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与管理水解设施
Section § 8372
这项法律规定,水解设施不得强制要求在水解前将人体遗骸放入棺材中。它也不能因为遗骸不在棺材中而拒绝接受。违反这项规定将被视为轻罪。然而,法律允许要求使用某种类型的容器或处置单元,具体细节在另一节中有所说明。
水解设施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规则,要求在水解前将人体遗骸放入棺材中,或要求在棺材中对人体遗骸进行水解;水解设施也不得因人体遗骸未在棺材中而拒绝接受其进行水解。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水解设施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代表,均犯有轻罪。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要求使用某种类型的容器或处置单元,如第 7006.6 节所规定。
水解设施 人体遗骸 棺材要求
Section § 8374
这项法律要求水解设施为他们处理的每一具遗体保存详细记录。他们必须记录逝者姓名、转介殡仪馆馆长姓名以及水解过程的详细信息,包括时间、温度和操作员姓名。他们还必须记录遗体如何处理、保存许可证和合规文件,并保存水解室的维护记录。所有这些记录需要至少保存10年,并可供墓地和殡仪局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 水解设施应在其场所或州内其他营业地点,保存所有已进行水解的准确记录,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1) 转介殡仪馆馆长的姓名(如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2) 逝者的姓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3) 水解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4) 水解室操作员的姓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5) 水解后人体遗骸的处理方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6) 遗体放入水解室的时间和日期。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7) 遗体从水解室取出时间。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8) 水解后人体遗骸最终处理完成的时间和日期。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9) 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10) 根据第8376节分配给逝者的识别号码。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11) 与处理相关的处置许可证复印件。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12) 任何符合相关环境和安全法律的证明文件。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a)(13) 逝者的体重,以及进行水解时的温度、持续时间和压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b) 水解设施应在其场所或州内其他营业地点,保存水解室维护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4(c) 本节所述信息应在水解完成后至少保存10年,并应接受墓地和殡仪局的检查。
水解设施 记录保存 逝者身份识别
Section § 8376
这项法律要求水解设施建立一套系统,用于识别从接收到移交水解后遗体期间的人类遗骸。处理后,遗骸必须贴上带有设施许可证编号和唯一识别号的盘或标签,这些信息应记录在所有相关文件和日志中。设施必须备有书面识别程序,如果官员要求,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导致其许可证被暂停。如果空间有限,此标签要求不适用于纪念骨灰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6(a) 水解设施应维护一套识别系统,能够识别每位逝者,从水解设施接收遗体之时起,直到其将水解后的遗体移交给第三方为止。水解后,在水解遗体从水解设施移出之前,应将识别盘、标签或其他永久性标识与骨灰瓮或水解遗体容器一同放置。每个识别盘、标签或标识应包含水解设施的许可证编号,并应有一个唯一的编号,该编号应记录在所有关于逝者的文件和水解日志中。每个水解设施应维护一份书面的遗体识别程序。如果空间不允许,关于放置在骨灰瓮或水解遗体容器内的识别盘、标签或其他标识的识别要求不适用于根据第 (b) 款第 7054.6 节放置在纪念骨灰瓮中的水解遗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76(b) 水解设施若在公墓和殡葬管理局官员要求时未能提供书面遗体识别程序,应自要求之时起有 15 个工作日,以提供识别程序供公墓和殡葬管理局局长审查。如果 15 个工作日后仍未提供识别程序供审查,该水解设施的许可证将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5 章(自第 11500 节起)暂停。
水解设施 识别系统 人类遗骸
Section § 8378
如果水解设施收到一具未经防腐处理的遗体,它必须在两小时内将其冷藏到50华氏度或更低的温度,除非他们将在24小时内开始水解过程。
持证水解设施在接收未经防腐处理的遗体后两小时内,应将遗体冷藏至不高于50华氏度的温度,除非水解过程将在水解设施接收遗体后的24小时内开始。
水解设施 遗体保管 经过防腐处理的
Section § 8380
本法律要求水解设施对其员工进行全面培训,涵盖几个关键方面:水解识别程序、安全处理腐蚀性材料、操作水解设备以及理解相关法律。这些指导需要以书面计划的形式记录下来,供检查员审查。
员工在开始操作水解设备之前,必须证明他们理解健康和安全程序,并且设施必须保存此培训的记录。
如果水解设施未能按要求出示其培训计划或记录,它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遵守。否则,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80(a) 水解设施持证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向所有参与水解过程的水解设施人员提供指导。此项指导应使员工证明其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水解过程中使用的识别程序、水解室和处理设备的运行、腐蚀性材料处理的安全工作规程和程序,以及所有与遗体和水解后人体遗骸处理相关的法律。此项指导应载于一份书面计划中,由水解设施持证人保存,以供墓地和殡葬管理局检查员检查和评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80(b) 任何员工在向持证水解设施的认证经理或持证人的授权代表证明其理解确保水解设施保持健康和安全条件以及水解后人体遗骸未混合(定义的可接受残留物除外)所需的程序之前,不得操作任何水解设备。水解设施持证人应保持记录,以证明员工已接受本节规定的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80(c) 水解设施在管理局官员要求检查时未能出示书面员工指导计划或员工培训记录的,应自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示计划或培训记录,供墓地和殡葬管理局局长审查。如果15个工作日后仍未出示计划或培训记录供审查,水解设施的执照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暂停。
水解设施培训 员工指导 水解过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