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25

Explanation
当一个墓地地块被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为共有产权人时,每个人都拥有在该地块安葬的既定权利。

Section § 8626

Explanation
当墓地的共同所有者之一去世时,该墓地的权利会自动转移给剩余的共同所有者。但是,已故者的安葬权仍然会得到尊重。

Section § 8627

Explanation
如果墓地财产由多人联名拥有,那么在确定该财产所有权时,它不必遵循通常用于确认某人死亡的遗嘱认证程序。

Section § 8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如果知情人士提供一份关于一名共有承租人死亡的宣誓书(书面声明),并指明墓地地契中列出的其他共有承租人,墓地管理方可以将这份文件作为许可,允许剩余的共有承租人决定如何处理墓地的任何空置部分。这意味着在世的共有承租人有权指示墓地的使用,而无需额外的文书工作。

Section § 8629

Explanation

如果多人共同拥有一个墓地或安葬权,他们可以选择一个人代表他们并通知墓地。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墓地可以在其中一位共同所有者提出请求时允许安葬,而无需获得其他人的同意,并且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当一个墓穴或其中的安葬权有数名所有者时,他们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代表该墓穴,并向墓地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指定通知。在没有此类通知或书面反对的情况下,墓地管理机构应墓穴任何共同所有者的请求或指示在该墓穴中安葬或允许安葬,不对任何所有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