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和县划拨最多五英亩的公共土地用作墓地。为了使这些土地用于安葬目的,必须将土地的勘测和描述,以及一份将其指定为墓地的官方命令,在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

已设市的城市,以及对于未设市的城镇,由县监事会,可以勘测、规划并划拨位于该市或城镇内或附近不超过五英亩的公共土地用于安葬目的。勘测结果、土地描述以及将该土地指定为墓地的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应当在该土地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登记。

Section § 81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锡米谷市设立和管理一个公共墓地。他们可以通过勘测和指定其已拥有的土地,或者通过购买、赠与或捐赠来获取土地。这种墓地的最小面积是五英亩。

Section § 8126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土地位于城市内或附近,并且被当地居民不间断地用作墓地至少五年,那么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就属于该市居民。此外,这块土地只能用作公共墓地。

Section § 8127

Explanation
城市居民可以通过购买、赠与或捐赠的方式获得最多五英亩的土地,用作墓地。一旦土地被指定用于安葬,就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Section § 8128

Explanation
负责管理公墓的机构必须详细记录所有安葬在那里的人的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年龄、出生地、死亡日期和安葬日期。这份记录必须由墓地官员保管,并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8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墓地,无论是城市、城镇、社区运营的,还是兄弟会和互助团体运营的,都应该有边界并被划分成墓穴。

Section § 8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拥有公墓,它负责管理葬礼并保持公墓墓地整洁有序。城市对这些活动的实施方式拥有完全控制权。

Section § 8131

Explanation
如果公墓不属于市或兄弟会或互助团体所有,那么该县的监事会负责管理和监督它。

Section § 8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兄弟会或互助协会或社团拥有的公墓,由这些协会、社团或它们委任的受托人管理。实际上,这些团体负责监督和控制其公墓。

Section § 8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墓地管理机构制定并执行管理墓地的规则。他们还可以任命司墓人或管理人员,以确保这些规则得到遵守,并赋予他们维护墓地秩序所需的任何权力。

拥有墓地管辖权和控制权的机构可以制定并执行一般规则和规章,并任命司墓人或其他管理人员,以强制遵守这些规则和规章,赋予其管理墓地所需的权力与职责。

Section § 8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城市内的墓地在过去五年内曾有埋葬,那么未经墓地所有者同意,不得在该墓地边界内开辟新的街道、小巷或道路。

Section § 8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水资源部出售不含永久性维护基金的墓地。这些墓地只能出售给已在该墓地安葬者的三亲等以内亲属。这意味着像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孙子女这样的近亲可以购买这些墓地。

Section § 8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任何城市,即使是拥有自己特许状的城市,在墓穴的现任所有者不明且该墓穴至少50年未被用于安葬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宣告该墓穴被遗弃。执行此操作的程序遵循其他特定墓地程序所使用的相同步骤,但会调整相关提及,使其专门适用于城市。

任何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凡拥有并经营墓地者,均可在墓地所在县的县高等法院提起法律程序,以宣告墓地中的任何墓穴被遗弃,条件是该墓穴的现任所有者对该市而言是未知的,并且自该墓穴的任何部分用于安葬目的以来,已至少过去50年。该程序应按照第9069条规定的方式启动和进行,但该条中提及公共墓地管理区之处,就本条而言,应视为提及该市。

Section § 8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市或县等地方政府拥有和运营的公墓,不能销售纪念碑或墓碑。此外,在该公墓工作并日常管理的人员,也不能私下销售这些纪念碑或墓碑。

由市、县或市县拥有和运营的公墓,不得从事销售纪念碑或墓碑的业务;其日常管理、运营或维护该公墓的官员和员工,也不得从事私下销售纪念碑或墓碑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