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税务资金
Section § 6791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该区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它不能转入其他基金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此外,只要仍有任何债券未偿付,这些资金还可以用于赎回曾属于当前区域一部分的区域所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679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司库或其他授权人员应如何处理财务支付。通常,支付要求的支票或付款凭证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但是,如果支付符合区批准的预算,则存在一种程序,允许在未经董事会预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该程序必须包含防止欺诈和确保问责制的检查措施,并且支付情况必须在下一次例行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任何超出预算的要求都需要董事会批准。
Section § 6796
Section § 6797
Section § 6798
Section § 6800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使用债券基金、运营费用基金或下水道建设基金等特定基金的剩余资金回购自己的债券。
但是,他们支付的价格不能超过债券的面值加上已产生的利息,以及购买日期后额外六个月的利息。一旦他们购买了这些债券,就必须注销它们。
Section § 6801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自行管理其资金,而不是依赖司库。如果董事会选择这样做,它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并通知司库,司库随后会将区资金移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必须将这些资金存入经批准的银行。司库每年必须提交一份担保债券,且资金管理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的规定。董事会任命一名区司库负责资金的存入和提取,这需要由高级官员签署的书面指令。然而,董事会也可以建立一个系统,允许司库在预算范围内支付索赔和要求,而无需事先批准,前提是要有防止欺诈的保障措施。支付款项仍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进行审查,任何超出预算的支付款项都需要董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