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墓地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已被废弃的墓地,或禁止埋葬遗体的墓地。

Section § 8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1931年8月14日之前建立的墓园。如果这些墓园的大部分墓穴已经售出,但墓园所有者没有设立适当的基金来维护墓园,在这种情况下,墓园内的道路和路径等区域可以被改建并转换为新的墓穴,这些墓穴可以出售用于安葬。

Section § 87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改变、关闭或重新设计墓地内小巷、街道、大道、人行道、车道或公园的一部分,他们需要向财产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请。

Section § 8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谁可以申请与墓地相关的事项。如果墓地管理机构拥有或经营该墓地,他们可以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机构经营该墓地,那么二十名或以上拥有墓穴的人可以提出申请。

Section § 8704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变更墓地所有权时,该申请必须核实当前所有者的事实。申请书还应包括希望进行变更的理由,并说明墓地长期维护和护理的现有计划。

Section § 8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当有人就墓地变更提交请愿书时,他们必须附上当前布局的地图以及显示变更的拟议新布局图。

Section § 8706

Explanation
当您提交申请书后,法院书记员会安排一次听证会,听证会将在申请书提交后的30到60天内举行。

Section § 8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墓地附近区域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该通知需要在听证会日期之前连续三周每周刊登一次。

Section § 8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知必须张贴在公墓内三个清晰可见的地方。

通知副本应张贴在公墓内三处显著位置。

Section § 87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墓地地块变更通知应如何撰写。它要求通知应泛指拥有或对地块感兴趣的人,但无需点名。通知必须概述拟议的变更及其理由,提供听证会举行时间的信息,并提及显示变更的地图(或平面图)可在法院书记官处查阅。

该通知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09(a)  致送给拥有或对墓地地块感兴趣的所有人,但无需指明其姓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09(b)  概要说明拟议的变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09(c)  阐明申请书中提出的进行变更的理由。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09(d)  说明申请听证会举行的时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09(e)  说明显示拟议变更的平面图已存档于法院书记官处。

Section § 8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法庭听证会期间,法官将听取对拟议变更和重新规划(土地重新划分)的支持和反对意见。法院可以全部或部分批准这些变更,或进行修改。如果需要,听证会可以推迟并继续到另一个日期。

Section § 8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法院命令新设立的任何墓穴,必须由法院指定的个人或墓地管理机构接受。这些墓穴只能用于安葬目的出售或转让。

Section § 8713

Explanation
如果城市关闭了毗邻私有财产的公共空间,例如街道或巷道,旁边的业主不会自动获得该封闭区域的所有权。但是,在关闭令发布后的10天内,该业主确实有优先购买新开放空间的权利。

Section § 8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墓地所有者因墓地被腾空而获得损害赔偿时,法院必须考虑该所有者将如何从持续的捐赠护理中受益。捐赠护理通常指对墓地进行永久性的维护和保养。

在判给任何墓地所有者因该腾空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时,法院应将从捐赠护理中获得的利益纳入考量。

Section § 8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将墓地维护为逝者庄重有序安息之地的重要性。它允许使用征用权,这意味着政府可以征用墓地内的道路和公园等私人财产区域。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公众健康、安全,并为子孙后代保护这些历史遗址,即使它们目前由私人协会或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