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特定区域,即现场废水处理区,以帮助维护水质和公众健康。这些区域的设立是为了达到水质控制委员会设定的目标,并保护水资源和社区免受污染。一旦成立,地方公共机构就被赋予特定权力,以根据本法律管理这些区域,除了他们通常的权力之外。

现场废水处理区可以成立,以实现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设定的水质目标,保护现有和未来的有益水用途,保护公众健康,并预防和消除滋扰。凡根据本章成立现场废水处理区,公共机构应拥有本条规定的权力,这些权力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力的补充。公共机构应代表该区行使其权力。

Section § 6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现场废水处理区权力,使其能够在不依赖社区下水道的情况下管理废水,同时保持水质。他们可以处理废水系统的所有方面,从购置到维护,并确保系统数量符合规定的限制。

该区域还可以调查和监测水质,制定并执行规则以支持其目标,并且在实施新规定之前,必须通过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现场废水处理区应具有以下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76(a) 在不使用社区范围内的卫生下水道或污水系统的情况下,收集、处理、回收或处置废水,且不降低区域内外水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76(b) 在区域内获取、设计、拥有、建造、安装、运行、监测、检查和维护现场废水处理系统,系统数量不得超过根据第 6960 条或第 6960.1 条规定的数量,并以促进水质、防止水体污染、浪费和污染以及消除滋扰的方式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76(c) 对区域内的水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监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76(d) 采纳并执行为实现区域目的所必需的合理规章制度。此类规章制度只能在理事会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发布公告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方可采纳。

Section § 69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采取必要行动,以确保遵守有关水污染和污染物排放的法律。这些机构的授权代表有权进入物业检查污染源(例如化粪池)并采集样本。他们必须出示证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获得检查令。

公共机构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以确保遵守与区域内水污染或污染物、废物或任何其他物质排放相关的任何联邦、州、区域或地方法律、命令、法规或规则。为此目的,公共机构的任何授权代表,在出示其证件后,或者在必要情况下,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分第13篇(自第1822.50条起)获得检查令后,有权进入任何存在水污染、废物或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化粪池)的场所,以检查该污染源,包括获取其排放物样本,或获取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命令、法规或规则要求就此保存的任何记录。

Section § 69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某些规定,委员会可以将其视为公共滋扰,即对社区有害或令人烦恼的事物。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来清理或制止滋扰,并让违规者支付清理费用。

如果违规者拥有该房产,费用可以成为留置权,这就像附着在房产上的一笔债务。这种留置权将像房产税一样处理,如果债务在记录到税款之前房产被出售,留置权将不会影响新业主。相反,这笔债务将单独收取。从中收取的任何款项将返还给解决问题的区域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78(a) 违反根据第6976条(d)款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的规定,可由委员会作为公共滋扰予以消除。委员会可通过规章制定消除此类滋扰的程序,并向违规者评估消除此类滋扰的费用。如果违规者在其拥有完全产权权益的不动产上维持滋扰,该评估将构成对该不动产的留置权,依照(b)款规定的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78(b) 区域在消除不动产上的此类滋扰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金额,应评估给该不动产,并应计入并成为对受消除滋扰的不动产征收的下一年度税款的一部分,并应在与担保该年度税款的税收留置权相同的时间和以相同的方式构成对该不动产的留置权。所有适用于县财产税(ad valorem taxes)征收和执行的法律均应适用于此类评估,但如果任何本应附有此类留置权的不动产已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如果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已在该不动产上设立并附着,在此类拖欠费用出现在评估名册上之前,则本条本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不动产,且与该不动产相关的拖欠和未付费用应转入无担保名册进行征收。任何此类评估所收取的款项,应计入支出消除费用所在的区域基金。

Section § 6979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的房产有一个有故障的废水处理系统,并且被认为是公共滋扰,你可以要求当地公共机构修理或更换它。

如果他们进行修理,完成工作的人员将对你的房产拥有一个法律权利,叫做“留置权”,用于追讨修理费用。区域(由地方当局管辖的特定区域)可以选择支付部分或全部这些费用。如果区域支付了费用,他们将继承对该房产和所有人享有的留置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79(a)  任何不动产的所有人,如果其不动产上设有现场废水处理系统,且该系统可由公共机构作为公共滋扰予以消除,则该所有人可请求公共机构根据需要更换或修理该系统。如果更换或修理可行,董事会可安排必要的更换或修理工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79(b)  董事会雇佣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应享有针对已完成工作和已提供材料的留置权,但须遵守第6978条(b)款的规定,且已完成的工作和已提供的材料应被视为应所有人请求完成和提供。区域(zone),经董事会酌情决定,可支付已完成工作和已提供材料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或价格;并且,在区域支付已完成工作和已提供材料的费用或价格的范围内,区域应继承并享有受雇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对不动产和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

Section § 6980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为某个区域动用公共机构的所有财政权力,但如果它想对该区域的不动产征收评估费或税款,就必须遵守第 6978 条和第 6981 条中规定的规则。

董事会可以代表某个区域行使该公共机构现有的所有财政权力,但对该区域不动产征收的任何评估或税款,应遵守第 6978 条和第 6981 条的规定。

Section § 6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向特定区域的业主收取额外费用,但前提是该费用必须与房产从该区域获得的利益相关。该费用必须与所获得的利益公平对应,并且必须经过选民批准。这项费用是在该房产可能已经适用的任何其他税费之外额外收取的。

Section § 6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西湾卫生区使用特殊方法处理废水。即使第6952条另有规定,这些方法也包括创新或替代系统。这些系统可能位于附近物业上,或与社区污水系统结合使用,采用压力和真空下水道等新技术。

在选择这些技术之前,该区必须获得其董事会和公共卫生官员的书面批准,证明存在健康风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82(a) 尽管第6952条另有规定,西湾卫生区可使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替代性或创新性废水处理技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82(b) 公共卫生官员根据第6955.1条作出的决定应包括经区董事会通过的关于现有或潜在公共健康危害的书面认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982(c) “替代性或创新性废水处理技术”是指 (1) 第6952条所定义的现场废水处理系统,或 (2) 此类系统与社区范围内的下水道或污水处理系统结合使用,如果该系统的一个或多个组件位于不动产上或附近,并采用创新性或替代性废水处理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研磨泵压力下水道系统、化粪池出水泵压力下水道系统、真空下水道系统或小直径重力化粪池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