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区法案官员
Section § 6480
Section § 6480.1
这项法律允许在两个或更多区划合并或重组为一个卫生区时,调整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此过渡期间可以将董事人数增至7、9或11名。在这些董事的初始任期结束后,董事会规模将进行调整,以符合区划的主要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如果发生空缺且董事人数超过五名,董事会可以选择不填补该空缺,从而减少董事会规模,并且必须通知监事会。
“合并”、“区划”和“重组”等关键术语均指《政府法典》中的具体定义。
Section § 6480.5
Section § 6480.7
Section § 648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中有空缺席位,必须按照《政府法典》第1780条中的规定予以填补。
Section § 6484
本节解释了加州新成立或重组的区的董事会成员如何确定其任期长度。在首次会议上或之后不久,董事会成员通过抽签决定谁将任职至下一个选举周期。两名成员任职至区成立或重组后的第一个偶数年举行的选举,三名成员任职至第二个偶数年。对于截至1967年1月1日已存在的区和新成立的区,董事会成员的任期长度由《选举法》中规定的不同规则确定。
Section § 6487
Section § 6489
本法律解释了卫生区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和费用规定。董事会成员出席会议或从事经董事会授权的工作,每天最多可获得100美元的报酬,但每月总计不得超过六天。区董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条例来提高这个金额。董事会秘书的薪酬由董事会设定,这笔薪酬将替代其因出席会议而获得的报酬。本节还提及了其他政府法典,这些法典决定了董事在特定日期的工作是否应予支付以及费用如何报销。
Section § 6490
本法律规定了董事会公布一般规定的程序。这些规定必须被记录下来,然后要么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在公共场所张贴。董事会可以选择公布规定的摘要,详细说明董事会成员的投票情况,而全文则可在董事会书记官办公室查阅。如果无法编制摘要,则会刊登一份篇幅更大的报纸广告,解释该规定以及如何获取副本。董事会确认已进行公布或张贴,即作为合规的证明,该规定在公布或张贴一周后生效。
Section § 6491.1
地区董事会有权制定规则,规定某些设施如何建造、维修、维护和运营。这些规则可以引用现有法规而无需列出所有细节,并且必须在秘书办公室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6491.2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通过引用现有法规来采纳某些法规,这与《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概述的地方政府机构的做法类似。实质上,它将地区委员会视为立法机构,将地区视为地方机构。以这种方式采纳的任何法规,其限制必须至少与《州住房法》中的限制一样严格,但不能包含处罚条款。违反这些采纳的法规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6491.3
这项法律意味着,区域制定的条例可以像董事会的普遍规定一样制定,并且在适用时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6492
Section § 6492.5
Section § 6494
Section § 6495
本节解释了估价员的主要职责由法律的本部分规定。此外,估价员还必须执行委员会指示或要求的任何其他任务。
Section § 6497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区对其内部的雇佣岗位进行组织和分类,从而建立一个称为“分类公务员制度”的体系。岗位的填补必须遵循卫生委员会制定的一些特定规则。
委员会可以制定、修改和执行关于工作考试、招聘、晋升和解雇的规则,并且必须公布任何规则的变更。
这些岗位的考试旨在实用,并侧重于与工作相关的技能和能力,不包括任何政治或宗教问题。委员会负责监督所有考试,并且主要根据申请时间来招聘劳动者。
Section § 649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作为其县级职务一部分为某个区工作的县官员或卫生官员,可以由该区报销其在为该区工作期间产生的费用。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他们实际花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