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权力改善区
Section § 6550.2
本法律解释了改善区是如何设立的。区董事会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其中概述了几个关键细节:新区的边界、项目的简要描述、项目如何使该区受益、董事会的推进计划以及项目成本估算。它还应说明项目将如何融资,包括可能征收的任何债券或税款,并指出任何税款不得超过每 $100 财产价值 $1。最后,它必须设定一个听证会日期,在决议通过后的 15 到 60 天内,以便就这些事项进行公开讨论。
Section § 6550.3
Section § 6550.4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将在预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一次关于设立改善区的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会将听取相关人员提交的任何抗议、异议或证据。如果有人提交了书面抗议,他们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的任何时候撤回。
Section § 6550.5
Section § 6550.6
如果区域委员会想要对一个改善项目进行修改,比如扩大覆盖范围、调整项目细节或改变其融资方式,他们必须公布这些变更并举行公开听证会。该公告应明确说明拟议的变更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会期间,或任何后续会议上,任何感兴趣的人,包括受影响区域的业主,都可以提出他们对这些变更的看法或担忧。
Section § 6550.7
如果在一个拟议的改善区内,超过一半的业主(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在听证会结束前提交了书面反对意见,那么设立该区域或项目的计划就会停止。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不能再尝试为同一个项目设立新的区域。
如果一项财产有多个所有者,只需其中一人签署反对意见,该财产就会被全部计入反对票。
Section § 6550.8
Section § 6550.9
本法律解释了区董事会如何召集特别选举的程序,如果他们决定需要通过发行债券为改善区内的项目筹集资金。董事会必须制定一份决议,其中应包括:债务的必要性、项目目的、债务金额、改善区详细信息、税收细节、债券期限(不超过40年)、利率、投票议题、选举日期以及投票安排。
Section § 6550.10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卫生区内为特定改善区批准发行债券的选举程序。它规定,该选举必须遵循与整个卫生区债券选举相同的程序。如果三分之二的选民同意,将发行标有卫生区和改善区名称的债券。这些债券将仅由该特定改善区内的财产所征收的税款提供资金。
Section § 6550.11
Section § 6550.12
这项法律规定,卫生区内改善区为支付其发行的债券所需的资金,必须仅来源于对该改善区内财产征收的税款。每年,区委员会必须从这些财产中征收足够的税款,以支付债券利息和在下一次征税前到期的任何本金。此外,这些债券及其利息在加州是免税的。
Section § 6550.13
Section § 6550.15
Section § 6550.17
本节规定,一个属于较大区域但并非较小、专门改善区一部分的区域,可以被并入该改善区,即使它们不直接相邻。
Section § 6550.18
将新土地并入改善区的程序始于区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必须包含土地的描述、一份说明并入将使该区域受益的声明,以及关于公开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听证会必须在决议通过后的15到60天内举行。委员会还可以在决议中添加其他必要的细节。
Section § 6550.19
Section § 6550.20
Section § 6550.21
Section § 6550.22
Section § 6550.23
听证会结束后,如果区董事会认为某个特定区域将从加入改善区中受益,他们就可以决定将该区域加入改善区。这项决定是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