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的某个部分留在该区域内没有好处,这项法律允许按照其他地方列出的具体规定将其排除出去。

Section § 4906

Explanation

如果人们希望将他们区域的一部分从一个地区中移除,该部分中至少50名业主必须签署一份请愿书,或者,如果业主少于100名,则多数人必须签署。请愿书应说明该区域留在该地区将不会受益。

排除区域的请愿书须由拟从该地区排除的部分中的50名或以上自由持有者签署,或者,如果拟排除部分中的自由持有者少于一百名,则由多数自由持有者签署。该请愿书应请求将该区域从该地区中排除,理由是其留在该地区将不会受益。

Section § 49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讨论是否将区域中不再受益的部分移除。听证会必须在他们正式决定举行听证会之后,在至少 (15) 天但不超过 (30) 天内举行。

作为第 (4906) 条所述程序的替代方案,董事会可以通过其会议记录中载明的决议,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讨论将区域的任何部分排除在外的问题,该部分将不会因留在该区域而受益。确定的听证会时间不得少于 (15) 天或多于 (30) 天,自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4907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交请愿书要求将某个区域从一个区划中移除时,董事会必须设定一个听证日期,以讨论该请愿书和任何反对意见。这个听证会必须在他们收到请愿书后的15到30天内举行。

Section § 4908

Explanation

董事会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十天发布关于拟议排除的通知。该通知需要在该区内发行且最有可能告知该区居民的报纸上刊登一次。

至少在规定时间前十天,董事会应在该区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听证会通知,该报纸应是董事会认为最有可能将拟议排除事宜通知该区居民的报纸。

Section § 4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参加听证会,对将某个区域从一个区中移除,或对剩余区域继续作为一个区提出反对意见。委员会必须听取这些反对意见并就此作出决定。

Section § 4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一个区域进行重组,如果确定某个区域从属于该区不会受益。如果理事会决定某个区域留在该区内不会获得任何好处,并且剩余区域将继续受益,那么理事会可以正式重新界定该区的边界,以排除那些不会受益的区域。

Section § 4911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区域不再属于该区,那么为该区购买的任何财产仍将归县所有,并继续用于该区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