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一般规定
Section § 6641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发行债券,为法律中其他部分(特别是第6512条)所规定的目的筹集资金。
Section § 6642
Section § 6643
Section § 664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一次选举中,三分之二的选票同意发行债券,那么董事会就可以按照召集选举时制定的计划发行和管理这些债券。
Section § 6646
本节规定,债券应在美国司库办公室以美元偿还,年利率最高为8%。利息每年支付两次。然而,第一年的全部利息可以在年末支付,或者在一个与特定地区税日期相关的特定期间结束时支付。
Section § 6647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必须在董事会设定的特定日期全额支付,而不是分期支付。支付日期不必是债券发行日的周年纪念日。
董事会可以决定债券是否可以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偿还,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偿还。如果债券可以提前偿还,这一点必须在债券本身上明确注明。
Section § 6649
这项法律解释了董事会应如何出售债券。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何以及何时出售债券,但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其面值的95%。在出售之前,董事会必须通过其选择的方式发出通知,邀请密封投标。如果收到满意的投标,债券应授予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投标不令人满意,或者未收到投标,董事会可以拒绝所有投标,然后重新邀请投标或通过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债券。
Section § 6651
本节限制了一个区域在任何时候可以持有的债券总额。通常,债券金额不能超过该区域所有财产价值的15%。但是,如果该区域使用法典其他部分定义的县评估员的税收名册,他们可以将债券金额提高到财产评估价值的20%。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语境下,“债券”仅指通过对区域财产征税来偿还的债券。
Section § 6653
本法律规定,如果需要验证某些债券是否有效,可以根据另一部名为《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法规中第9章(自第860条起)概述的具体程序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6654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券在一个区内获得授权和出售后的运作方式。首先,债券发行是指经选民批准的债券总额,但只有在债券售出并交付后,债务才算真正产生。其次,区的卫生委员会可以将这些债券分成不同的组或系列,每个组或系列都有自己的偿付时间表,这为财务规划提供了灵活性。最后,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为新并入区域发行的债券,以及重建债券和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665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立法机构如何确定为项目发行的债券总额。它明确指出,可以包括所有相关费用,例如购置、建设和改进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此外,它还涵盖了工程、检查、法律服务和财务代理人的费用,以及债券选举和债券发行本身的费用。债券金额还可以计入准备金、营运资金,以及预计在建设期间和项目完成后长达12个月内累积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