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发行新债券,用来偿还和替换该区目前所欠的旧债券。这个过程被称为“再融资”。

Section § 6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再融资债券只能在需要再融资的原始债券已到期、即将到期或可以提前赎回时发行。如果原始债券不能提前赎回,则必须获得债券持有人的同意或保证才能赎回。

Section § 66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再融资债券的发行方式必须与发行其他债券的方式非常相似。这包括遵循相同的债券授权、认证、发行和销售规则。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再融资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形式应基本符合本部分规定的其他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形式,且本部分关于债券授权、认证、发行和销售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66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如果想用新债券替换旧债券(即再融资),可以制定一个计划。为了实施该计划,董事会必须举行一次选举,以获得选民的批准来发行这些新的再融资债券。这次选举的程序应与发行该区其他债券的程序相同。

Section § 669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要发行再融资债券,只需要多数票即可获得批准。

Section § 66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董事会发行再融资债券时,他们必须设定一个债券需要偿还的日期,这被称为到期日。然而,这些债券的到期日不能超过自发行之日起的四十年。

Section § 66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用于再融资目的的债券的利率不能超过每年8%,并且应该每年支付两次。

Section § 6694.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发行再融资债券。这些债券的金额可以足够大,不仅能偿还现有债券,还能覆盖所有相关费用,例如赎回或替换旧债券以及发行新债券的费用。

再融资债券可以以足以提供资金偿付所再融资债券的本金金额发行,此外还可包括与赎回、退还或偿付该等未偿债券以及发行该等再融资债券相关的所有附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