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可由理事会按照本章规定解散。
污水维护区解散
Section § 491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内的人们启动解散该区域的程序。为此,至少50名在该区域拥有房产并居住的人必须签署一份请愿书。如果房产所有者和居民少于100人,则需要超过半数的人签署。另外,该区域的董事会也可以通过一项决议自行启动解散程序。
区域解散 解散请愿书 自由持有者
Section § 4919
这项法律规定,在预定的听证会或延期后的听证会上,董事会将审查一份关于拟议解散(可能是一个组织或实体)的请愿书或决议,并决定是批准还是否决。一旦董事会做出决定,该决定不可上诉或更改。
听证决定 请愿书审查 决议评估
Section § 4920
如果一个区被解散,一旦董事会做出决定,它将正式停止存在。然而,该区拥有的任何财产都将成为县的财产。如果该区在解散时仍有欠款,它将仅为征收税款以偿还这些债务的目的而继续存在。在债务清偿之前,县监事会将管理这一过程,确保税款被征收并支付。
区域解散 财产转移 县财产
Section § 49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因兼并或设立而成为一个或多个城市的一部分,那么县金库中所有属于该区的资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给理事会。
当一个区的所有领土被纳入一个或多个城市时,无论是通过兼并还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城市的设立,所有存入县金库并记入该区名下的资金,应由理事会按照本条规定支付。
区兼并 城市设立 县金库资金
Section § 4922
如果一个区完全位于一个城市内,该区的资金应交给该市的司库。该市的管理机构将随后管理这笔资金。
如果整个区都包含在一个城市内,该基金应支付给该市的司库,并由该市的管理机构管理。
市司库 区基金 单一城市
Section § 4923
本法律解释了当一个区域被划分给多个城市时,资金如何分配。如果一个区域的不同部分被并入不同的城市,资金将根据划分前每个城市所辖区域的评估财产价值进行分配。
区域划分 城市司库 资金分配
Section § 4924
本节解释,从区域转移到城市的任何资金必须由市政府管理。这些资金应主要用于造福城市内属于该区域的部分,并特别用于运行和维护以前由该区域负责的下水道。
区域支付给城市的资金应由其管理机构管理,以造福城市内包含的区域部分,并用于运营和维护其中以前由该区域维护的下水道。
资金管理 市政府 区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