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墓地管区安葬
Section § 9060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被安葬在区域拥有的墓地中。安葬方式仅限于土葬、骨灰堂和陵墓。只有特定群体被允许安葬:当前居民、曾居住在该区域并在居住期间购买了安葬权的前居民、在该区域内缴纳或曾缴纳房产税并在当时购买了安葬权的人、法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以及上述任何群体的家庭成员。
Section § 9061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区属公墓在特定条件下安葬非居民。首先,公墓必须有充足的护理基金并收取非居民费用,除非对于那些在作为居民时已预购安葬权的人可以免除。此外,非居民必须符合与家庭关系、居住历史或特定情况(如服兵役或因公殉职)相关的具体资格标准。如果符合资格,公墓仍须有足够的空间。
Section § 9062
这项法律允许墓地理事会与县合作,在特定条件下安葬由县负责的人员。
墓地必须有足够的未来空间,并设有要求支付款项的永久性护理基金。
县需要承担安葬费用,包括向墓地的护理基金捐款。
Section § 9063
这项法律允许奥罗维尔公墓区使用其位于羽毛河大道的公墓,安葬最多100名非本区居民。但是,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公墓必须有足够的未来空间,公墓必须有一个设有最低规定付款的护理基金,并且非居民必须支付费用。
Section § 9063.3
这项法律允许南太浩湖的快乐家园公墓区在其公墓中安葬来自特定内华达州社区的居民,在此情况下,它凌驾于某些其他法律条款之上。但是,这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公墓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必须有一个用于公墓维护的基金,每次安葬都需要缴纳规定金额的捐款,并且非居民必须支付一笔特定费用。
Section § 9063.5
本条允许埃尔西诺谷公墓区使用其公墓中名为“和平之家”的一部分,安葬最多536名非该区居民。这可以在三个条件下进行:(a) 公墓董事会认为他们有足够的未来空间;(b) 设有一个用于公墓维护的基金,其中包含至少最低捐款;以及 (c) 非居民必须支付额外费用。
Section § 9063.7
这项法律允许戴维斯公墓区在其公墓中安葬最多500名非居民或非财产纳税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确保未来有足够的空间,设立一个达到规定最低金额的公墓维护基金,并向非居民收取费用。
Section § 9063.9
这项法律允许沙斯塔县、克恩县和索拉诺县的特定公墓区,向最多400名非当地居民或纳税人提供墓地或骨灰堂空间,每年上限为40人。为此,公墓必须有足够的未来空间,每次安葬都要向其护理基金收取捐款,并收取非居民费用。
Section § 9064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为辖区拥有的墓地保存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墓穴信息,例如谁拥有安葬权以及墓穴位置,以及安葬在那里的逝者的详细信息,包括他们的个人资料和殡葬承办人的信息。
法律允许这些记录以原始形式或任何能准确复制原始记录的格式保存。
Section § 9065
墓地管理区的董事会必须设立一个名为“永久照护基金”的基金。该基金通过要求在出售安葬权或此前未支付款项时进行支付来维持。支付金额由另一项法律,即第 (8738) 条规定。此外,董事会可以在必要时从其他来源增加资金。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动用基金的本金,只能使用其收益,且该收益必须专门用于墓地的维护。
Section § 9066
本法律条款要求董事会确保捐赠护理基金的主要资金投资于特定类型的金融工具。这些包括:另一法律中列出的证券;美国政府债务;加州信用记录良好的地方政府债务;州政府债务;高评级公司债券;以及受保银行账户。这些投资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例如良好的信用评级和没有近期违约历史。
Section § 9068
区属墓地的董事会需要为安葬和其他服务制定一个收费标准。
他们还必须为非居民制定一个单独的收费标准,确保这些费用至少与居民的费用相等,并且非居民需要额外支付至少15%的附加费。
Section § 9069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宣布墓地中的墓穴地块(即安葬空间)为废弃。为此,该区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其中包含具体细节,例如地块的识别信息以及证明该地块至少50年未用于安葬且现所有人不明的证据。他们还必须刊登公告并通过邮件发送给最后已知所有人。法院将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可以宣布该地块废弃,如果获得批准,所有权将在一年后归还给该区。
如果有人认为这不正确,他们可以在一年期满前请求法院重新审查此案。如果出现新信息,法院可以改变其决定。一旦地块被正式宣布废弃,该区可以再次出售墓葬权。
然而,如果该区后来在地块中发现人体遗骸,他们必须尝试识别这些遗骸,相应地标记地块,并向新所有人提供替代的墓葬权。如果该区遵循了正确的程序,则不对任何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