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的管理委员会使用县评估员所作的财产评估,作为计算该区域内税收的依据。实质上,它使区域能够将其税收评估与县已确定的评估保持一致。

Section § 67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一个委员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决定,该区是否将使用县的财产评估名册,并且应在二月份的特定截止日期前,将此决定提交给县的审计员和评估员。如果委员会没有做出不同的选择,县政府官员将负责该区的税款征收工作。

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声明其选择,并应在该区拟使用县评估名册的年份的二月第一个星期一或之前,向县审计员和评估员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副本。
除非董事会通过决议另行选择,否则所有税款应由该区所在县的县监事会征收,并由该县的县评估员和税务征收员收取。

Section § 6782

Explanation
每年八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前后,县审计员必须向董事会发送一份书面声明。该声明显示了该区所有财产的总价值,该价值是根据县当年使用的评估名册计算得出的。

Section § 6783

Explanation
每年9月1日之前,理事会必须计算地区所需的资金。这包括设定税率以支付地区开支,偿还现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并预计已批准但尚未出售债券的款项。

Section § 67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委员会决定每100美元财产价值应征收的税款金额(以美分计)。然后,他们根据县评估中的财产价值,将这笔钱分配给特定的基金。委员会的决定被视为合法的财产评估和税款征收。

Section § 6785

Explanation

每年9月1日前,董事会必须正式通知县审计员该区设定的税率。

董事会应于每年9月1日前,向该区所在县的县审计员认证已确定的税率。

Section § 6786

Explanation

县审计员负责根据委员会设定的税率和财产的评估价值,计算并记录财产应缴的地区税金额。

地区税的征收时间与方式与县税相同。一旦征收,税款必须立即支付给司库。

县审计员应使用委员会确定的征收率和评估名册上载明的评估价值,计算并录入县评估名册中该区域内财产应支付的各项地区税金额。
税款应与县税同时同方式征收,征收后应立即支付给司库。

Section § 67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区域内征收的税款会成为该区域所有财产的留置权,其效力与其他税款留置权相同。无论这些税款是用于偿还债务还是其他目的,它们的法律效力都与其他税款留置权一样。这些税款的征收方式与县税留置权的征收方式相同。

这些税款是该区域内所有财产的留置权,并且这些税款,无论是用于偿还担保债务还是用于其他目的,应具有与其他税款留置权相同的效力,其征收应通过与县税留置权强制执行相同的手段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