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9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司库应设立并维护一个名为“卫生区债券基金”的独立账户,用于存放为该特定基金征收的所有款项。

Section § 6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该区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它不能转入其他基金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此外,只要仍有任何债券未偿付,这些资金还可以用于赎回曾属于当前区域一部分的区域所发行的债券。

债券基金中的任何款项,不得转入任何其他基金,或用于除支付该区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之外的任何目的,以及在仍有任何债券未偿付的情况下,用于赎回曾属于该区一部分的区域所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6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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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司库必须管理和维护专门为某个特定卫生区的运行费用征收的资金。这些资金应存入一个以该区命名的指定账户中。

Section § 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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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有权根据其决定,将运营费用基金中的资金调动到债券基金或任何其他指定基金。

Section § 67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司库或其他授权人员应如何处理财务支付。通常,支付要求的支票或付款凭证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但是,如果支付符合区批准的预算,则存在一种程序,允许在未经董事会预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该程序必须包含防止欺诈和确保问责制的检查措施,并且支付情况必须在下一次例行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任何超出预算的要求都需要董事会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794(a) 司库,或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在要求经董事会批准并由主席和秘书签署后,应开具支票或付款凭证以支付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794(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区司库确定要求可在区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支付,董事会可以采纳一项程序,规定在支付前无需董事会批准即可开具支票或付款凭证以支付索赔和要求。该程序应包含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以防止欺诈并确保问责制,并且是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报告所必需的。如此支付的要求应在下一次例行会议上提交给董事会审查。超出区批准预算的要求应经董事会批准。

Section § 6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司库将该指令作为交易凭证保存,并为该区维护所有收支款项的详细记录。

司库应将该指令作为其凭证,并应为该区保存一份详细的收支账目。

Section § 679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债券出售时,销售所得款项必须交给司库。司库随后将这笔钱存入一个专门账户,该账户名为“污水管道建设基金”,用于相关卫生区。

Section § 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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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污水管道建设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在债券发行选举中批准的项目。在这些项目完成后,如果有任何剩余资金,经理事会批准,可以转入其他相关基金。

Section § 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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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人违反董事会制定的规定并被罚款时,罚款所得的钱,在扣除起诉费用后,会交给秘书。秘书随后会迅速将其交给司库,司库会将其存入该区的日常开支基金。

Section § 67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司库和他在公职担保上的保证人,必须对按照法律本部分的要求妥善完成他们的工作职责负责。

Section § 6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使用债券基金、运营费用基金或下水道建设基金等特定基金的剩余资金回购自己的债券。

但是,他们支付的价格不能超过债券的面值加上已产生的利息,以及购买日期后额外六个月的利息。一旦他们购买了这些债券,就必须注销它们。

尽管本条任何其他条款有规定,董事会可以从债券基金、运营费用基金或下水道建设基金中任何剩余的盈余资金中,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其未到期的未偿债券。
债券购买价格不得高于面值和应计利息,再加上自购买之日起六个月的利息补贴。所有如此购买的债券均应注销。

Section § 6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自行管理其资金,而不是依赖司库。如果董事会选择这样做,它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并通知司库,司库随后会将区资金移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必须将这些资金存入经批准的银行。司库每年必须提交一份担保债券,且资金管理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的规定。董事会任命一名区司库负责资金的存入和提取,这需要由高级官员签署的书面指令。然而,董事会也可以建立一个系统,允许司库在预算范围内支付索赔和要求,而无需事先批准,前提是要有防止欺诈的保障措施。支付款项仍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进行审查,任何超出预算的支付款项都需要董事会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801(a) 作为司库职能的替代方案,区董事会可选择拨付区资金。此类选择应通过董事会决议作出,并将经认证的副本提交给司库。司库应随即并此后将区的所有资金交付给区。此类资金应由董事会存入经批准用于存放公共资金的一家或多家银行,或一家或多家储蓄贷款协会。 司库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向区存入由区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金额的担保债券。此后,区资金的存入和提取应遵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二条(自第53630条起)的规定。区董事会应任命一名区司库,负责区资金的存入和提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801(b) 区司库只能凭区董事会的书面指令提取资金,该指令须由主席和秘书签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801(c) 尽管有(b)款规定,董事会可采纳一项程序,规定在支付索赔和要求时,如果区司库确定这些要求在区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可支付,则无需董事会事先批准即可通过支票或凭证支付。该程序应包含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以防止欺诈并确保问责制,且这些措施对于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报告是必要的。如此支付的要求应在下一次例行会议上提交给董事会审查。超出区批准预算的要求须经董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