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设施定义
Section § 129705
本节将“建筑师”定义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三章中规定的加州具体法规,经认证并持有有效执照的人。
“建筑师”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三章(自第5500条起)的规定,经认证并持有有效执照的人。
建筑师定义 认证建筑师 建筑师执照
Section § 129725
《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定义了何为“医院建筑”。医院建筑主要是指用作或拟用作持牌医疗机构的设施。
然而,并非所有与此类机构相关的建筑都被视为医院建筑。例如,与医院服务分离的门诊服务建筑、特定建筑类型的单层熟练护理机构、独立的化学依赖康复结构以及独立的临终关怀机构均被排除在外。用于惩教治疗中心的建筑则根据其建造日期和预期用途有特定的条件。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a)(1) “医院建筑”包括(b)款中未明确指明的任何建筑,该建筑用于或设计用于依照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规定须取得许可的医疗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a)(2) 除(b)款第(7)项另有规定外,医院建筑包括第1250条(j)款所定义的惩教治疗中心,其建造于1973年3月7日或之后完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 “医院建筑”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1) 任何提供依照第1250条取得许可的医疗机构门诊临床服务的建筑,且该建筑与提供医院服务的建筑分离。如果该建筑中的一项或多项门诊临床服务向住院病人提供服务,且向住院病人提供的服务不超过该建筑提供的总门诊服务的25%,则该建筑不应被列为“医院建筑”。医院应持续维护接受这些建筑服务的病人的数据,包括就诊病人数量,并按其住院或门诊状态分类。医院应每年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交此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2) 用于或设计用于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建筑,如果该建筑是单层、木结构或轻钢结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3) 单层、木结构或轻钢结构建筑,仅提供熟练护理或中级护理服务,且该建筑与收治该医疗机构其他接受更高水平护理的病人的建筑分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4) 依照第1275.2条(c)款豁免的化学依赖康复医院的独立结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5) 获许可用于六张床位或更少的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康复机构,以及7至15张床位的单层、木结构或轻钢结构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康复机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6) 须取得第1250条(j)款所定义的惩教治疗中心许可的建筑,其建造于1973年3月7日之前完成。
(7)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7)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7)(A) 符合第1250条(j)款所定义的惩教治疗中心定义的建筑,其最终设计文件于1994年1月1日之前完成或其建造于该日期之前启动,并由惩教与康复部或市、县或市县的执法机构运营或将由其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7)(A)(B) 对于本款和第(6)项中确定的设施,或任何其他须取得第1250条(a)、(b)、(j)和(k)款所定义的普通急症医院、急性精神病医院、惩教治疗中心或护理机构许可的建筑,且由惩教与康复部或市、县或市县的执法机构运营或将由其运营,仅重建、改建或加建本身,而非整个建筑或其任何其他方面,须遵守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8) 用于或设计用于第1250条(i)款所定义的集体生活医疗机构的独立建筑。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25(b)(9) 用于或设计用于第1250条(n)款所定义的临终关怀机构的独立建筑。
医院建筑定义 医疗机构许可 门诊服务
Section § 129730
在加利福尼亚州,某些与医疗保健相关的功能,如果是在独立于住院医院区域的单独建筑中提供,可以被视为“门诊临床服务”。这些服务包括行政工作、消毒、储存等。
此外,外科、透析、精神科和产科护理等服务也可以在这些独立建筑中提供,但仍算作门诊服务。其他对医疗机构核心执照并非必需的设施,也可以类似地设在单独的结构中。
在将任何此类服务迁至独立建筑之前,必须有一个经批准的应急计划,说明如果分离的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运作,基本服务将如何得到维持。
这些门诊服务必须遵守现有规定,即限制住院护理的数量,并符合法律另一条款中定义的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30(a) 当以下功能在独立于提供住院医院服务的医院建筑之外的独立建筑中提供时,应被视为“门诊临床服务”:行政空间;中央无菌供应;储存;太平间和尸检设施;员工更衣室和储物柜;清洁和家政设施;以及洗衣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30(b) 以下服务的门诊部分也可在独立建筑中提供,并应被视为“门诊临床服务”:外科;慢性透析;精神病学;康复;职业治疗;物理治疗;产科;牙科;以及化学依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30(c) 复制第1250条(a)款所定义的基本服务,或作为基本服务的一部分提供但非设施许可所要求的服务,也可在独立建筑中提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30(d) 在州卫生服务部向部门证明其已收到并批准了一份州卫生服务部可接受的计划,该计划证明在独立建筑可能不再运作的任何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将如何继续提供所有基本服务之前,部门不得批准任何提议将(a)款所列任何功能设在独立建筑中的计划。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30(e)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730(e)(b)款和(c)款所列服务须遵守第129725条所述的相同25%住院限制。
门诊临床服务 独立建筑 住院医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