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卫生区区职权
Section § 4739.5
Section § 4740
本节允许区域获取建设和管理排污系统或废物处理服务所需的土地或财产。区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这些财产,包括赠与、购买或征用。在此语境下,“垃圾”一词包括各种废弃物,如食物残渣、树叶、厨余垃圾以及任何被视为无用的东西。
Section § 4741
本节概述了区域建设和运营污水和垃圾设施的权力。如果城市投票同意,区域可以在其边界内外建设污水系统。它们可以在没有城市批准的情况下运营主要污水管道,但运营较小的系统需要批准。垃圾设施在建设前需要获得市或县的批准,特别是在非建制区域。如果区域大部分是非建制区域,并且提议建设新的垃圾场,如果选民有重大反对意见,则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可能进行全民投票。
Section § 4741.1
如果区委员会除了现有的污水处理系统外,还想建设、维护和运营一个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它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议必须声明其意图,说明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该系统的边界将与区边界一致,并包含区的名称。此外,区秘书需要在10天内将一份经认证的副本发送给地方管理机构。决议还应说明,任何在区委员会有代表权的政治分区,如果遵循特定程序,可以退出该系统并免除相关责任。
Section § 4741.2
Section § 4741.3
这项法律规定,在宣布计划建设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并等待至少90天后,区委员会面临两种选择:它可以正式成立该系统,继续推进;或者取消计划,并废弃所有之前为成立该系统所采取的步骤。
此外,如果委员会决定推进并建立一个新的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区内任何旧的垃圾收集和处置系统将自动解散,无需采取任何额外行动。
Section § 4741.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县级卫生区的董事会负责监督该区的所有职能,例如管理废物系统和处理污水。每位董事都可以充分参与,即使他们所代表的区域不参与废物系统。
Section § 4741.5
Section § 4741.6
Section § 4741.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区域根据另一项法律的第5471节中的具体规定,对其垃圾管理系统收取费用。重要的是,除非这些垃圾系统能将废物转化为能源或材料,或者对区域内的所有人开放使用,否则从费用中收取的任何资金都不能用于运营或建设垃圾系统。收取这些费用的人可以扣除其收取成本。此处的“人员”一词包括个人、公司和公共团体。
Section § 474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与其他区、市或政府机构合作,共同购买、拥有、使用、建造、维护或运营处理污水或废物的系统。这些合作可以在区内或区外进行。但是,污水处理厂不能在不属于该区的城市建造或运营,除非该市的管理机构一致同意。
Section § 4742.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区与城市、其他政府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以管理、处理或处置垃圾或污水等废物。如果区委员会认为这样做对该区有利,就可以签订这些合同。任何此类合同最长可达50年,如果区委员会认为该区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处理好废物管理,则期限可以更短。
Section § 4742.3
Section § 4742.4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卫生区和县就处理彼此财产上的设施(例如水管或污水管道)的费用分摊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决定谁支付多少,并设定他们认为公平的条款,用于修复、移动或维护这些设施。
Section § 4742.5
Section § 4743
Section § 4744
本法律条款允许相关机构出售或处理掉污水处理系统和处理厂等设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水、污水处理后的出水、肥料或副产品。它还可以为此目的建造和维护所需的管道及其他结构。
Section § 4745
Section § 4746.1
Section § 4746.2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区委员会在需要资金用于与灾害相关的维护和修理时,从县级资金中借款。他们最多只能借入当前或下一个财政年度预期收入的85%,并且可以通过征税来偿还这些贷款。
各区也可以在相同条件下向其他卫生区借款或出借资金。借款限额仍然适用,“灾害”可以指火灾、地震和洪水等。
Section § 4746.3
本法律规定,如果环卫区根据特定法律条款借款,所借资金必须立即计入该区所需预算。监事会负责决定贷款何时以及如何偿还,但偿还期不得延迟超过 10 年。
Section § 4747
Section § 4748
这项法律要求区董事会聘请卫生工程师,对区内的卫生问题进行调查。工程师必须准备一份报告,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a) 现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概况。
(b) 拟议的卫生改善工作的具体内容。
(c) 拟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
(d) 项目中涉及的财产描述,包括被征用或受影响的财产。
(e) 一张显示区边界、拟议活动地点和受影响财产位置的地图。
(f) 拟议卫生改善项目的预估成本。
Section § 4750
Section § 4751
Section § 4752
Section § 4754
Section § 4758
Section § 4759.1
这项法律赋予各区在城市道路、街道和公路上建造、运营和维护特定污水管道的权利,但不包括海洋或末端排水管道。末端管道是指将处理过的污水排入城市的管道。在使用州公路时,必须遵守特定的公路法律。
各区必须修复并恢复其施工的任何道路至原有状态,并尽量减少对现有用途的干扰。他们需要与市政府官员协调,就这些污水管道的建造地点和方式达成一致。如果三个月内未能达成协议,该区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具体细节,从而允许该区按照法院的规定进行施工。
Section § 4760
区域委员会可以与城市或公共机构合作,在区域项目需要时接管或取得污水处理系统和处理厂。他们可以通过协议、征用或其他方式进行。城市和机构也可以与县卫生区签订这些协议。
如果一个系统是用债券融资的,区域可能会用其资金接管债券支付,从而减少其需要支付给该机构的金额。县卫生区可以像为自己的债券筹集资金一样,筹集资金来支付这些债券。
Section § 4761
Section § 4762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某个区域有了排污系统后,市政府可以宣布像化粪池这样的旧式污水处理方法为公共滋扰。然后,政府可以要求所有供人使用的建筑物连接到新的排污系统。在城市范围之外,县监事会拥有同样的权力,可以宣布这些旧方法为滋扰,并要求建筑物连接到排污系统。
Section § 4762.1
Section § 4764
Section § 4765
本条规定允许区或其代表出席立法会议和委员会,以支持或反对影响该区的法律。区可以支付这些倡导活动的费用。
区还可以加入具有相似利益的协会,共同向立法机关游说。这些费用也允许由区承担。
理事会成员从事此类活动时,驾车出行的费用按每英里11美分报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Section § 4766
Section § 4766.1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委员会为卫生区制定一个示范性条例。要采纳这项条例,县必须遵循在特定政府指导下采纳其他地方法律的相同程序。一旦制定,该条例可以通过相同的步骤进行修改。但是,它只适用于选择通过援引此示范性条例来采纳它的区域。
Section § 4766.2
Section § 4766.3
在卫生区根据示范条例采纳新规定之前,他们必须通过在区办公室提供拟议条例供公众查阅的方式告知公众。如果当地有报纸,他们还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以确保社区知晓。如果没有当地报纸,他们必须以公布任何建议新规定的相同方式张贴通知。
Section § 4766.4
Section § 4766.6
Section § 476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卫生区管理供水系统,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建造和运营水库、管道等设施,为家庭和企业提供水源。如果需要,它们还可以从其他地方购买水,并被允许直接向区外的客户销售水,但只能使用主要为满足其区内需求而建造的设施。
如果它们想在另一个管理自己供水的区或市范围内销售水,则必须首先获得该区或市领导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