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地区董事会可以在其管辖区内设立称为“区域”的范围。他们还可以通过一项称为“决议”的正式决定,向这些区域添加或从中移除财产,从而改变这些区域。

Section § 4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当决定在一个区域内设立一个特别区域时,必须划定该区域的边界,并解释为何设立该区域符合公众利益和必要性。区委员会必须承认该区域将受益于在那里维护设施。此外,他们必须说明设立该区域的理由,命名该区域,并公布何时何地将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设立该区域。

宣布设立特别区域意向的决议应描述拟设区域的边界,声明区委员会认定拟设区域内的区域将受益于区域内设施的维护和运营,并且公众利益和必要性要求设立该区域,并说明其理由和拟设区域的名称,以及确定就设立该区域问题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4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一个区想要将新领土添加到现有区域时,它必须概述要添加区域的边界,声明新区域将受益于该区域的设施,并提供关于何时何地将就此事举行公开听证会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4853

Explanation
如果计划举行听证会,必须通过在该地区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来通知公众。公告应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并且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10到30天之间发布。

Section § 4854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希望您的财产被纳入新的或现有的区域,您可以在公开听证会之前或期间提交书面异议。在听证会期间,区委员会将审议所有异议。最终,委员会将决定是否设立该区域、更改其边界,或排除那些不会从中受益的特定财产。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听证会举行时或举行前,向区委员会提交书面异议,反对设立该区域或反对将其财产纳入其中。在听证会上,区委员会应听取并裁决所有抗议和异议。听证会结束后,区委员会可命令设立该区域或修改现有区域的边界,如原始决议所述,或将该边界内任何或所有不会受益的财产排除在外。

Section § 4855

Explanation
当设立新区域或修改现有区域边界时,官方决定的副本必须提交给县估价师。县估价师随后会在评估名册上将该区域内的财产单独列出,并根据决议对其进行标记。

Section § 4856

Explanation
每年,在县政府设定税率之前,地区委员会必须向监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这份报告应详细说明在该区域内维护和运营任何项目或改进所需的税收金额。

Section § 4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监事会每年设定一个特别税率。他们还必须对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征收特别评估税。这样做是为了根据最新的县财产评估记录,支付该区域需要承担的某些费用。

Section § 4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董事会在公开听证会后认定某个特别区域或从中移除的土地不再受益于该区域内的设施,那么该特别区域可以被解散或从中移除土地。执行此程序的流程应遵循该区域最初设立或扩大时所使用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