以8磅或更大的粗体字印刷墓地和殡葬管理局的当前地址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8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火葬场对其员工进行火化过程的培训。每位员工都必须了解身份识别程序、设备操作以及处理遗体和骨灰的法律规定。培训内容必须以书面计划的形式列出,以备检查。

员工只有在证明自己了解安全程序以及如何防止骨灰混淆后,才能操作火化设备。员工培训记录必须存档。

自1994年3月1日起,如果火葬场在官员要求时无法出示培训计划或记录,他们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提供。未能按时提供可能导致执照被暂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7(a)  火葬场持证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向所有参与火化过程的火葬场人员提供指导。此项指导应使员工能够展示其对火化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识别程序、火化炉和处理设备的运行以及所有与遗体和骨灰处理相关的法律的了解。此项指导应以书面计划的形式列出,由火葬场持证人保存,以供墓地和殡葬局的检查员进行检查和提出意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7(b)  任何员工在向持证人或授权代表证明其理解确保火葬场保持健康和安全条件以及骨灰(除所定义的允许残余物外)不混淆所需的程序之前,不得操作任何火化设备。火葬场持证人应保存记录,以证明员工已接受本节规定的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47(c)  自1994年3月1日或之后,任何火葬场若在接到管理局官员要求时未能出示书面员工指导计划或员工培训记录以供检查,应在接到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示计划或培训记录,以供墓地和殡葬局局长审查。若15个工作日后仍未出示计划或培训记录以供审查,则火葬场的执照将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11500节起)的规定予以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