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设施扶持小型农村社区
Section § 612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社区设施和相关援助计划所使用的术语。“社区设施”包括公共供水或废水处理系统。“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格受助方”是指能够提供详细技术支持的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
“低收入社区”的定义是其收入低于全州中位数70%的社区,而“乡村社区”则指人口少于5,000人的社区。“启动资金”是指用于帮助项目开发的初始资金。“技术援助”涵盖了多个领域,例如组织非营利服务、处理社区职责、维护设施、开发项目以及通过启动资金赠款获得财政援助。
Section § 6121
本节解释说,小型农村社区由于专业知识、人员和资金有限,难以利用设施开发项目。水和废水法规的变化增加了他们的困难。本法律旨在帮助这些社区从现有项目中受益,并培养自力更生的能力。
Section § 6122
Section § 6124
这个计划旨在帮助农村和低收入社区获得资金来开发社区设施。目标是确保这些设施耐用并能长期运行,同时保持合理的使用费用。负责管理该计划的部门旨在通过尽可能地将资金与其他融资来源配对使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
Section § 6125
Section § 6126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受赠方提供资金的条件。它要求受赠方至少能够在全县范围内提供全面的技术援助。
受赠方只能将不超过80%的资金用于与提供此类援助相关的人员和行政开支。部门必须审查并认证每个被指定接受启动资金的社区是否符合资格。这些社区也必须获得技术支持。
启动资金不得超过7,500美元,或该社区每户200美元,以较低者为准。此外,部门和受赠方必须在一个储蓄账户中共同管理启动资金,该账户要求双方授权才能提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