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墓地管理区安葬权
Section § 9069.10
Section § 9069.15
这项法律规定,在同一墓地内移动遗骸是被允许的,并且不受本章特定限制。这种移动必须由当地高等法院、验尸官或当地卫生部门下令才能进行。
墓地管理区必须保留任何此类迁出命令的副本。他们还需要保存详细的迁出记录,包括日期、逝者的详细信息、原始和新的墓穴信息,以及如果遗骸未重新安葬,是如何处理的。
最后,负责移动遗骸的人必须向墓地管理区提供这些信息的完整记录。
Section § 9069.2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拥有墓葬权所附带的权利,墓葬权本质上是对一块墓地拥有的可转让权益。登记为所有人的人可以决定还有谁可以安葬在该墓地中。这项权利不意味着你拥有土地,而只是拥有安葬的地点。所有人被要求在购买这项权利时指定继承人,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确在他们去世后谁将获得这项权利。这项转让的使用必须遵守州和地方法律,以及公墓理事会制定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9069.25
如果拥有墓地使用权的人去世时,未在遗嘱或其他文件中留下明确指示,该权利将根据州的继承规定传承。如果没有在世亲属继承该墓地,区域将按废弃处理。
如果家庭成员继承了墓地,他们可以选择放弃这项权利,给予另一位亲属或该亲属的配偶。
Section § 9069.30
当公共墓地管理区依赖宣誓书进行所有权转让或安葬时,除非他们知道宣誓书包含虚假信息,否则他们不承担任何索赔或损害的责任。
Section § 9069.35
如果有人声称是墓地或墓穴的新所有者,他们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宣誓声明,确认三件事:
(1) 根据一项特定的加州法律,他们有权接管该墓地。
(2) 他们已努力寻找可能对该墓地拥有类似或更强权利主张的其他人。
(3) 他们不知道有任何质疑他们对该墓地权利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