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环境卫生区设立
Section § 4710
本法律解释了设立县环境卫生区的程序。监事会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设立该区的意图。该决议必须包含意图声明,界定该区的边界或地域,命名该区,并设定听取异议的时间和地点。此外,它还要求指示监事会书记员公布该决议和听证通知。如果该区涉及不相连的土地区域,则必须符合该县的环境卫生总体规划,或者位于同一流域内,流域被定义为通过重力排入主下水道系统的区域。
Section § 471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设立一个区域,可以包括未设市区域和已设市区域,其中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城市的全部或部分。如果只包含一个城市的一部分,则必须获得该市管理机构多数成员的批准。
未经另一个卫生区或类似目的区域的同意,并且未经监事会评估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本区域不得包含这些区域的任何部分。
关于此纳入事项的听证会公告,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但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4713
Section § 4714
Section § 4714.5
Section § 4715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定数量的选民对设立新区域提出书面反对,将触发两种可能的行动。如果该区域的登记选民少于2001人,则至少需要5%的选民反对;如果登记选民有2001人或更多,则至少需要2%的选民反对,或最少100份反对意见。如果反对意见达到这些门槛,委员会必须要么取消拟议的区域,要么将新区域的设立(其边界在听证会上已确定)提交给选民进行投票。
Section § 4716
本节解释了在拟议区域选举中投票的规则。只有在该拟议区域内登记的选民才能投票。监事会负责设立投票区,并任命由一名检查员、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投票区委员会。选举前至少一周,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选举的其他细节由监事会决定。
Section § 471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就区划设立选举通知地方机构的流程。一旦选举被宣布举行,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是决议的核证副本。接着,在接下来的五天内,执行官需要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必须描述区划的边界。最后,委员会在五天内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4716.2
Section § 4716.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果向选举官员提交了多份支持或反对组建新区域的论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论据过多,官员将从每类论据中选择一份分发给选民。他们将优先考虑县监事会的论据,如果县监事会没有提交,则优先考虑个人选民或公民团体的论据。
Section § 4716.4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准备一份投票指南,并将其寄送给每位有资格就设立一个区划进行投票的选民。
该指南必须包含区划设立提案的完整文本、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提案的论点。它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邮寄。
根据《选举法》的另一条款,该指南被视为官方选举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