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根据无遗嘱继承法拥有该墓地的人或其事实代理人签署的宣誓书,其中载明所有者死亡的事实、所有者未在其遗嘱中通过特定遗赠处分该墓地、根据州无遗嘱继承法对该墓地享有权利的人的姓名,以及该人或该等人士同意墓地管理机构出售该墓地,应构成对墓地管理机构的完全授权,允许其出售该墓地的未占用部分。
产权家族墓地
Section § 8650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个人拥有的墓穴在所有者去世后仍未使用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人被安葬在墓穴中,它就变成了家族墓穴。如果所有者去世时没有明确说明墓穴归谁所有,那么根据继承法,它将传给近亲。自2002年起,这些墓穴不再是不可转让的,可以被继承或转让,但未使用的墓穴不能出售或赠与,除非所有有权安葬在那里的人都已去世或书面同意放弃安葬权。出售墓穴时,出售方必须告知买方,除非买方另有书面处置,否则未使用的墓位可能会传给家人,并解释出售或转让对任何用于墓穴护理的捐赠基金的影响。
安葬 家族墓穴 墓地所有权
Section § 8650.5
本法律解释了当原始墓地所有者去世但未在遗嘱中指定墓地归属时,墓地管理方如何出售未占用的墓地。如果根据州无遗嘱继承规则(适用于没有遗嘱的情况)确定的继承人同意出售,他们必须提供一份签署的宣誓书,确认所有者已故、他们对墓地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们同意出售。这份宣誓书将给予墓地管理方完全授权,允许其出售墓地中未使用的部分。
无遗嘱继承 墓地所有权 墓地管理机构
Section § 8651
这项法律规定,在家庭墓地中,一个安葬空间可供所有人使用,另一个空间供其幸存配偶使用。幸存配偶有权合法安葬于此。任何剩余空间可供所有人的父母和子女使用,按照谁先去世的顺序。这无需获得任何可能对该墓地拥有权益的人的批准。
在家庭墓地中,一个墓穴、壁龛或墓室可用于所有人的安葬;一个可用于所有人的幸存配偶(如有),其依法享有既定的安葬权;如果有剩余的,已故所有人的父母和子女可按照死亡顺序安葬,无需任何声称对该墓地拥有权益的人的同意。
家庭墓地 墓穴使用权 安葬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