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人们如何在加州组建卫生区。如果至少有25人希望在一个县或同一流域区域内的多个县设立一个卫生区,他们可以签署一份请愿书并提交给该区大部分所在地县的县政委员会。如果涉及多个县,则至少15人必须从该区最大部分所在的县签署,并且至少10人必须从涉及的其他每个县签署。

凡有25人在任何县,或在同一自然流域区域内的两个或更多县,希望在该区域内组建卫生区,他们可以签署并向拟议区域最大部分所在的县的县政委员会提交请愿书。如果该区将位于一个以上县,请愿书应由该区最大部分所在的县的不少于15人签署,并在该区所在的其他每个县由不少于10人签署。

Section § 64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成立新区域的申请书需要包含的内容。它明确指出,申请书应包括该区域的拟定名称、区域边界以及正式成立该区域的请求。

申请书应包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421(a)  拟设区域的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421(b)  拟设区域的边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421(c)  请求将边界内的区域依照本部分规定设立为一个区域。

Section § 6422

Explanation

任何想在拟设区域内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既居住在该区域,又在该区域拥有房产。

每位申请人必须是拟设区域的居民和自由保有地产所有人。

Section § 64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申请书必须由一名申请人通过一份宣誓书来确认其真实性。

Section § 6424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举行前,该申请书必须在区域所在地的每个县的读者众多的地方报纸上刊登广告至少两周。

Section § 6425

Explanation
提交请愿书时,必须发布一份通知,告知人们该请愿书何时将提交给监事会。该通知还应说明,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出席会议并表达他们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