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被安葬在区域拥有的墓地中。安葬方式仅限于土葬、骨灰堂和陵墓。只有特定群体被允许安葬:当前居民、曾居住在该区域并在居住期间购买了安葬权的前居民、在该区域内缴纳或曾缴纳房产税并在当时购买了安葬权的人、法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以及上述任何群体的家庭成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0(a)  区域应限制在其拥有的墓地中的安葬方式,仅限于土葬、骨灰堂安葬和陵墓安葬,依照本部分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0(b)  区域应将安葬限制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0(b)(1)  区域居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0(b)(2)  区域前居民,且在居住于该区域期间获得了安葬权的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0(b)(3)  在该区域内拥有房产并缴纳房产税的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0(b)(4)  曾在该区域内拥有房产并缴纳房产税,且在缴纳该房产税期间获得了安葬权的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0(b)(5)  符合条件的非区域居民,依照本章规定。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0(b)(6)  本小节所述任何人的家庭成员。

Section § 906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区属公墓在特定条件下安葬非居民。首先,公墓必须有充足的护理基金并收取非居民费用,除非对于那些在作为居民时已预购安葬权的人可以免除。此外,非居民必须符合与家庭关系、居住历史或特定情况(如服兵役或因公殉职)相关的具体资格标准。如果符合资格,公墓仍须有足够的空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a)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个区可以在其拥有的公墓中安葬非本区居民或未在本区内财产缴纳财产税的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a)(1)  该区设有永久护理基金,要求至少支付根据第9065条设定的最低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a)(2)  该区要求支付根据第9068条设定的非居民费用。董事会可以采纳一项书面政策,允许免除在作为居民或纳税人期间已购买安葬权的非居民的非居民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a)(3)  该人符合 (b) 至 (e) 款中一项或多项所列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b)  根据第9060条 (b) 款第 (5) 项,如果该人是已安葬在本区拥有公墓中的人的家庭成员,或者是已在本区拥有公墓中获得安葬权的人的家庭成员,则该人是符合条件的非居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c)  根据第9060条 (b) 款第 (5) 项,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该人是符合条件的非居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c)(1)  该人曾是本区居民或曾就本区内财产缴纳财产税连续至少五年,其中一部分时间应发生在该人去世前10年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c)(2)  该区收到一份关于安葬该人的书面请求,该请求来自本区居民或在本区内财产缴纳财产税的人,且提交书面请求的人不是该区的受托人、高级职员或雇员,也不是殡仪馆馆长或殡仪馆雇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c)(3)  董事会确定该公墓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足够的空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d)  根据第9060条 (b) 款第 (5) 项,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该人是符合条件的非居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d)(1)  该人在去世时是本州居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d)(2)  距该人住所15英里直线半径范围内没有私人公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d)(3)  没有比该人住所更近的私人公墓,比该区拥有的最近的公墓更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d)(4)  距离应以直线测量,从该人住所到最近的私人公墓和该区拥有的最近的公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e)  根据第9060条 (b) 款第 (5) 项,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该人是符合条件的非居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e)(1)  该人去世时正处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e)(1)(A)  在武装部队或现役民兵中服役,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e)(1)(B)  作为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在执行公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1(e)(2)  董事会确定该公墓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足够的空间。

Section § 9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墓地理事会与县合作,在特定条件下安葬由县负责的人员。

墓地必须有足够的未来空间,并设有要求支付款项的永久性护理基金。

县需要承担安葬费用,包括向墓地的护理基金捐款。

尽管有第9060条规定,理事会可与该区所在地的任何县签订合同,以安葬根据《政府法典》第3编第2分部第10章(自第27460条起)或本法典第7分部第1部分第3章(自第7100条起)规定由县负责安葬的人员,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2(a)  理事会确定该墓地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足够的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2(b)  该区设有一个永久性护理基金,要求至少支付根据第9065条设定的最低款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2(c)  合同要求县支付安葬费用,包括向该区的永久性护理基金支付款项。

Section § 9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奥罗维尔公墓区使用其位于羽毛河大道的公墓,安葬最多100名非本区居民。但是,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公墓必须有足够的未来空间,公墓必须有一个设有最低规定付款的护理基金,并且非居民必须支付费用。

尽管有第9060条规定,奥罗维尔公墓区可使用其位于羽毛河大道、奥罗水坝大道以北的公墓,用于最多总计100例土葬,安葬任何非该区居民的人士,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a)  董事会确定公墓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足够的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b)  该区设有一个捐赠护理基金,要求至少支付根据第9065条规定的最低款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c)  该区要求支付根据第9068条规定的非居民费用。

Section § 90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南太浩湖的快乐家园公墓区在其公墓中安葬来自特定内华达州社区的居民,在此情况下,它凌驾于某些其他法律条款之上。但是,这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公墓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必须有一个用于公墓维护的基金,每次安葬都需要缴纳规定金额的捐款,并且非居民必须支付一笔特定费用。

尽管有第9060条和第9061条的规定,位于埃尔多拉多县南太浩湖市的快乐家园公墓区可以在该区的公墓中安葬内华达州格伦布鲁克、洞穴岩、斯凯兰、西风湾、圆山、麋鹿角、金斯伯里和州界等社区的居民,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3(a) 快乐家园公墓区理事会认定该区公墓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足够的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3(b) 该区设有一个永久护理基金,该基金要求每次安葬都缴纳捐款,捐款金额至少达到根据第8738条、第9065条和第9068条规定设定的最低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3(c) 该区要求支付根据第9068条设定的非居民费用。

Section § 9063.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埃尔西诺谷公墓区使用其公墓中名为“和平之家”的一部分,安葬最多536名非该区居民。这可以在三个条件下进行:(a) 公墓董事会认为他们有足够的未来空间;(b) 设有一个用于公墓维护的基金,其中包含至少最低捐款;以及 (c) 非居民必须支付额外费用。

尽管有第9060条规定,埃尔西诺谷公墓区可以使用其公墓中以前称为“和平之家”的部分,用于总计最多536次安葬,以安葬符合在该区域安葬标准但非该区居民的任何人,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5(a) 董事会确定公墓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足够的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5(b) 该区设有一个捐赠护理基金,要求至少支付根据第9065条设定的最低款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5(c) 该区要求支付根据第9068条设定的非居民费用。

Section § 90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戴维斯公墓区在其公墓中安葬最多500名非居民或非财产纳税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确保未来有足够的空间,设立一个达到规定最低金额的公墓维护基金,并向非居民收取费用。

尽管有第9060条规定,戴维斯公墓区可使用其位于戴维斯市杆线路820号的公墓,用于总计不超过500次的安葬,安葬任何非该区居民或财产纳税人的人士,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7(a) 董事会确定该公墓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足够的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7(b) 该区设有一个永久护理基金,要求至少支付根据第9065条设定的最低款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7(c) 该区要求支付根据第9068条设定的非居民费用。

Section § 906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沙斯塔县、克恩县和索拉诺县的特定公墓区,向最多400名非当地居民或纳税人提供墓地或骨灰堂空间,每年上限为40人。为此,公墓必须有足够的未来空间,每次安葬都要向其护理基金收取捐款,并收取非居民费用。

尽管有第9060条和第9061条的规定,沙斯塔县的科顿伍德公墓区、沙斯塔县的安德森公墓区、沙斯塔县的哈尔坎布公墓区、克恩县的克恩河谷公墓区以及索拉诺县的西尔维维尔公墓区,可以在其公墓中进行总计不超过400次安葬,且每个公墓区每年不超过40次安葬,用于土葬或骨灰堂安葬任何非任何公墓区居民或财产纳税人,且不符合第9061条规定的安葬资格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9(a) 董事会确定该区公墓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足够的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9(b) 该区设有捐赠护理基金,该基金要求每次安葬都需缴纳捐款,捐款金额至少达到根据第8738条和第9065条设定的最低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3.9(c) 该区要求支付根据第9068条设定的非居民费用。

Section § 9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为辖区拥有的墓地保存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墓穴信息,例如谁拥有安葬权以及墓穴位置,以及安葬在那里的逝者的详细信息,包括他们的个人资料和殡葬承办人的信息。

法律允许这些记录以原始形式或任何能准确复制原始记录的格式保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4(a) 董事会应当负责编制并维护以下各项的准确和最新记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4(a)(1) 辖区拥有的墓地,显示已获得安葬权的人员的墓穴位置,包括已获得这些安葬权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可供购买安葬权的墓穴位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4(a)(2) 安葬在辖区拥有的墓地中的所有遗骸,包括每个人的姓名、死亡时的年龄、死亡地点、安葬日期、安葬墓穴,以及殡葬承办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4(b) 辖区可以以原始形式或通过任何其他能够准确复制原始记录的方法保存本节要求的记录。

Section § 9065

Explanation

墓地管理区的董事会必须设立一个名为“永久照护基金”的基金。该基金通过要求在出售安葬权或此前未支付款项时进行支付来维持。支付金额由另一项法律,即第 (8738) 条规定。此外,董事会可以在必要时从其他来源增加资金。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动用基金的本金,只能使用其收益,且该收益必须专门用于墓地的维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5(a) 董事会应当设立一项永久照护基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5(b) 董事会应当要求对于每售出的一项安葬权向永久照护基金支付款项。该款项的金额不得低于第 (8738) 条规定的最低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5(c) 董事会可以要求对于此前未支付过款项的每次安葬向永久照护基金支付款项。该款项的金额不得低于第 (8738) 条规定的最低金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5(d) 董事会可以从该区的普通基金和任何其他来源向永久照护基金支付任何必要或权宜的款项,以提供该区所属公墓的永久照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5(e) 董事会不得动用永久照护基金的本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5(f) 董事会应当促使永久照护基金的收益存入永久收益基金,并仅用于该区所属公墓的照护。

Section § 9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董事会确保捐赠护理基金的主要资金投资于特定类型的金融工具。这些包括:另一法律中列出的证券;美国政府债务;加州信用记录良好的地方政府债务;州政府债务;高评级公司债券;以及受保银行账户。这些投资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例如良好的信用评级和没有近期违约历史。

董事会应促使捐赠护理基金的本金投资和再投资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6(a)  《政府法典》第53601条指定的证券和债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6(b)  美国的债务,或以美国信誉和信用担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务。这些不应限于一年或更短的到期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6(c)  由本州任何县、市或学区依法发行的债务,且以该县、市或学区的信誉和信用担保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在该投资前的10年内,该县、市或学区在偿还其发行的任何合法授权债务的本金或利息方面未拖欠超过90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6(d)  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务,或以加利福尼亚州信誉和信用担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6(e)  由根据任何州或美国法律组建的公司发行的付息债务,前提是它们在投资时具有标准普尔AAA级财务评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6(f)  任何州或联邦特许银行或储蓄协会的存款证明或其他付息账户,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

Section § 9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投资捐赠收益基金中目前不需要用于维护公墓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投资于《政府法典》第53601条规定的特定证券和债务。

Section § 9068

Explanation

区属墓地的董事会需要为安葬和其他服务制定一个收费标准。

他们还必须为非居民制定一个单独的收费标准,确保这些费用至少与居民的费用相等,并且非居民需要额外支付至少15%的附加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8(a)  董事会应当采纳区属墓地安葬及其他必要和便利服务的收费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8(b)  董事会还应当采纳非居民的收费标准。董事会应当将这些费用设定为至少等于向居民或纳税人收取的费用金额,并应当包含一项至少为该金额15%的非居民费用。

Section § 90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宣布墓地中的墓穴地块(即安葬空间)为废弃。为此,该区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其中包含具体细节,例如地块的识别信息以及证明该地块至少50年未用于安葬且现所有人不明的证据。他们还必须刊登公告并通过邮件发送给最后已知所有人。法院将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可以宣布该地块废弃,如果获得批准,所有权将在一年后归还给该区。

如果有人认为这不正确,他们可以在一年期满前请求法院重新审查此案。如果出现新信息,法院可以改变其决定。一旦地块被正式宣布废弃,该区可以再次出售墓葬权。

然而,如果该区后来在地块中发现人体遗骸,他们必须尝试识别这些遗骸,相应地标记地块,并向新所有人提供替代的墓葬权。如果该区遵循了正确的程序,则不对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a)  区可根据本节规定,寻求废弃其拥有的墓地中的墓穴地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b)  理事会应向主要县的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b)(1)  识别区希望被宣布废弃的墓穴地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b)(2)  声明区已尽职搜寻以找到该墓穴地块的现所有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b)(3)  声明区不知晓该墓穴地块的现所有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b)(4)  声明据区所知,自该墓穴地块的任何部分用于墓葬用途以来,至少已过去50年。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b)(5)  声明在对该墓穴地块进行合理实地调查后,该墓穴地块未曾用于安葬人体遗骸。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b)(6)  请求法院宣布该墓穴地块废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c)  根据(b)款提交申请书后,高等法院书记员应确定申请书听证会的时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d)  高等法院书记员确定听证会时间后,区应发出法院听证会通知。该通知应识别区希望被宣布废弃的墓穴地块,说明该墓穴地块最后已知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说明法院将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宣布该墓穴地块废弃,并说明法院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区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区管辖范围内至少一份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通知,以发出法院听证会通知。区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在区管辖范围内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该公告。其中一个公共场所应为区希望被宣布废弃的墓穴地块处,另一个公共场所应为区办公室。此外,区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将通知邮寄给该墓穴地块的最后已知所有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e)  在确定的听证会时间,高等法院应听取并审议支持废弃墓穴地块的任何证据以及任何反对意见。法院可不时延期听证会。法院应根据提交的证据确定区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书该部分中陈述的任何事实不属实,或者法院确定了该墓穴地块现所有人的身份,法院应驳回区申请书的任何部分。如果法院认定区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属实,法院可命令该墓穴地块应被视为废弃,并且全部所有权应归还给区。高等法院的命令自法院作出命令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生效。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69(f)  自高等法院作出命令之日起30天内,区应发出法院命令通知。该通知应识别区希望被宣布废弃的墓穴地块,说明该墓穴地块最后已知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并说明法院命令的生效日期。区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区管辖范围内至少一份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通知,以发出法院命令通知。区应在区管辖范围内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该公告。其中一个公共场所应为区希望被宣布废弃的墓穴地块处,另一个公共场所应为区办公室。此外,区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将通知邮寄给该墓穴地块的最后已知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