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选举与组织
Section § 3210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医院区领导层的结构。它要求设立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所有成员都必须是居住在该区的注册选民,任期四年。然而,首届董事会是在该区成立时由县监事会任命的。最初,两名成员将在其继任者就职后离任,剩下的三名成员将在两年后离任。如果董事会出现空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其他部分的具体规定进行填补。
Section § 32100.01
本法律解释了在拥有至少225张病床的医院区,如何将董事会成员人数从五名增加到七名。区内的注册选民可以在普通医院区选举前至少三个月,通过提交一份请愿书来启动这一程序,该请愿书需有至少5%在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票的选民签名。如果收到请愿书,董事会必须在选举选票上列入一项议案,询问人们是否同意增加人数。选民可以在该议案上选择“是”或“否”。支持和反对该议案的论据将提前分发给区内的每位选民。
如果超过半数的选民支持该议案,董事会将正式增加这两个新的董事职位。但如果被否决,在下一次选举之前,不得将类似议案列入选票。竞选新职位的候选人也将列在选票上。
Section § 32100.1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医院区如何通过分区选举其董事会成员。该区选民提交的请愿书,其人数至少相当于上次州长选举在该区投票数的15%,可以启动这一程序;或者董事会也可以自行决定设立区域。这些区域必须反映人口统计和地理因素。将举行听证会,区内选民可以提出他们的意见,但最终董事会的决定是最终的。
如果董事会设立了区域,该决定可以在下一次选举中生效,除非有5%的选民在60天内提交请愿书,要求就该决议进行投票。如果请愿书有效,将通过投票决定董事会成员是否按区域选举。如果多数人支持,董事会就会宣布区域设立,董事将按区域选举;每个区域选举一名董事。董事在选举前必须在其所在区域居住至少30天。
一个区的组建最初可以包括董事的区域选举。第一届董事会由县监事会任命,每个区域选出一名成员。任期通过抽签决定:三名董事任期四年,两名董事任期两年,此后所有任期均为四年。空缺职位由董事会从未获代表的区域中任命人员填补。
Section § 32100.02
Section § 32100.2
Section § 32100.03
Section § 32100.3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里尼蒂县新成立的医疗保健区的首届董事会应如何选举和组织。董事会成员将通过普选产生,这意味着该区的所有选民都可以投票给任何候选人。在首次会议上,成员们必须随机将自己分成两组——三名成员的初始任期为四年,两名成员的初始任期为两年。在这些初始任期结束后,所有董事会成员的任期都将是四年。如果董事会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离职,其替补人选将按照《政府法典》第1780条的规定任命。
Section § 32100.04
Section § 32100.05
本法规允许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批准将两个或多个医院区域合并或重组为一个。发生这种情况时,他们可以使用现有董事,将董事会董事人数增加到7、9或11名。一旦这些董事的任期届满,董事会规模可能会减少,以符合此类区域的常规规定,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如果一个规模较大的董事会出现空缺,董事们可以决定不填补,从而减少董事会规模。当他们选择不填补空缺时,必须通知监事会。
Section § 32100.5
医院区普选每两年在偶数年举行一次,时间是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这次选举决定谁将接替任期即将结束的官员。该选举与全州普选同时举行。
获得每个职位最多票数的人将被选出。每位当选官员的任期为四年,或者直到新的官员当选并具备资格接任该职位为止。
Section § 32100.6
本法律规定,伊甸园镇医院区的选民可以向董事会请愿,以分区或从分区的方式选举其董事。要启动此程序,请愿书必须由一定数量的登记选民签署,其人数等于上次州长选举中州长所获票数的5%。“按区”意味着董事仅由每个特定区域内的选民选举。“从区”意味着董事必须居住在其所在区域,但该区所有选民都可以投票选举他们。
Section § 32100.7
Section § 32100.8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西康特拉科斯塔医疗保健区的董事会已解散,其成员也被免职。康特拉科斯塔县的监事会可以选择接管该区董事会的职责,或者他们可以任命一个由五名居住在该区内的新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被任命者可以包括一名县监事和一名市议会议员。他们的任期为四年,或者直到继任者就位。监事会决定区董事会成员是根据其意愿任职,还是有固定任期,但可能因故被免职。
Section § 32103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区董事会关于报酬的运作方式。通常,董事会成员是无偿任职的,但如果董事会同意,他们可以获得每次会议最高100美元的报酬,每月不超过六次会议。自2019年1月1日起,如果在一个月内有超过五次会议获得报酬,董事会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释原因,并提供证据支持。
董事会每年可以将出席会议的报酬增加不超过5%。此外,如果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成员可以报销与公务相关的差旅费和杂费。判断董事会成员在特定日期的活动是否应获得报酬的标准在其他法律中有所规定,报销规则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条款。
Section § 32104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决定何时何地举行例会。他们还需要制定会议如何进行的规则。此外,只要不与现有法律冲突,董事会可以制定其他规章制度,以帮助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Section § 32106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必须向公众开放,除非本法、其他相关法律或《拉尔夫·M·布朗法案》另有规定。如果会议仅用于讨论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则可以非公开举行,但如果会议涉及做出任何决定或采取行动,则不能非公开。商业秘密是指对新服务或新设施至关重要的信息,如果过早披露,可能会对该机构造成经济损害。但是,不能召开非公开会议来讨论出售、转换或租赁医院设施、转换所有权或解散该区。
Section § 321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医院的董事、决策者或医务人员在与同一区域内其他医院的关联方面的限制。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这些人不得在服务于该区区域的另一家医院拥有任何所有权或担任领导职务。如果两家医院的董事会都认为这有利于医疗保健和联合规划,或者它们属于共同所有,则适用例外情况。此外,区医院董事会的候选人必须披露他们是否拥有不服务于该区的医疗机构的股份,或在该机构工作。
Section § 32111
本法律阐明了医疗保健区的官员,如果同时也是医疗或辅助健康专业人员,在何种情况下不被视为在区域合同中存在经济利益冲突。具体规定,如果该官员不参与合同决策、披露其与合同的关系,并且区域委员会认定合同公平并善意授权,则该官员在某些合同中不被视为“经济利益相关”。这适用于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与保险公司或医疗计划签订的合同(这些公司或计划也与该官员签订了合同),以及该官员所获待遇不优于其他医务人员的合同。然而,本法律不允许被禁止的个人加入董事会,也不授权其他法律禁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