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设立特别区域意向的决议应描述拟设区域的边界,声明区委员会认定拟设区域内的区域将受益于区域内设施的维护和运营,并且公众利益和必要性要求设立该区域,并说明其理由和拟设区域的名称,以及确定就设立该区域问题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县级卫生区特别区
Section § 4850
本法律条文规定,地区董事会可以在其管辖区内设立称为“区域”的范围。他们还可以通过一项称为“决议”的正式决定,向这些区域添加或从中移除财产,从而改变这些区域。
地区董事会 区域 设立区域
Section § 4851
本法律条款要求,当决定在一个区域内设立一个特别区域时,必须划定该区域的边界,并解释为何设立该区域符合公众利益和必要性。区委员会必须承认该区域将受益于在那里维护设施。此外,他们必须说明设立该区域的理由,命名该区域,并公布何时何地将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设立该区域。
特别区域设立 区域边界 区委员会认定
Section § 4852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一个区想要将新领土添加到现有区域时,它必须概述要添加区域的边界,声明新区域将受益于该区域的设施,并提供关于何时何地将就此事举行公开听证会的详细信息。
并入边界 区委员会 领土受益
Section § 4853
如果计划举行听证会,必须通过在该地区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来通知公众。公告应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并且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10到30天之间发布。
听证会通知 刊登要求 报纸公告
Section § 4854
如果您不希望您的财产被纳入新的或现有的区域,您可以在公开听证会之前或期间提交书面异议。在听证会期间,区委员会将审议所有异议。最终,委员会将决定是否设立该区域、更改其边界,或排除那些不会从中受益的特定财产。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听证会举行时或举行前,向区委员会提交书面异议,反对设立该区域或反对将其财产纳入其中。在听证会上,区委员会应听取并裁决所有抗议和异议。听证会结束后,区委员会可命令设立该区域或修改现有区域的边界,如原始决议所述,或将该边界内任何或所有不会受益的财产排除在外。
财产排除 区域设立 边界修改
Section § 4855
当设立新区域或修改现有区域边界时,官方决定的副本必须提交给县估价师。县估价师随后会在评估名册上将该区域内的财产单独列出,并根据决议对其进行标记。
区域设立 修改区域边界 县估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