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区域的请愿书须由拟从该地区排除的部分中的50名或以上自由持有者签署,或者,如果拟排除部分中的自由持有者少于一百名,则由多数自由持有者签署。该请愿书应请求将该区域从该地区中排除,理由是其留在该地区将不会受益。
下水道维护区除外
Section § 4906
如果人们希望将他们区域的一部分从一个地区中移除,该部分中至少50名业主必须签署一份请愿书,或者,如果业主少于100名,则多数人必须签署。请愿书应说明该区域留在该地区将不会受益。
排除区域请愿书 自由持有者 地区排除
Section § 4906.1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讨论是否将区域中不再受益的部分移除。听证会必须在他们正式决定举行听证会之后,在至少 (15) 天但不超过 (30) 天内举行。
作为第 (4906) 条所述程序的替代方案,董事会可以通过其会议记录中载明的决议,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讨论将区域的任何部分排除在外的问题,该部分将不会因留在该区域而受益。确定的听证会时间不得少于 (15) 天或多于 (30) 天,自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区域排除 公开听证程序 利益评估
Section § 4907
当有人提交请愿书要求将某个区域从一个区划中移除时,董事会必须设定一个听证日期,以讨论该请愿书和任何反对意见。这个听证会必须在他们收到请愿书后的15到30天内举行。
排除区域 请愿听证会 区域修改
Section § 4908
董事会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十天发布关于拟议排除的通知。该通知需要在该区内发行且最有可能告知该区居民的报纸上刊登一次。
至少在规定时间前十天,董事会应在该区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听证会通知,该报纸应是董事会认为最有可能将拟议排除事宜通知该区居民的报纸。
听证会通知 拟议排除 报纸刊登
Section § 4909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参加听证会,对将某个区域从一个区中移除,或对剩余区域继续作为一个区提出反对意见。委员会必须听取这些反对意见并就此作出决定。
听证会参与 区域排除 区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