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总则环境卫生和排水系统
Section § 5470
本节定义了加州与卫生和污水处理系统相关的法律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它解释说,“实体”包括负责下水道等服务的各种地方政府机构。“评估名册”是记录一般税款的清单,“审计员”是监督这些流程的财务官员。“书记员”指立法会议的记录员,“会议室”是举行这些会议的场所。法律还阐明,“费率或费用”包括与卫生系统相关的服务费用。“不动产”指土地及任何相关的财产改良物,而“税务征收员”是负责为实体征收税款的人员。此外,1972年所作的修订并未改变原有法律,而是对其含义进行了阐明。
Section § 5471
Section § 5472
Section § 5472.5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用事业费可以与其他公用事业服务的费用一起收取,即使这些服务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机构或私人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要实现这一点,相关各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联合计费和收款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该协议还可以允许这些费用在账单上显示为一个合并项目,从而简化客户的账单处理过程。
Section § 5473
本法律条款允许市或地方政府实体通过房产税单而非单独收取某些服务费用。为实现此目的,该实体的立法机构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批准该措施。每年,他们需要准备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每处房产及其相关费用,并与最初设定的费率保持一致。
此类安排将一直有效,直到正式更改或撤销,并且可以与其他收取这些费用的方法并行使用。所涉及的房产可以通过使用官方税图或在县备案的地籍图进行识别。
Section § 5473
Section § 5473.1
Section § 5473.2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程序:立法机构会听取对一份报告的异议。如果受报告影响的大多数业主提出反对,这份报告就会被否决。这样一来,报告中提到的费用就不会被加到房产税里,也不会对这些房产设定任何法律上的债权。
Section § 5473.3
Section § 5473.4
每年8月10日之前,书记员必须向县审计员提交一份报告,列出所有已批准的财产收费。该报告必须声明已获得管理机构的正式批准。县审计员随后将这些费用记录在当前税收名册上所列的相关财产名下。对于位于该实体边界之外的财产,这些费用将被添加到其评估名册中。如果某项财产未在名册中详细说明,审计员可以将其与收费金额一并添加进去。
Section § 5473.5
Section § 5473.8
本节规定,适用于征收一般税款(例如处理逾期付款或取消)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本条规定的某些费用。但是,如果在费用出现在税单上之前的一年内,该财产已出售给新所有人,或者该财产上设立了新的留置权,那么通常的留置权将不适用。相反,这些费用将与其他税款分开征收。
Section § 5473.9
Section § 5473.10
Section § 5473.11
本法律条款要求,如果存在可能成为房产留置权的未付服务费,机构必须通知业主。如果这些费用逾期未付达 60 天,该机构可以通过向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证明来确保这些费用。
一旦备案,这些未付费用就成为该人在该县所有不动产上的留置权,类似于判决留置权。该留置权有效期为 10 年,但可以通过重新备案一份新证明再延长 10 年,除非留置权得到解决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Section § 5474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实体通过其立法机构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条例或决议,对连接其卫生或污水处理系统收取费用。它可以设定这些费用的到期时间,并提供付款选项,包括最长30年的分期付款,年利率上限为12%。这些费用和利息可以成为连接到这些服务的财产的留置权,即一项法律主张。但是,在此之前,必须通知财产所有者。通知必须包括费用表、财产描述、付款时间表、利率,以及可以提出异议的听证会详情。
Section § 5474.1
Section § 5474.2
Section § 5474.4
Section § 5474.5
Section § 5474.6
本法律条款涉及税务征收员如何处理与特定财产相关的费用和收费。这些金额会列入税单,并受与普通税款相同的征收规则约束。如果在费用出现在税收名册上之前的一年内,某财产已转手或已在其上设立留置权,则这些费用将不会作为留置权附着在该财产上。相反,它们将被转入一个单独的清单进行收取。
如果有人仍欠费用,该实体可以通过向县记录员备案来担保这笔债务。这会在该人在此县拥有或之后取得的所有不动产上设立留置权,作用类似于判决留置权。该留置权最长可维持10年,但可以通过重新备案来延长。它会一直附着在财产上,直到被解除或撤销。
Section § 5474.7
Section § 5474.8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实体根据第5474条,通过条例或决议为服务或活动设定不同的费用或计算方法。这意味着即使在同一个实体内部,费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条例或决议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