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市或县的理事机构,在行使其治安权时,可以通过法令规定管理土葬、骨灰安放和墓葬的标准,以及墓地(包括陵墓和骨灰堂)的维护标准,只要其认定这些标准是合理必要的,以保护公共健康或安全,确保对人类遗骸的体面和尊重处理,或防止墓地、结构和安葬场所的令人不快的恶化。此类标准可适用于该市或县内的所有公共和私人墓地。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本分部或第7分部(从第7000节开始)的任何规定,也不授权通过与此类规定相冲突的地方标准,但根据本节通过的市或县法令在任何冲突范围内应优先于任何私人或公共墓地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