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污水管道维护区法案》。它是一个名称,用于指代一套关于指定区域内污水系统维护和管理的法律。

Section § 486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定义了“区”这个词,特指根据本章或本章取代的任何旧法律成立的污水管道维护区。

本章所称“区”,指依据本章或依据其所取代的任何法律成立的污水管道维护区。

Section § 4862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区划已成立或将要成立的县的监事会。

在本章中,“委员会”一词指成立区划的县或拟成立区划的县的监事会。

Section § 4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提到“书记员”时,它指的是监事会的书记员。

Section § 4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卫生区或县卫生区组建和管理的现有规则仍然有效。它确保下水道维护区不能接管或干预这些区管理的下水道的维护或修理。
本章不废除任何规定卫生区或县卫生区组建的法律,也不授权下水道维护区的管理机构管理、控制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卫生区或县卫生区控制下的任何下水道的维护或修理。

Section § 486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污水管道”,它不仅指管道本身,还包括该区域内的支线和收集污水管道、化粪池以及其他污水处理方法等任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