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与卫生和污水处理系统相关的法律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它解释说,“实体”包括负责下水道等服务的各种地方政府机构。“评估名册”是记录一般税款的清单,“审计员”是监督这些流程的财务官员。“书记员”指立法会议的记录员,“会议室”是举行这些会议的场所。法律还阐明,“费率或费用”包括与卫生系统相关的服务费用。“不动产”指土地及任何相关的财产改良物,而“税务征收员”是负责为实体征收税款的人员。此外,1972年所作的修订并未改变原有法律,而是对其含义进行了阐明。

本条文中所使用的下列词语,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或除非另有明确定义并更具体地指示此类词语的用法,否则应按本节的定义解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0(a)  评估名册。“评估名册”指实体征收一般税款所依据的评估名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0(b)  审计员。“审计员”指实体的财务官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0(c)  书记员。“书记员”指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或实体的秘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0(d)  会议室。“会议室”指实体立法机构举行例行会议的场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0(e)  实体。“实体”指并包括县、市县、市、卫生区、县卫生区、县服务区、下水道维护区以及其他经授权获取、建造、维护和运营卫生下水道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公共公司和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0(f)  费率或费用。“费率或费用”指实体就其卫生或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垃圾和废物收集)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收取的费用、通行费、费率、租金或其他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0(g)  不动产。“不动产”包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0(g)(1)  土地的占有、主张、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0(g)(2)  土地上的改良物。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0(h)  税务征收员。“税务征收员”指为实体征收一般税款的官员。
立法机关1972年常会对此节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原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原有法律的阐明。

Section § 5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实体为其供水、卫生、雨水排放或污水处理系统设定费用或收费,无论是在其管辖区域内还是区域外。他们可以通过其立法机构三分之二的投票来完成,并且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这些费用也可以与其他公用事业费用一并收取,但如果由其他部门控制账单,则需要获得同意。这些收入只能用于维护和建设这些系统,不能用于新的当地街道下水道。 如果备用费是根据过去的规定正确设立的,那么在不增加或扩大收费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以相同费率收取,无需再次投票。如果提议增加或扩大收费,则必须经过包括通知和听证在内的特殊程序。

Section § 5472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同意市政府设定的费用或收费,您可以支付这些费用,但要“抗议支付”——这意味着您正式表示不认可这些费用——然后可以将市政府告上法庭,尝试要回您的钱。您需要遵循税法其他部分中规定的抗议和诉讼的具体步骤。

Section § 547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用事业费可以与其他公用事业服务的费用一起收取,即使这些服务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机构或私人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要实现这一点,相关各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联合计费和收款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该协议还可以允许这些费用在账单上显示为一个合并项目,从而简化客户的账单处理过程。

这些费率可以与由该实体下属部门或机构(其立法机构对此不施加控制)提供的任何其他公用事业服务的费率一并收取,或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的费率一并收取,但须经该部门或机构或公用事业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和协议,该协议应确立收款的条款和条件。该协议,在进行收款的部门或机构或公用事业所有者的酌情决定下,也可以规定这些费率应逐项列出,在同一账单上开具,并作为一项收取,与其他公用事业服务费一并收取,而非单独收取。

Section § 54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市或地方政府实体通过房产税单而非单独收取某些服务费用。为实现此目的,该实体的立法机构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批准该措施。每年,他们需要准备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每处房产及其相关费用,并与最初设定的费率保持一致。

此类安排将一直有效,直到正式更改或撤销,并且可以与其他收取这些费用的方法并行使用。所涉及的房产可以通过使用官方税图或在县备案的地籍图进行识别。

任何已根据本条或根据第6520.5条通过条例或决议或命令的实体,均可经由该条例或决议,或经由其立法机构成员三分之二票通过的单独条例或决议,选择将此类费用纳入税收名册征收,以与其一般税款相同的方式、由相同人员、在相同时间一并征收,而非单独征收。在此情况下,其应每年编制一份书面报告并提交给书记员,该报告应包含接受此类服务和设施的每宗不动产的描述,以及根据该条例或决议规定的费用计算的每宗不动产当年的费用金额。
根据本条通过的授权在税收名册上征收费用的任何条例或决议,应在条例或决议中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如果条例或决议中未规定时间,则应保持有效直至被废止或直至该实体收取的费率发生变化。
本条授权的权力应是任何实体的所有其他权力的替代方案,并且是其立法机构为征收此类费用而采取的其他程序的替代方案。
不动产可以通过引用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27条编制并存档于县估税官办公室的地图进行描述,或通过引用存档于书记员办公室的地籍图或地图进行描述。

Section § 5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实体选择只处理未支付的费用。他们可以通过准备一份特定报告、发出通知并举行一次必要的听证会来做到这一点,听证会专门针对这些未支付的费用。

Section § 54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报纸上发布通知,内容是关于一份报告的提交以及为在税收名册上收取费用而安排的听证会。该通知必须在该实体或区域的当地报纸上发布,如果当地没有,则在县报上发布。如果是首次收取这些费用,则必须将关于报告和听证会的书面通知邮寄给最新评估名册上列出的业主。一旦报告获得通过,未来的听证会只需通过报纸发布公告即可,无需再单独发送书面通知。

Section § 54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程序:立法机构会听取对一份报告的异议。如果受报告影响的大多数业主提出反对,这份报告就会被否决。这样一来,报告中提到的费用就不会被加到房产税里,也不会对这些房产设定任何法律上的债权。

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立法机构应当听取并审议对该通知中提及的报告的所有异议或抗议(如有),并可不时延期听证。如果立法机构发现,报告中描述的多数独立地块的业主提出了抗议,则该报告不应被采纳,且相关费用应从税收名册中单独收取,并且不应构成对任何地块的留置权。

Section § 5473.3

Explanation
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可以决定各项费用或收费,包括进行修改或维持原状。他们还可以驳回对这些费用的异议。无论他们对这些费用作出何种决定,都将是最终决定。

Section § 5473.4

Explanation

每年8月10日之前,书记员必须向县审计员提交一份报告,列出所有已批准的财产收费。该报告必须声明已获得管理机构的正式批准。县审计员随后将这些费用记录在当前税收名册上所列的相关财产名下。对于位于该实体边界之外的财产,这些费用将被添加到其评估名册中。如果某项财产未在名册中详细说明,审计员可以将其与收费金额一并添加进去。

每年在对每项收费作出最终决定后的8月10日或之前,书记员应向县审计员提交一份根据第5473条编制的报告副本,并在报告上附上其签名认可的声明,表明该报告已由该实体的立法机构最终通过,县审计员应将各项收费金额记入当前评估名册上所列的相应地块或土地宗地。如果任何地块位于该实体边界之外,则应将其添加到该实体的评估名册中,以收取费用。如果财产未在名册上描述,县审计员可以将描述连同报告中所示的收费金额一并录入名册。

Section § 54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第5473.8条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与某块财产相关的费用或收费,自这些费用正式征收之前的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中午起,即成为该财产的留置权(即法定债权)。

Section § 54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税务征收员将某些费用加到房产税账单上。这些费用与正在征税的地块和宗地直接相关。

Section § 5473.7

Explanation
费用将与一个实体的常规税款同时一并征收。如果未按时支付,这些费用也将面临与其他税款相同的滞纳金。

Section § 5473.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适用于征收一般税款(例如处理逾期付款或取消)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本条规定的某些费用。但是,如果在费用出现在税单上之前的一年内,该财产已出售给新所有人,或者该财产上设立了新的留置权,那么通常的留置权将不适用。相反,这些费用将与其他税款分开征收。

适用于实体一般税款的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所有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拖欠、更正、取消、退款和赎回事项相关的法律,均适用于根据本条授权的费用。但如果与这些费用相关的任何不动产在包含这些费用的第一期一般税款出现在评估名册上的日期之前的一年内,已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人,或已设立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并附着于其上,则根据第5473.5条本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不动产,且与该不动产相关的费用应转入非担保征收名册。

Section § 5473.9

Explanation
税务征收员可以决定为某些费用发送单独的账单和收据。如果县为帮助其他地方政府处理这些费用而提供服务,县将获得报酬。支付金额由协议确定,且不会超过每个账户5美元或所收款项的1%,以较高者为准。这笔钱将存入县的工资基金。

Section § 547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实体对某些费用的逾期支付收取最高10%的罚款。此外,如果基本罚款和费用仍未支付,他们可以每月加收最高1.5%的罚款。法律还允许该实体收取这些罚款。

Section § 547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如果存在可能成为房产留置权的未付服务费,机构必须通知业主。如果这些费用逾期未付达 60 天,该机构可以通过向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证明来确保这些费用。

一旦备案,这些未付费用就成为该人在该县所有不动产上的留置权,类似于判决留置权。该留置权有效期为 10 年,但可以通过重新备案一份新证明再延长 10 年,除非留置权得到解决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3.11(a) 实体应在根据 (b) 款可能成为财产留置权的逾期未付服务费用逾期未付达 60 天时,通知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的被评估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3.11(b) 未付费用金额可由实体酌情决定,随时通过向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证明来获得担保,该证明应载明未付费用金额以及负责支付这些未付费用的人的姓名和地址。自该证明备案之时起,需支付的金额连同利息和罚金,构成对该人在该县拥有或之后、且在留置权到期前由其取得的所有不动产的留置权。该留置权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优先权和作用,并自证明备案之日起持续 10 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该留置权可在自证明备案之日起 10 年内或自留置权以本文规定的方式最后一次延期之日起 10 年内,通过向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新证明来延长,并自此次备案之时起,该留置权将延长至该县的不动产 10 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Section § 5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实体通过其立法机构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条例或决议,对连接其卫生或污水处理系统收取费用。它可以设定这些费用的到期时间,并提供付款选项,包括最长30年的分期付款,年利率上限为12%。这些费用和利息可以成为连接到这些服务的财产的留置权,即一项法律主张。但是,在此之前,必须通知财产所有者。通知必须包括费用表、财产描述、付款时间表、利率,以及可以提出异议的听证会详情。

An entity shall have the power by ordinance or resolution approved by two-thirds vote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body thereof to fix fees or charges for the privilege of connecting to its sanitation or sewerage facilities and improvements constructed by the entity pursuant to Sections 5463 and 5464, to fix the time or times at which the fees or charges shall become due, to provide for the payment of the fees or charges prior to connection or in installments over a period of not to exceed 30 years, to provide the rate of interest, not to exceed 12 percent per annum, to be charged on the unpaid balance of the fees or charges, and to provide that the amount of the fees or charges and the interest thereon shall constitute a lien against the respective lots or parcels of land to which the facilities are connected at the time and in the manner specified in Sections 5473.5 and 5473.8. Prior to making the fees or charges a lien against the land, the legislative body shall give notice to the owners of the lots or parcels of land affected, and the notice shall set forth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4(a) The schedule of fees or charges to be imposed by the entity.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4(b)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perty subject to the fees or charges, which description may be by reference to a plat or diagram on file in the office of the clerk of the legislative body, or to maps prepar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327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and on file in the office of the county assessor.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4(c) The time or times at which the fees or charges shall become due.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4(d) The number of installments in which the fees or charges shall be payable.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4(e) The rate of interest, not to exceed 12 percent per annum, to be charged on the unpaid balance of the fees or charges.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4(f) That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fees or charges and interest thereon shall constitute a lien against the lots or parcels of land to which the facilities are furnished.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4(g) The time and place at which the legislative body will hold a hearing at which persons may appear and present any and all objections they may have to the imposition of the fees or charges as a lien against the land.

Section § 5474.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发布通知,并遵循《政府法典》中概述的具体发布规则。此外,在听证会之前至少10天,必须向所有须缴纳费用或收费的土地所有者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应使用最近一次评估名册上列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5474.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个程序,其中立法机构需要听取对拟议费用或收费的异议或抗议。这会在事先通知中提及的特定时间进行,并且听证会可以根据需要延期。

Section § 5474.3

Explanation
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有权设定、调整或更改费用和收费。他们也可以驳回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且他们的决定将是最终的。

Section § 547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8月10日之前,地方政府官员必须向县审计员提供一份欠缴费用或收费的房产清单。清单中必须包括分期付款金额和任何到期利息,这些信息将记录在房产税评估名册上。如果房产后来被分割成更小的地块,官员必须确定哪个新地块将继续负责这些费用或收费。

Section § 54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审计员需要将某些费用或收费连同利息,作为分期付款记录在当前的评估名册上。这些金额将成为一项留置权,即对被征收的特定财产的法定债权。该留置权自这些收费登记之前的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中午生效。

Section § 547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税务征收员如何处理与特定财产相关的费用和收费。这些金额会列入税单,并受与普通税款相同的征收规则约束。如果在费用出现在税收名册上之前的一年内,某财产已转手或已在其上设立留置权,则这些费用将不会作为留置权附着在该财产上。相反,它们将被转入一个单独的清单进行收取。

如果有人仍欠费用,该实体可以通过向县记录员备案来担保这笔债务。这会在该人在此县拥有或之后取得的所有不动产上设立留置权,作用类似于判决留置权。该留置权最长可维持10年,但可以通过重新备案来延长。它会一直附着在财产上,直到被解除或撤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4.6(a) 税务征收员应将分期费用或收费的金额以及针对各自地块和土地征收的税款账单上的利息列入其中。此后,适用于该实体税款的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所有法律,包括其上的罚款和利息以及其取消或退款,均应适用于这些分期费用或收费及利息,但如果与该费用或收费相关的任何不动产在包含该费用或收费的普通税款第一期出现在评估名册上的日期之前的一年内,已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已设立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并附着于其上,则根据第5474.5节本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不动产,且该费用或收费及利息应转入无担保名册进行收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74.6(b) 未支付的分期费用或收费及利息的金额,可由该实体酌情随时通过在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证明来担保,该证明应注明费用或收费及利息的金额以及负有责任者的姓名和地址。自该证明备案之时起,需支付的金额连同利息和罚款构成对该人在该县拥有或之后、且在留置权到期前取得的所有不动产的留置权。该留置权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优先权和作用,并应自证明备案之日起持续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留置权可在证明备案之日起10年内,或按此处规定方式最后一次延长留置权之日起10年内,通过在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新证明来延长,且自此次备案之时起,该留置权应在该县的不动产上延长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Section § 547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征收员针对分期支付的费用、收费和利息发送单独的账单。县可以就其在收取这些费用方面提供的任何服务获得报酬。支付给县的款项不得超过为该实体收取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Section § 547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实体根据第5474条,通过条例或决议为服务或活动设定不同的费用或计算方法。这意味着即使在同一个实体内部,费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条例或决议而有所不同。

实体根据第5474条通过的条例或决议征收的费用或收费,其金额或计算方法可以与该实体根据第5474条通过的任何其他条例或决议征收的费用或收费不同。

Section § 547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与卫生或污水处理服务相关的某些费用或收费中收取的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目的。这些目的包括建设、维护和运营污水处理系统,支付市政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偿还污水处理项目债券的债务,以及偿还用于这些项目的联邦或州贷款。 但是,这笔钱不能用于建设当地街道上的小型新下水道管道,只能用于建设将废物输送到处理设施的较大型主管道。

Section § 547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实体根据一项具体规定(第5474条)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都是额外的,并且不取代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其他费用或收费。

根据第5474条,实体征收费用或收费的权力,应是任何其他授权此类实体设立费用、通行费、费率、租金或其他收费的法律所授予此类实体的权力之外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