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为1911年社区设施法。

Section § 46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4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区所在地的“市”这个术语。如果一个区位于多个城市,“市”指的是发起该区的城市。

“市”指该区所在的城市。如果一个区不完全位于一个城市的边界内,“市”指发起城市。

Section § 4602.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将“区”定义为根据本章或本章所取代的任何先前法律设立的任何区。

Section § 4602.2

Explanation
“管理机构”一词指的是市议会或任何其他负责监督城市事务的立法实体。

Section § 46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发起城市”定义为启动程序设立一个新区的城市,该新区范围超出其自身城市范围。

Section § 46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改进”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建造或购置各种类型的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厂,用于处理污水或工业废物。它还涵盖建造雨水和防洪系统。此外,它还涉及安装水厂或配水系统。该法律还涵盖对这些基础设施进行改进、扩建或购置所需财产。

改进指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2.4(a)  购置或建造所有类型的卫生下水道,包括但不限于排放、主干、截流、连接、支线和住宅连接下水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2.4(b)  购置或建造污水处理厂、工程或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2.4(c)  购置或建造用于收集、输送、处理或处置污水或工业废物的其他改进、工程或系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2.4(d)  购置或建造用于收集、输送或处置地表水或雨水的下水道、排水沟、管道、导管、涵洞或沟渠。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2.4(e)  购置或建造用于地表水或雨水排水或用于防洪的其他改进、工程或系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2.4(f)  购置、建造或扩建水厂、供水系统或配水系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2.4(g)  购置或建造附属于或与(a)至(f)项(含)所述的任何工程、改进或系统相关的工程或改进。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2.4(h)  对(a)至(g)项(含)所述的任何工程、改进或系统进行增补、重建或改进。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602.4(i)  购置(a)至(h)项(含)所述的任何工程、改进或系统所需的任何土地、地役权、容量权、使用权或其他财产。

Section § 46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在特定类型的县内的某些城市中,改进可以包括建造或管理用作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这些设施可以是展览馆、礼堂、体育场和体育馆等场所。它还包括为这些建筑或相关停车位所需的土地或财产的购置。 在特定的听证会上,如果某些区域不会从这些改进计划中受益,地方当局可以决定将其排除在外。

Section § 4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选择一种替代程序来处理下水道工程或改进,而不影响它们可能用于此类项目的其他法律。一旦城市根据本章启动一个项目,其规则将适用,直到项目结束。如果以后需要更多改进,城市可以再次遵循本章的规则,或者使用另一项法律。如果项目对整个现有区域有利,则无需创建新区域,除非他们决定根据本章的指导方针设立一个新区域。

本章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根据该等法律,任何城市可在其内部或由其进行改进,但本章为下水道工程或改进提供了一种替代的程序系统。改进可根据本章进行,也可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进行。但是,如果任何程序是根据本章启动的,则其规定适用于根据这些程序进行的任何改进,直至该改进完成。
如果在根据本章进行改进后,任何城市的管理机构确定有必要或方便进行任何额外改进,该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进行。如果额外改进是根据本章为同一区域进行的,则程序应与本章为进行初始改进所规定的程序相同。如果管理机构在根据第4611条规定的听证会后发现额外改进对根据本章先前形成的整个区域(按其当时构成)有利,则无需重组该区域。作为一种替代方法,管理机构可通过根据本章组建新区域来实施此类额外改进,新区域可全部或部分包含根据本章先前形成的任何区域所包含的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