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区设立
Section § 9011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通过请愿书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新区的。请愿书必须概述该区将如何获得资金、建议一个名称,并详细说明初始理事会的规模和成员任命方式。它还必须由拟议区内至少25%的注册选民签署。程序必须符合现有的政府指导方针,但如果存在冲突,则以本特定章节的规定为准。
Section § 9012
如果你想成立一个新的区域,首先需要发布一份意向通知。这份通知必须包含一份不超过500字的声明,解释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区域以及它将如何获得资金。该通知需要在拟成立区域内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该区域涉及多个县,则需要在每个县的报纸上刊登。
之后,一位代表必须签署一份“传阅请愿书意向通知”。这份通知必须说明成立该区域的原因,并详细说明融资方式。
在通知发布后的五天内,将一份副本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并附上报社出具的确认已刊登的宣誓书。只有完成这一步后,你才能开始为请愿书征集签名。
Section § 9013
本法规阐述了县或市如何通过决议提议设立新区域。立法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应包含与请愿书所需的类似细节(如另一节所述),但签署人和提案人相关规定除外。在通过决议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至少提前20天邮寄给相关官员,同时附上拟议区域的描述。
在听证会上,社区成员可以表达他们的意见。之后,决议的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Section § 9014
这项法律概述了通过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加州设立新行政区的流程。首先,需要一份充分的请愿书或一项决议来启动该流程。委员会必须确保设立该行政区符合公共利益,并且该行政区将有足够的资金来运作。然而,即使没有足够的资金,如果选民或财产所有者同意通过特别税或评估来筹集所需资金,委员会也可以提议设立该行政区。如果这些财政措施未能通过,该行政区将不会设立。如果通过抗议确定存在重大的公众反对,该计划将被取消。如果没有,设立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但须经选民批准或满足财政条件。最终,如果命令设立行政区,县官员将进行与行政区设立相关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