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5

Explanation
一个城市可以在其辖区内设立一个改善区,如果它认为该区域对于根据本套法律允许进行的改善项目是必要或有帮助的。

Section § 4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一个区,专门用于实施改善项目,并承担债务以支付这些改善项目的成本和费用。

可以设立一个区,以实施任何改善项目,并为承担债务以支付该改善项目的成本和费用作出规定。

Section § 4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议会在认为某项公共改进有益于社区时下令进行。为此,市议会必须以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批准该决定。通过的决议必须简要描述改进项目,并可参考现有文件或地图以获取更多详情。多个改进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总成本必须进行估算,但无需逐项列出。这些成本将作为单一的财务提案提交给选民。

Section § 460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设立新区域时,决议应包含哪些内容。首先,它必须清楚地界定该区域的边界,即使土地是不连续的。其次,它应为该区域指定一个独特的名称和编号。第三,它必须声明该区域将从拟议的改进项目中受益。最后,它应明确一个时间和地点,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便任何受区域设立或计划改进项目影响的人提出异议。

该决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9(a)  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该区域可由两个或多个不相邻的地块组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9(b)  以独特的名称和编号指定该区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9(c)  宣布该区域为拟议改进项目受益的区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9(d)  确定时间和地点,以便任何对区域的设立、将决议中描述边界内的任何土地纳入该区域或对拟议改进项目的实施感兴趣的人提出异议。

Section § 4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市管理机构作出决议时,该决议以及投票赞成和反对的成员姓名,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公布一次,至少持续两周。首次公布应在听证会前30至60天之间进行。如果该市没有合适的报纸,则必须在县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46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决议副本必须张贴在拟议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并邮寄给该区域内土地的所有者和相关方。这必须在听证会前30到60天之间完成。通知会根据县记录发送给土地所有者,并发送给在市书记官处备案了信息的其他相关方。即使邮寄有错误或有些人没有收到通知,整个程序也不会因此失效。

决议副本也应在听证会前第60天至第30天之间,张贴在拟议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在听证会前60天至30天之间,决议副本也应以预付邮资的方式,邮寄给拟议区域内土地的每位被评估人,该评估人应为最近一次均衡化的县评估名册上所示的土地所有者,按照名册上所示的地址;并邮寄给在拟议区域内对任何土地拥有权益的每位人士,其姓名、地址以及其所感兴趣土地的指定信息已在市书记官办公室备案。此类邮寄中的任何错误、遗漏或失误,或任何人士未能收到此类副本,不应使根据本章进行的程序无效。

Section § 4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关于设立区域或在其内部进行改进的听证程序。管理机构会听取关于设立区域、纳入土地或拟议改进措施的异议。他们可以修改改进计划,但费用不得比之前的估算高出10%以上。管理机构可以排除那些不会从改进中受益的区域,但必须保留那些会受益的区域,确保只纳入那些能获得好处的土地。

在听证会确定的日期,或听证会延期的任何日期,管理机构应听取并审议所有针对区域设立、将任何土地纳入该区域或拟议改进措施的书面和口头异议。
在听证会上,管理机构可以对改进措施进行修改,但经修改后的改进措施的估计成本和费用,由管理机构在修改时确定,不得超过根据第4607节确定的金额的10%以上。
在听证会上,管理机构可以从该区域中排除其认为不会从最终确定的改进措施中受益的任何区域。但是,管理机构不得修改拟议区域的边界,以排除其认为会从最终确定的改进措施中受益的任何土地,也不得将管理机构认为不会受益的任何土地纳入拟议区域。

Section § 46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将新区域划入一个区的流程。如果拟划入区域的所有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或者管理机构希望增加该区域,他们必须通过一项描述边界的决议,并公布一次公开听证会。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将此决议邮寄给拟划入区域的所有土地所有者。任何邮寄错误都不会使整个程序无效。在听证会上,管理机构会听取异议,然后决定是否将该区域划入该区。

在听证会上,如果拟划入该区的所有土地所有者已书面请求增加该区域,或者管理机构已首先通过意向决议,则管理机构可以将区域划入该区。该决议应描述拟划入该区的区域边界,并应说明听证会将继续进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听取对拟增加区域的异议。在此类续行听证会时间前不少于20天,该决议的副本应预付邮资邮寄给拟划入该区的区域内土地的每位被评估人,其所有者信息应以最新均衡的县评估名册上所示为准,邮寄地址应以名册上所示为准。该决议的副本也应邮寄给在该区域内拥有任何土地权益的每位人士,其姓名、地址以及其拥有权益的土地的指定信息已存档于市书记官办公室。此类邮寄中的任何错误、遗漏或失误,或任何人未能收到该副本,均不应使根据本章进行的程序无效。
在续行听证会上,管理机构应听取对拟增加区域的所有异议,然后可以采取行动,将意向决议中描述的全部或部分区域划入该区。

Section § 4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管理机构在对其边界或计划的改进项目进行任何调整之后,正式设立一个区域。为此,他们需要一份由其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议。该决议应详细说明该区域的边界和改进项目,并在官方会议记录中记录哪些成员投了赞成票或反对票。

在对边界或改进作出所有必要和适当的变更后,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其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决议,设立该区域,确定其边界,并概括描述最终确定的改进项目。该决议,连同管理机构成员的赞成和反对票名单,应载入管理机构的会议记录。

Section § 46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正式设立一个区域所需的步骤。它要求将设立该区域的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县记录官备案,并将附有显示其边界的地图的副本提交给县估税官、县书记官和州平衡委员会。一旦该决议备案,该区域即被视为正式成立。如果任何人想在法庭上质疑该区域的有效性,他们必须在该决议备案后的60天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