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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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本章的规定成立一个新的区域。

Section § 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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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是关于通过请愿书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新区的。请愿书必须概述该区将如何获得资金、建议一个名称,并详细说明初始理事会的规模和成员任命方式。它还必须由拟议区内至少25%的注册选民签署。程序必须符合现有的政府指导方针,但如果存在冲突,则以本特定章节的规定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1(a)  成立新区的提议可以通过请愿书提出。该请愿书应履行《政府法典》第56700条要求的所有事项。此外,请愿书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1(a)(1)  阐明该区将如何融资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税、特别受益评估和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1(a)(2)  为该区提议一个名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1(a)(3)  明确初始理事会的规模及其成员的任命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1(b)  请愿书、请愿发起人以及核证请愿书充分性的程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部第三章(第5670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如果该章与本章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应以本章的规定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1(c)  请愿书应由居住在该区拟纳入区域内的不少于25%的注册选民签署,具体由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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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成立一个新的区域,首先需要发布一份意向通知。这份通知必须包含一份不超过500字的声明,解释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区域以及它将如何获得资金。该通知需要在拟成立区域内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该区域涉及多个县,则需要在每个县的报纸上刊登。

之后,一位代表必须签署一份“传阅请愿书意向通知”。这份通知必须说明成立该区域的原因,并详细说明融资方式。

在通知发布后的五天内,将一份副本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并附上报社出具的确认已刊登的宣誓书。只有完成这一步后,你才能开始为请愿书征集签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2(a)  在传阅任何请愿书之前,提案人应发布意向通知,其中应包含一份长度不超过500字的书面声明,阐明设立该区的原因以及该区的融资方式。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拟纳入该区的区域内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如果拟纳入该区的区域位于一个以上县,则该通知应在每个县至少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2(b)  以下内容应由提案人的代表签署,且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传阅请愿书意向通知
“特此通知,拟传阅一份请愿书,提议设立__________________ [该区名称]。设立拟议该区的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拟议该区的融资方式是:__________________。”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2(c)  在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提案人应向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提交该通知的副本,连同刊登该通知的报社代表出具的宣誓书,证明发布事实。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2(d)  在根据 (c) 款规定提交文件后,该请愿书方可传阅征集签名。

Section § 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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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阐述了县或市如何通过决议提议设立新区域。立法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应包含与请愿书所需的类似细节(如另一节所述),但签署人和提案人相关规定除外。在通过决议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至少提前20天邮寄给相关官员,同时附上拟议区域的描述。

在听证会上,社区成员可以表达他们的意见。之后,决议的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3(a)  组建新区的提议也可由包含拟纳入该区范围的任何县或市的立法机构通过采纳申请决议的方式提出。除有关签署人、签名和提案人的规定外,申请决议应包含第9011节中为请愿书规定的所有事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3(b)  在采纳申请决议之前,立法机构应就该决议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节的规定,在该县或市的一份或多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听证会前至少20天,立法机构应将其听证会通知邮寄给主要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该通知应大致描述拟议的区组建以及拟纳入该区的范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3(c)  在听证会上,立法机构应给予任何人就该决议发表意见的机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3(d)  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将申请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主要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Section § 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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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概述了通过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加州设立新行政区的流程。首先,需要一份充分的请愿书或一项决议来启动该流程。委员会必须确保设立该行政区符合公共利益,并且该行政区将有足够的资金来运作。然而,即使没有足够的资金,如果选民或财产所有者同意通过特别税或评估来筹集所需资金,委员会也可以提议设立该行政区。如果这些财政措施未能通过,该行政区将不会设立。如果通过抗议确定存在重大的公众反对,该计划将被取消。如果没有,设立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但须经选民批准或满足财政条件。最终,如果命令设立行政区,县官员将进行与行政区设立相关的选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a)  一旦提案人提交了充分的请愿书或立法机构提交了申请决议,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部第三章(自第56650条起)的规定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不得批准包含设立行政区的提案,除非委员会确定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b)(1)  公众利益要求设立拟议的行政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b)(2)  拟议的行政区将有足够的收入来履行其宗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c)  尽管有(b)款第(2)项的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可以批准一项包含设立行政区的提案,即使委员会已确定拟议的行政区将没有足够的收入,但委员会将批准的条件设定为选民批准特别税或财产所有者批准将产生足够收入的特别受益评估。委员会应规定,如果选民不批准特别税或财产所有者不批准特别受益评估,则不得设立拟议的行政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d)  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批准了设立行政区的提案,那么,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7007条的规定,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部第四章(自第57000条起)的规定进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7075条的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e)(1)  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57078条存在多数反对,委员会应终止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e)(2)  如果不存在多数反对,委员会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e)(2)(A)  命令设立,但须经选民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e)(2)(B)  命令设立,但须经选民批准特别税或财产所有者批准特别受益评估,根据(c)款的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4(f)  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根据(e)款第(2)项命令设立行政区,委员会应指示监事会指示县官员代表拟议的行政区进行必要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