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经过处理(例如火化)的人体遗骸,都必须按照本章规定的规则妥善处置。如果未按本章规定处置,则必须根据另一项法律,即《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714.4条进行处置。

Section § 8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处理遗体进行减量处理的设施不能要求遗体必须装在棺材里。此外,这些设施也不能仅仅因为遗体没有装在棺材里就拒绝接收遗体。违反这项规定被视为轻罪。但是,设施可以要求为遗体使用某种形式的容器。

遗体减量处理设施不得制定或执行要求在减量处理前将遗体放入棺材的规定,也不得仅因遗体未放入棺材而拒绝接收遗体进行减量处理。遗体减量处理设施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代表违反本条规定者,犯有轻罪。本条不禁止设施要求使用某种类型的容器或处理单元。

Section § 8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遗体减量设施详细记录所有进行的遗体减量处理。他们必须记录逝者姓名、殡仪馆负责人、减量日期、遗体处理方式,以及将遗体放入和取出减量处理室等关键步骤的精确时间。记录还需包括授权代理人的姓名、逝者的唯一身份识别号、处置许可证的副本以及任何相关的环境合规文件。

设施还必须保存其减量处理室的维护记录。所有这些信息必须至少保存10年,并可由墓地和殡葬事务局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 遗体减量设施应在其场所或州内其他营业地点,保存所有已进行的减量处理的准确记录,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1) 委托的殡仪馆负责人姓名(如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2) 逝者姓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3) 减量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4) 减量后遗体的处置方式,包括分割处置,即一部分遗体归还给有权控制遗体处置的人,另一部分根据第7054.5条规定融入保护区的土壤中。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5) 遗体放入减量处理室的时间和日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6) 遗体从减量处理室取出的时间和日期。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7) 减量后遗体最终处理完成的时间和日期。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8) 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9) 根据第8393条规定分配给逝者的身份识别号。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10) 与处置相关的处置许可证复印件。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a)(11) 任何符合相关环境和安全法律的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b) 遗体减量设施应在其场所或州内其他营业地点,保存对减量处理室进行的维护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2(c) 本节所述信息应在减量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10年,并须接受墓地和殡葬事务局的检查。

Section § 8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处理人类遗体的设施(即“遗体减量处理设施”)必须建立一套系统,以便从他们接收遗体的那一刻起,直到将减量处理后的遗体移交给他人为止,都能识别每具遗体。这包括在盛放减量处理后遗体的容器上放置一个永久性标签,上面有独一无二的编号和设施的许可证号。他们还必须保留一份书面的遗体识别程序。

如果州政府官员要求查看这份程序,而设施未能提供,他们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遵守规定。如果他们不遵守,其许可证可能会被暂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3(a) 遗体减量处理设施应当维护一套识别系统,以便从该设施接收人类遗体之时起,直至其将减量处理后的遗体交付给第三方为止,能够识别每具逝者遗体。减量处理后,在减量处理后的遗体从持证的减量处理设施释放之前,应当将一个识别盘、标签或其他永久性标识放置在减量处理后的遗体容器内或容器上。每个识别盘、标签或标识应当包含该减量处理设施的许可证编号,并应当具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编号,该编号应当记录在所有关于逝者的文件和减量处理日志中。每个减量处理设施都应当维护一份书面的遗体识别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3(b) 遗体减量处理设施,如果应公墓和殡葬管理局官员的要求,未能提供书面的遗体识别程序,则应当自请求之时起有15个工作日,以提供识别程序供公墓和殡葬管理局局长审查。如果在15个工作日届满后仍未提供识别程序供审查,则该减量处理设施的许可证将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被暂停。

Section § 8394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处理遗体(例如火葬场)的设施接收了一具未经防腐处理的遗体,他们必须在两小时内将其冷藏至不高于50华氏度的温度。如果遗体处理过程(例如火化)在接收遗体后24小时内开始,则这项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83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遗体减量设施的持证人向参与遗体减量过程的员工提供培训。员工必须学习如何识别程序、操作减量室等设备,并理解处理遗体和遗骸的相关法律。此培训必须以书面计划形式记录,并可供检查。

员工在证明理解如何维护健康与安全以及确保遗骸不会不当混合之前,不得操作减量设备。必须保留此培训的记录。

如果减量设施在墓地和殡葬事务局要求时无法提供这些培训文件,他们有15个工作日来遵守,否则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5(a) 减量设施持证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向所有参与减量过程的设施人员提供指导。此指导应使员工对减量过程中使用的识别程序、减量室及相关设备的运行,以及与处理遗体和减量后人体遗骸相关的所有法律,具备经证明的知识。此指导应载于一份书面计划中,由减量设施持证人保存,以供墓地和殡葬事务局检查员检查和提出意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5(b) 员工在向减量设施的认证经理或持证人的授权代表证明其理解确保减量设施保持健康和安全条件所需的程序,以及减量后人体遗骸未按法律授权以外的方式混合之前,不得操作减量室或相关设备。减量设施持证人应保存记录,以证明员工已接受本节规定的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395(c) 减量设施若在局方官员要求时未能出示书面员工指导计划或员工培训记录以供检查,应自请求之时起有15个工作日来出示计划或培训记录供局长审查。如果15个工作日过后仍未出示计划或培训记录供审查,则减量设施的执照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暂停。

Section § 83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