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专门的区域,以便为那些跨越多个城市、或者同时包含同一县内城市和非建制区域的改善项目提供资金并进行开发。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设立区域,以实施任何将惠及以下区域的改善项目:部分位于发起城市内,部分位于任何其他城市内,或部分位于同一县的非建制区域内,或兼具上述情况。

Section § 46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如果其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启动创建和改进一个区的程序。设立这个区的过程必须遵循与在一个城市内创建区相同的步骤,除非本条另有其他规定。

任何城市,只要其管理机构认定根据本条规定设立一个区是可取的,即可启动根据本条规定设立一个区并进行改进的程序。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设立一个区的程序应与本章规定的、该区位于单一城市内的程序相同。

Section § 4614.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想要成立一个包含其他城市部分区域的新区,它必须首先征得这些城市的许可。该城市必须向其他城市发送一份决议(即一项官方决定),请求它们的同意。除非其他城市同意,否则新区不能成立,并且它们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前通过各自的官方决议表示同意。

Section § 4614.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想成立一个区,并且该区将包含县内任何不属于城市正式管辖的区域(即非建制区域),那么该城市必须首先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城市需要向监事会提交一份特定决议的认证副本,请求他们的同意。如果县监事会在规定的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未能通过决议表示同意,那么包含这些非建制区域的区就无法成立。

Section § 4614.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涉及多个政府实体时,在加利福尼亚州组建新区域的流程。发起组建的城市必须首先获得拟议区域内部分或全部包含的其他城市或县的同意。这种同意通过官方决议形式给出。一旦所有必要的批准到位,发起城市就拥有独家权力来处理组建事宜,包括举行听证会和进行边界变更。然而,如果该城市希望从其他城市或非建制地区添加任何新区域,它必须首先获得这些区域管理机构的同意。

Section § 4614.11

Explanation

当一个新的区成立时,发起该区的城市对其管理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责任。这个城市可以处理所有区事务,例如举行债券选举、进行改进、征收税款以及通过必要的法律,就像该区是城市本身的一部分一样。

根据本条成立任何区后,该区应由发起城市的管理机构管辖并受其管理。发起城市的管理机构可以处理该区的所有事务,在该区内召集并举行债券选举,在该区内建设所有改进项目,促使在该区内所有应税财产上征收和收取税款,并通过为这些改进项目可能需要的必要立法,其效力与该区所有区域均包含在发起城市边界内相同。

Section § 4614.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处理为某个区域发行债券相关税款的程序。当债券发行时,市政府管理机构必须在每年7月中旬前通知县政府,说明需要筹集多少资金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县审计员会计算出所需的税率,并单独记录下来。

然后,县监事会会决定并从该区域内的所有应税财产征收税款,这些税款是除了其他县税和市税之外的。一旦征收,这些税款将送交市司库,专门用于支付债券款项。这些税款必须与其他市政资金分开存放,并且在留置权和执行方面与县税同等对待。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任何区域授权发行债券,且该债券已发行或预计将发行,则发起城市的管理机构应在每年7月15日或之前,向该区域所在县的监事会呈报根据第4638条以及(如适用)第4639.5条规定,为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所需筹集的金额。县审计员应确定足以筹集该金额的税率。县审计员应在县税收评估册的单独一栏中计算并填入作为该区域应税财产区域税的各项应付金额。该区域所在县的监事会应在确定一般县税征收时,并以该税征收所规定的方式,每年根据第4638条以及(如适用)第4639.5条,对该区域内的所有应税财产征收税款。如此征收的税款应在为县或市目的征收的所有其他税款之外,并应在根据第4614.14条征收的税款之外,且应与县税同时同方式征收。当该等税款征收后,应支付给县司库,县司库应立即将其汇交发起城市的市司库。该等税款是该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的留置权,并应与县税的留置权具有同等效力。其征收应通过与执行县税留置权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发起城市的市司库应以信托方式持有该等税款,并与所有其他市政资金分离,仅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461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县合作,并签订协议,共同建设和使用共享的污水处理、防洪和雨水排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