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废水处置区权力
Section § 6975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特定区域,即现场废水处理区,以帮助维护水质和公众健康。这些区域的设立是为了达到水质控制委员会设定的目标,并保护水资源和社区免受污染。一旦成立,地方公共机构就被赋予特定权力,以根据本法律管理这些区域,除了他们通常的权力之外。
Section § 6976
这项法律赋予现场废水处理区权力,使其能够在不依赖社区下水道的情况下管理废水,同时保持水质。他们可以处理废水系统的所有方面,从购置到维护,并确保系统数量符合规定的限制。
该区域还可以调查和监测水质,制定并执行规则以支持其目标,并且在实施新规定之前,必须通过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Section § 6977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采取必要行动,以确保遵守有关水污染和污染物排放的法律。这些机构的授权代表有权进入物业检查污染源(例如化粪池)并采集样本。他们必须出示证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获得检查令。
Section § 697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某些规定,委员会可以将其视为公共滋扰,即对社区有害或令人烦恼的事物。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来清理或制止滋扰,并让违规者支付清理费用。
如果违规者拥有该房产,费用可以成为留置权,这就像附着在房产上的一笔债务。这种留置权将像房产税一样处理,如果债务在记录到税款之前房产被出售,留置权将不会影响新业主。相反,这笔债务将单独收取。从中收取的任何款项将返还给解决问题的区域基金。
Section § 6979
如果你拥有的房产有一个有故障的废水处理系统,并且被认为是公共滋扰,你可以要求当地公共机构修理或更换它。
如果他们进行修理,完成工作的人员将对你的房产拥有一个法律权利,叫做“留置权”,用于追讨修理费用。区域(由地方当局管辖的特定区域)可以选择支付部分或全部这些费用。如果区域支付了费用,他们将继承对该房产和所有人享有的留置权。
Section § 6980
董事会可以为某个区域动用公共机构的所有财政权力,但如果它想对该区域的不动产征收评估费或税款,就必须遵守第 6978 条和第 6981 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6981
Section § 6982
这项法律允许西湾卫生区使用特殊方法处理废水。即使第6952条另有规定,这些方法也包括创新或替代系统。这些系统可能位于附近物业上,或与社区污水系统结合使用,采用压力和真空下水道等新技术。
在选择这些技术之前,该区必须获得其董事会和公共卫生官员的书面批准,证明存在健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