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根据法典本部分概述的规则发行债券。

区可以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发行债券。

Section § 664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发行债券,为法律中其他部分(特别是第6512条)所规定的目的筹集资金。

区域可以发行债券,为本法第6512条中规定的任何目的筹集资金。

Section § 6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在本区举行选举,让人们投票决定是否发行债券。如果居住在本区的大多数注册选民签署请愿书要求这样做,董事会就必须举行选举。

Section § 66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召集选举以决定为某些开支发行债券时,提案可以有两种提交方式。所有的开支可以合并在一个债券发行提案中,或者它们可以被分成单独的债券提案供选民考虑。

Section § 66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一次选举中,三分之二的选票同意发行债券,那么董事会就可以按照召集选举时制定的计划发行和管理这些债券。

如果在该选举中,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发行债券,则董事会可以按照召集选举的命令中提出的方案发行和处置这些债券。

Section § 6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的理事会决定其发行债券的规模或价值。

区域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发行的债券,其面额应由理事会决定。

Section § 664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债券应在美国司库办公室以美元偿还,年利率最高为8%。利息每年支付两次。然而,第一年的全部利息可以在年末支付,或者在一个与特定地区税日期相关的特定期间结束时支付。

债券应以美国法定货币在司库办公室支付,并按不超过每年8%的利率计息,以相同法定货币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年的利息可以一次性在该年年末支付,或者,从债券发行之日起至该债券发行后征收的第一批地区税的第二期税款逾期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期间内的利息,可以一次性在该期间结束时支付。

Section § 6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必须在董事会设定的特定日期全额支付,而不是分期支付。支付日期不必是债券发行日的周年纪念日。

董事会可以决定债券是否可以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偿还,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偿还。如果债券可以提前偿还,这一点必须在债券本身上明确注明。

任何债券均不得分期偿付,但每笔债券应在董事会指定之日期全额偿付,该日期无需是债券发行日期的周年纪念日。
董事会可规定,该区发行的任何债券可在到期前被赎回和清偿,赎回和清偿的时间、价格以及其他条款由董事会指定。如果债券可在到期前被赎回和清偿,该事实应在债券中载明。

Section § 6648

Explanation
每份债券都必须由总裁和秘书共同签署。债券应从一号开始按顺序编号,并附有注明债券编号的息票。

Section § 6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董事会应如何出售债券。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何以及何时出售债券,但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其面值的95%。在出售之前,董事会必须通过其选择的方式发出通知,邀请密封投标。如果收到满意的投标,债券应授予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投标不令人满意,或者未收到投标,董事会可以拒绝所有投标,然后重新邀请投标或通过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债券。

债券应由董事会根据其酌情决定的方式和数量出售,但不得低于其面值的95%。
在出售债券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前,董事会应以其可能规定的方式发出邀请密封投标的通知。如果收到满意的投标,所出售的债券应授予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未收到投标,或者董事会认定所收到的投标在价格或投标人的责任方面不令人满意,董事会可以拒绝所有已收到的投标(如果有),并再次发出邀请投标的通知,或者通过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债券。

Section § 6650

Explanation
发行的债券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年。

Section § 6651

Explanation

本节限制了一个区域在任何时候可以持有的债券总额。通常,债券金额不能超过该区域所有财产价值的15%。但是,如果该区域使用法典其他部分定义的县评估员的税收名册,他们可以将债券金额提高到财产评估价值的20%。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语境下,“债券”仅指通过对区域财产征税来偿还的债券。

区域的未偿债券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该区域不动产和动产评估价值的15%,除非理事会选择根据本部分第7章第6条(从第6780条开始)使用县评估员的税收名册,在此情况下,区域的未偿债券金额可不超过该区域不动产和动产评估价值的20%。
在本条的含义内,“债券”一词仅指从对区域内应税财产征收的税款收益中支付的债券。

Section § 6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需要验证某些债券是否有效,可以根据另一部名为《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法规中第9章(自第860条起)概述的具体程序提起法律诉讼。

确定债券有效性的诉讼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第10编第9章(自第860条起)提起。

Section § 6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券在一个区内获得授权和出售后的运作方式。首先,债券发行是指经选民批准的债券总额,但只有在债券售出并交付后,债务才算真正产生。其次,区的卫生委员会可以将这些债券分成不同的组或系列,每个组或系列都有自己的偿付时间表,这为财务规划提供了灵活性。最后,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为新并入区域发行的债券,以及重建债券和再融资债券。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654(1)  债券发行在此定义为依照提交并经该区选民批准的提案获授权发行的所有债券的总本金金额,但在债券售出并交付之前,不应视为已产生任何债务,且仅限于已售出并交付的债券的本金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654(2)  任何发行此前或此后获授权债券的区的卫生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将该发行债券的总本金金额分为两个或更多个分部或系列,并为每个单独的分部或系列的债券设定不同的日期。如果任何获授权的发行被分为两个或更多个分部或系列,每个分部或系列的债券可在该区立法机构确定的时间偿付,独立于同一发行中任何其他分部或系列债券的偿付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654(3)  本节规定亦适用于在并入领土内发行的债券以及重建债券和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6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立法机构如何确定为项目发行的债券总额。它明确指出,可以包括所有相关费用,例如购置、建设和改进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此外,它还涵盖了工程、检查、法律服务和财务代理人的费用,以及债券选举和债券发行本身的费用。债券金额还可以计入准备金、营运资金,以及预计在建设期间和项目完成后长达12个月内累积的利息。

在确定拟发行债券的金额时,立法机构可包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655(a)  与项目购置、建设、改进或融资附带或相关的全部费用和预计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655(b)  所有工程、检查、法律和财务代理人费用,债券选举费用和上述债券的发行费用,债券准备金和营运资金,以及预计在建设期间和建设完成后的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应计的债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