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设施法设立
Section § 4606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一个区,专门用于实施改善项目,并承担债务以支付这些改善项目的成本和费用。
Section § 4607
Section § 4609
本节概述了在设立新区域时,决议应包含哪些内容。首先,它必须清楚地界定该区域的边界,即使土地是不连续的。其次,它应为该区域指定一个独特的名称和编号。第三,它必须声明该区域将从拟议的改进项目中受益。最后,它应明确一个时间和地点,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便任何受区域设立或计划改进项目影响的人提出异议。
Section § 4610
Section § 4610.5
本法律条款要求,决议副本必须张贴在拟议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并邮寄给该区域内土地的所有者和相关方。这必须在听证会前30到60天之间完成。通知会根据县记录发送给土地所有者,并发送给在市书记官处备案了信息的其他相关方。即使邮寄有错误或有些人没有收到通知,整个程序也不会因此失效。
Section § 46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关于设立区域或在其内部进行改进的听证程序。管理机构会听取关于设立区域、纳入土地或拟议改进措施的异议。他们可以修改改进计划,但费用不得比之前的估算高出10%以上。管理机构可以排除那些不会从改进中受益的区域,但必须保留那些会受益的区域,确保只纳入那些能获得好处的土地。
Section § 4611.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将新区域划入一个区的流程。如果拟划入区域的所有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或者管理机构希望增加该区域,他们必须通过一项描述边界的决议,并公布一次公开听证会。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将此决议邮寄给拟划入区域的所有土地所有者。任何邮寄错误都不会使整个程序无效。在听证会上,管理机构会听取异议,然后决定是否将该区域划入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