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墓地管理区受托人委员会
Section § 9021
新区成立后,需要在30天内任命一个理事会。如果该区完全在一个县内,则由该县的监事会任命三到五名成员。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则由主要县的监事会从涉及的任何县中任命三到五名成员加入理事会。
Section § 902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监事会任命的理事会成员必须是该区的注册选民。
此外,理事会成员应独立做出决策,并优先考虑所有居民、业主和公众的利益。他们的重点应该是服务社区的整体需求,而不是仅仅服务于任命他们的监事会。
Section § 9023
本节概述了200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任何区域的初始理事会如何设立。区域正式成立后,被任命的理事们将在45天后举行会议。在他们的第一次会议上,他们将通过抽签决定两个任期不同的组。其中一组(可能人数较多)将任职约四年,而另一组则任职约两年。
Section § 9024
本法律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以及如何处理职位空缺。通常,受托人任期四年,从一月第一个星期一中午开始,除非有其他特殊规定。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前成立且未实行交错任期制的董事会,监事会必须通过任命任期少于四年的受托人来实行交错任期制,但一旦任命,不得缩短任期。
如果董事会职位出现空缺,必须根据指定的政府法典迅速填补,新任命的人将完成剩余的任期。
Section § 9025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请求改变其成员人数。他们可以要求县监事会增加或减少成员。
收到决议后,县监事会必须在 60 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进行讨论。他们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 10 天,通过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并邮寄给相关方来告知公众。
在听证会上,县监事会会听取公众的反馈意见。在审议这些意见后,他们可以决定按照请求调整受托人的人数。
如果他们决定增加成员,县监事会会任命新的受托人并确定他们的任期。如果他们决定减少人数,他们必须确定哪些现有受托人的职位将被取消,但会允许这些受托人在任期届满前继续任职。
Section § 9026
本法律允许主要县的监事会决定其作为某区理事会的角色。他们可以选择成为理事会,也可以选择卸任该职务。
如果他们希望改变角色,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表明其意图,然后在 60 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这一变更。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 10 天通知公众和该区。
在听证会期间,他们会审议提交的任何意见和书面抗议。如果登记选民中提出抗议的不足 10%,监事会可以通过多数票推进变更。如果 10% 或更多的人提出抗议,监事会必须决定该变更是否对公众福祉是必要的。如果他们认为必要,可以以五分之四的票数否决抗议。否则,程序终止,不发生任何变更。
Section § 9027
本法律解释了当两个或多个区合并为一个区时,理事会的构成方式。它允许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设定理事会成员人数,但必须是奇数且至少五人。一旦现有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届满,成员人数将减少以符合委员会的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人数多于委员会决定的人数时出现空缺,该空缺将不会被填补,直到理事会规模与委员会确定的人数相符。
Section § 9028
Section § 9029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这些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的规定,该法案旨在确保政府机构的会议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9030
Section § 9031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向其成员支付每次会议最高100美元的报酬,每月最多可支付六次会议。如果成员每月参加超过四次会议,则必须制定一项政策来证明其必要性。成员在执行公务期间还可以报销差旅费和杂费。
他们可以通过一项与《水法》相关的条例来增加报酬金额。成员有权放弃任何报酬。会议包括例会、特别会议、闭门会议以及其他与董事会相关的活动。报酬资格的具体规定受《政府法》其他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也涉及报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