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与管理削减设施
Section § 8390
Section § 8391
这项法律规定,处理遗体进行减量处理的设施不能要求遗体必须装在棺材里。此外,这些设施也不能仅仅因为遗体没有装在棺材里就拒绝接收遗体。违反这项规定被视为轻罪。但是,设施可以要求为遗体使用某种形式的容器。
Section § 8392
这项法律要求遗体减量设施详细记录所有进行的遗体减量处理。他们必须记录逝者姓名、殡仪馆负责人、减量日期、遗体处理方式,以及将遗体放入和取出减量处理室等关键步骤的精确时间。记录还需包括授权代理人的姓名、逝者的唯一身份识别号、处置许可证的副本以及任何相关的环境合规文件。
设施还必须保存其减量处理室的维护记录。所有这些信息必须至少保存10年,并可由墓地和殡葬事务局审查。
Section § 8393
这项法律要求处理人类遗体的设施(即“遗体减量处理设施”)必须建立一套系统,以便从他们接收遗体的那一刻起,直到将减量处理后的遗体移交给他人为止,都能识别每具遗体。这包括在盛放减量处理后遗体的容器上放置一个永久性标签,上面有独一无二的编号和设施的许可证号。他们还必须保留一份书面的遗体识别程序。
如果州政府官员要求查看这份程序,而设施未能提供,他们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遵守规定。如果他们不遵守,其许可证可能会被暂停。
Section § 8394
Section § 8395
本法律要求遗体减量设施的持证人向参与遗体减量过程的员工提供培训。员工必须学习如何识别程序、操作减量室等设备,并理解处理遗体和遗骸的相关法律。此培训必须以书面计划形式记录,并可供检查。
员工在证明理解如何维护健康与安全以及确保遗骸不会不当混合之前,不得操作减量设备。必须保留此培训的记录。
如果减量设施在墓地和殡葬事务局要求时无法提供这些培训文件,他们有15个工作日来遵守,否则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