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设立县环境卫生区的程序。监事会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设立该区的意图。该决议必须包含意图声明,界定该区的边界或地域,命名该区,并设定听取异议的时间和地点。此外,它还要求指示监事会书记员公布该决议和听证通知。如果该区涉及不相连的土地区域,则必须符合该县的环境卫生总体规划,或者位于同一流域内,流域被定义为通过重力排入主下水道系统的区域。

A board of supervisors desiring to form a county sanitation district shall adopt a resolution of its intention to do so. The resolution shall contain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0(a)  设立该区的意图声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0(b)  拟设区的边界或其地域范围的其他指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0(c)  拟设区的名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0(d)  听取对该区的设立或其范围的异议的时间和地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0(e)  指示监事会书记员公布该决议和听证通知。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0(f)  当拟设区包含不相连的地域地块时,应声明拟设区将符合监事会通过的县环境卫生服务总体规划,或者如果该县尚未通过此类总体规划,则应声明拟设区位于同一流域内。本节所指的“流域”仅指通过重力排入主下水道或多个主下水道的区域。

Section § 4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设立一个区域,可以包括未设市区域和已设市区域,其中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城市的全部或部分。如果只包含一个城市的一部分,则必须获得该市管理机构多数成员的批准。

未经另一个卫生区或类似目的区域的同意,并且未经监事会评估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本区域不得包含这些区域的任何部分。

关于此纳入事项的听证会公告,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但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

所成立的区域可包括非法人区域或法人区域,或两者兼有。区域内所包含的法人区域可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的全部或部分。但是,除非经该市管理机构多数票同意,否则不得将一个城市的非全部区域纳入该区域。
该区域不得包括另一个卫生区或为类似目的成立的任何其他区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除非该其他区域的管理机构同意,并且监事会经听证后,通过正式通过的决议认定拟议将该其他区域的全部或部分纳入本区域符合公共利益,且受影响的区域将因此受益。
此类听证会的通知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10天且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在县内发行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连续刊登至少两期。

Section § 4711.5

Explanation
设立区域时,土地不必全部相邻。地块可以是分开的。

Section § 4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异议的听证会必须在决议通过后至少30天才能安排。听证会将在监事会通常开会的地方举行,或者在拟议区域内的某个地方举行。

Section § 4713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完整的决议必须在拟议区域所影响的地区至少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两次。关于决议的简短通知以及听证会的详细信息,也可以在其他地方日报或周报上刊登。

Section § 4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预定的听证会期间,或其任何延期期间,监事会会听取关于设立新区域或其边界的异议。如果他们认为某些区域不会因被纳入拟议区域而受益,他们可以将其从拟议区域中移除。

Section § 47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拟议区域内的业主反对设立该区域,并且这些业主的房产评估价值占该区域总评估价值的一半以上,那么设立该区域的程序就必须停止。监事会在收到此类反对意见时,有责任停止该程序。

Section § 4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定数量的选民对设立新区域提出书面反对,将触发两种可能的行动。如果该区域的登记选民少于2001人,则至少需要5%的选民反对;如果登记选民有2001人或更多,则至少需要2%的选民反对,或最少100份反对意见。如果反对意见达到这些门槛,委员会必须要么取消拟议的区域,要么将新区域的设立(其边界在听证会上已确定)提交给选民进行投票。

如果向委员会提交了对区域设立的书面反对意见,且该反对意见由以下选民签署:若该区域包含少于2001名登记选民,则由该区域5%的登记选民签署;或若该区域包含2001名或更多登记选民,则由2%的登记选民签署,但不少于100名登记选民,则委员会应当,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么通过一项命令放弃拟议区域的设立,要么命令将区域设立事宜(其边界线在听证会结束时确定)提交给拟议区域的选民进行选举。

Section § 47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拟议区域选举中投票的规则。只有在该拟议区域内登记的选民才能投票。监事会负责设立投票区,并任命由一名检查员、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投票区委员会。选举前至少一周,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选举的其他细节由监事会决定。

在该选举中,只有在该拟议区域内登记的选民才能投票。选举投票区应由监事会设立,并应任命由一名检查员、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投票区委员会。选举前至少一周,应通过在拟议区域内发行的一般流通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选举通知。在其他方面,选举应按照监事会命令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47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就区划设立选举通知地方机构的流程。一旦选举被宣布举行,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是决议的核证副本。接着,在接下来的五天内,执行官需要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必须描述区划的边界。最后,委员会在五天内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在区划设立选举被宣布举行后的五天内,宣布举行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当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拟设区划的区域或主要部分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选举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设区划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用宣布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立法机构所通过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划设立选举已被宣布举行的通知后五天内,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设立的公正分析报告,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对拟设区划边界的详细描述。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报告后五天内,应当批准或修改该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负责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471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监事会、某些经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这些意见书的字数上限为300字,并且必须在区域设立选举举行前至少54天提交。

Section § 471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果向选举官员提交了多份支持或反对组建新区域的论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论据过多,官员将从每类论据中选择一份分发给选民。他们将优先考虑县监事会的论据,如果县监事会没有提交,则优先考虑个人选民或公民团体的论据。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就拟议的区域组建,向选举官员提交了多于一份的支持论据或多于一份的反对论据,则该选举官员应选择其中一份论据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选择论据时,选举官员应按照以下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各方的论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6.3(a) 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监事会成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6.3(b) 个人选民或真实的公民协会,或此类选民和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47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准备一份投票指南,并将其寄送给每位有资格就设立一个区划进行投票的选民。

该指南必须包含区划设立提案的完整文本、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提案的论点。它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邮寄。

根据《选举法》的另一条款,该指南被视为官方选举材料。

负责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应当安排印刷并邮寄一份关于供投票表决的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给每位有权就区划设立问题进行投票的选民。
该选票小册子应当按照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6.4(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6.4(b)  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准备的提案公正分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6.4(c)  支持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16.4(d)  反对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当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将选票小册子邮寄给每位有权在区划设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该选票小册子属于《选举法》第13303条所指的“官方事项”。

Section § 4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听证会或选举之后,如果多数票支持设立新区域,包括每个相关城市中的多数支持,则监事会有权决定是否设立该区域。

听证会结束后,或如果举行了选举且选举结果的清点显示,整个拟议区域内投出的所有票数中多数以及拟议区域内每个城市或其部分就该问题投出的票数中多数均赞成设立该区域,则监事会可酌情决定,发布设立该区域的命令。

Section § 4718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成立时,一份正式命令必须明确其名称并描述其所涵盖的区域。一旦发布,此命令即视为最终证明,表明所有必要程序均已正确执行,但采纳并完整公布意向决议以及举行听证会的要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