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6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墓园区同意,并且你获得了最亲近的在世亲属的书面许可,否则你不能移动已安葬的遗骸。亲属的优先顺序是:首先是在世配偶,然后是子女,接着是父母或兄弟姐妹。

Section § 906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同一墓地内移动遗骸是被允许的,并且不受本章特定限制。这种移动必须由当地高等法院、验尸官或当地卫生部门下令才能进行。

墓地管理区必须保留任何此类迁出命令的副本。他们还需要保存详细的迁出记录,包括日期、逝者的详细信息、原始和新的墓穴信息,以及如果遗骸未重新安葬,是如何处理的。

最后,负责移动遗骸的人必须向墓地管理区提供这些信息的完整记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a) 本章不适用于,也不禁止在同一墓地内将遗骸从一个墓穴迁出至另一个墓穴,或由墓地管理区根据以下任何一方的书面命令迁出遗骸: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a)(1) 墓地所在县的县高等法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a)(2) 对墓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验尸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a)(3) 对墓地有管辖权的卫生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b) 墓地管理区应保存根据 (a) 款发出的命令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c) 墓地管理区应保留根据 (a) 款迁出遗骸的真实准确记录,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c)(1) 遗骸迁出的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c)(2) 被迁出遗骸者的姓名及其去世时的年龄(如果可获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c)(3) 遗骸迁出前的墓地和墓穴。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c)(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c)(4)(A) 如果迁出的遗骸被重新安葬,则记录遗骸重新安葬的墓穴编号、墓地名称和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c)(4)(A)(B) 如果迁出的遗骸以非重新安葬的方式处理,则记录替代处理方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c)(5) 如果迁出的遗骸在该墓地重新安葬,则记录重新安葬的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15(d) 进行迁出的人应向运营该遗骸迁出墓地的墓地管理区提交一份真实、完整、全面的记录副本,其中包含 (c) 款中指定的所有信息。

Section § 9069.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拥有墓葬权所附带的权利,墓葬权本质上是对一块墓地拥有的可转让权益。登记为所有人的人可以决定还有谁可以安葬在该墓地中。这项权利不意味着你拥有土地,而只是拥有安葬的地点。所有人被要求在购买这项权利时指定继承人,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确在他们去世后谁将获得这项权利。这项转让的使用必须遵守州和地方法律,以及公墓理事会制定的任何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20(a) 墓葬权向公墓区记录中列明的墓葬权所有人提供可转让的财产权益,但须遵守所有人签署并交存公墓区的任何相反书面指定,或根据本节或第9069.25条(a)款规定,转让给所有人的继承人。墓葬权不应被解释为赋予对该可转让财产权益所附带的财产的所有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20(b) 墓葬权的登记所有人可以书面指定除登记所有人以外的,可在该所有人拥有墓葬权的墓穴中安葬的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20(c) 墓葬权所有人应在购买时,通过签署并交存给该区的书面指定,指定墓葬权的继承所有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20(d) 根据(c)款规定,从所有人转让给继承人的墓葬权的使用,必须符合州和地方法律的适用规定,以及区理事会制定的适用要求或政策。

Section § 9069.25

Explanation

如果拥有墓地使用权的人去世时,未在遗嘱或其他文件中留下明确指示,该权利将根据州的继承规定传承。如果没有在世亲属继承该墓地,区域将按废弃处理。

如果家庭成员继承了墓地,他们可以选择放弃这项权利,给予另一位亲属或该亲属的配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25(a) 如果墓葬权所有人去世时,未通过遗嘱文书中的特定遗赠,或根据第9069.20条(c)款的书面指定,对该墓葬权作出有效且可执行的处分,则该墓葬权应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6400条至第6413条(含)规定的无遗嘱继承法传承。如果所有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区域应遵循根据第9069条设立的废弃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25(b) 根据本条拥有墓葬权的尚存配偶、注册同居伴侣、子女、父母或继承人,可以放弃该墓葬权,优先给予已故所有人的任何其他亲属或已故所有人亲属的配偶。

Section § 9069.30

Explanation

当公共墓地管理区依赖宣誓书进行所有权转让或安葬时,除非他们知道宣誓书包含虚假信息,否则他们不承担任何索赔或损害的责任。

当公共墓地管理区根据依照第 (9069.35) 条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宣誓书进行所有权转让或安葬时,该管理区及其任何雇员或受托人,不应对任何诉讼中提出的任何索赔、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该管理区实际知道书面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

Section § 9069.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声称是墓地或墓穴的新所有者,他们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宣誓声明,确认三件事:

(1) 根据一项特定的加州法律,他们有权接管该墓地。

(2) 他们已努力寻找可能对该墓地拥有类似或更强权利主张的其他人。

(3) 他们不知道有任何质疑他们对该墓地权利的挑战。

声称是安葬权继承所有者的人,应当签署一份书面宣誓书,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35(a) 他或她是根据第9069.20条有权继承该安葬权的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35(b) 他或她已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找可能拥有同等或更高权利主张以继承该安葬权的其他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35(c) 据他或她所知,他或她不知道有任何反对意见质疑他或她继承该安葬权的权利。

Section § 9069.4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某个区域内的公墓购买了一块墓地,该区域必须书面告知你使用该墓地进行安葬的权利。他们还会解释所有权如何传承给他人,并提供关于这些权利的使用、出售或转让的规则和政策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