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一个项目,旨在促进儿童的早期发展,从出生前到五岁。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协作的系统,整合标准和资源,以促进教育、医疗保健、社会服务等,确保儿童为入学做好准备。

该项目旨在方便获取服务,并鼓励地方决策,具有灵活性并减少行政重复。

加州儿童和家庭委员会以及县级委员会管理该项目,利用基于结果的评估来指导资金决策。这项法律正式名称为《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

特此在州内设立一项计划,旨在促进、支持和改善从产前阶段到五岁儿童的早期发展。这些目的应通过建立、实施和协调适当的标准、资源以及综合全面的项目来实现,这些项目强调社区意识、教育、养育、儿童保育、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和研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0(a) 本法案旨在促进建立和实施一个整合、全面和协作的信息与服务系统,以促进最佳的儿童早期发展,并确保儿童为入学做好准备。该系统应作为一个网络运作,促进从任何入口点获取所有信息和服务。本法案还旨在强调地方决策,为设计交付系统提供更大的地方灵活性,并消除重复的行政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0(b) 本法案授权的项目应由加州儿童和家庭委员会以及县级儿童和家庭委员会管理。在管理本法案时,州和县级委员会应采用基于结果的问责制来确定未来的支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0(c) 本分部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

Section § 130105

Explanation

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是一个专项基金,其资金来源于香烟和烟草产品的税收。该基金用于资助惠及儿童和家庭的项目,特别是教育、健康和儿童早期发展方面的项目。州平衡委员会负责评估额外税收如何影响烟草消费,并根据需要调整资金,以支持受烟草销售减少影响的现有健康项目。

该基金在州和县委员会之间分配,具体百分比分配给各种账户,例如媒体传播、教育、儿童保育、研究、开发和行政管理。未使用的资金可以重新分配,以确保所有举措都得到充分支持。

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5(a) 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应由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0131.2条征收的税款组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5(b) 实施本法案的所有费用应从存入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的款项中支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5(c) 州平衡委员会应在本法案通过后一年内,确定本法案对香烟和烟草产品征收的额外税款对本州香烟和烟草产品消费的影响。如果州平衡委员会确定消费量的减少是本法案征收额外税款的直接结果,州平衡委员会应确定消费量减少对截至1998年11月1日生效的任何第99号提案(1988年《烟草税和健康保护法》)州级健康相关教育或研究项目以及由香烟和烟草产品消费税资助的乳腺癌基金项目资金的影响。必要时,资金应从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转移到受影响的项目,以抵消因本法案征收额外税款而直接导致的收入减少。这些补偿应在任何时候进行,并根据为实现本款目的而确定的必要性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5(d) 资金应按以下方式从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中分配和拨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5(d)(1) 百分之二十应分配和拨付给州委员会的独立账户,用于按以下公式支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5(d)(1)(A) 百分之六应存入大众媒体传播账户,用于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其他大众媒体向公众传播与本法案目标和宗旨相关并促进其实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鼓励儿童适当发展的养育方法、知情的儿童保育选择、健康和社会服务信息、预防和停止孕妇使用烟草、酒精和毒品、二手烟对儿童早期发展的不利影响,以及确保儿童为入学做好准备。经州委员会批准,本账户中任何不需要的资金可转入分段 (F) 所述的未分配账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5(d)(1)(B) 百分之五应存入教育账户,用于确保儿童为入学做好准备以及与教育相关的项目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材料的开发、专业和家长教育与培训,以及在第130125条 (b) 款 (1) 项 (A) 分项所述领域为县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经州委员会批准,本账户中任何不需要的资金可转入分段 (F) 所述的未分配账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5(d)(1)(C) 百分之三应存入儿童保育账户,用于确保儿童为入学做好准备以及与儿童保育相关的项目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儿童保育提供者的教育和培训、儿童保育工作者的教育材料和指南的开发,以及第130125条 (b) 款 (1) 项 (B) 分项所述的其他领域。经州委员会批准,本账户中任何不需要的资金可转入分段 (F) 所述的未分配账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5(d)(1)(D) 百分之三应存入研究与开发账户,用于确保儿童为入学做好准备以及根据本法案设立的所有与儿童早期发展相关的项目和服务的最佳实践和标准的研发,以及对这些项目和服务的评估和质量评价。经州委员会批准,本账户中任何不需要的资金可转入分段 (F) 所述的未分配账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05(d)(1)(E) 百分之一应存入行政管理账户,用于州委员会的行政职能支出。经州委员会批准,州委员会行政职能不需要的任何资金可转入分段 (F) 所述的未分配账户。

Section § 130110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了加州儿童与家庭委员会,也称为First 5 California。该委员会由七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和两名无表决权的成员组成。有表决权的成员是根据他们在儿童发展、教育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经验和知识选出的,包括在烟草和物质滥用预防和治疗方面的专长。无表决权的成员包括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局长和教育局局长,或他们的代表。

Section § 13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的任命程序。州长任命三名成员,其中一人为主席,且其中一人必须是县卫生官员或行政长官。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各自任命两名成员。首次任命的任期各不相同:州长任命的一名成员任期四年,两名任期两年。对于立法机构任命的成员,其中一人任期四年,其余任期三年。此后,所有成员的任期均为四年。任何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两个四年。

州长应任命州委员会的三名成员,其中一人应被指定为主席。州长任命的成员中,应有一人是县卫生官员或县卫生行政长官。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应各自任命州委员会的两名成员。州长首次任命的成员中,一人任期四年,两人任期两年。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成员中,由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一人任期四年,其余被任命者任期三年。此后,所有任命的任期均为四年。任何被任命者担任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两个四年任期。

Section § 130120

Explanation

在任命大部分成员后的三个月内,州委员会必须聘请一名执行董事。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额外的工作人员。执行董事和工作人员的薪酬取决于预算中可用的资金,并且他们不属于公务员系统。执行董事必须遵循委员会的指示。

州委员会应在其多数有表决权的成员被任命后三个月内,聘用一名执行董事。此后,州委员会应根据需要或适宜聘用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董事和工作人员的薪酬应由州委员会确定,并与行政账户中可供拨款的资金相符。州委员会的所有专业工作人员均应免于公务员制度。执行董事应在州委员会的授权下并按照其指示行事。

Section § 130125

Explanation

本法概述了加州国家委员会在幼儿发展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这包括在全州范围内普及公众意识和提供幼儿发展教育,为全面的州级计划制定指导方针,以及解决育儿教育、儿童保育和医疗保健服务问题。

委员会必须就指导方针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每年审查。他们还负责评估项目的有效性,协调公共和私人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协助县级委员会。此外,他们必须审查县级委员会的报告,申请资金,并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出法律修改建议,以加强幼儿发展计划。

国家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a) 负责向公众和专业人士在全州范围内传播公共信息和教育材料,以培养对促进、支持和改善幼儿发展的适当认识和知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b) 采纳关于促进、支持和改善幼儿发展的综合性全州计划的指导方针,以增强加州儿童的智力、社交、情感和身体发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b)(1) 国家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应至少涵盖以下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b)(1)(A) 在知情和健康育儿所需及相关的所有领域提供育儿教育和支持服务。育儿教育的例子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前和产后婴幼儿及母体营养、新生儿和婴儿护理及培养以实现最佳幼儿发展的教育和培训、育儿及其他必要技能、儿童虐待预防,以及怀孕期间避免烟草、毒品和酒精。育儿支持服务的例子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发展和维持自给自足所需综合服务体系的家庭支持中心、家庭暴力预防和治疗、烟草及其他物质滥用控制和治疗、对高危家庭的自愿干预,以及对成功幼儿发展至关重要的任何其他预防和家庭服务及咨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b)(1)(B) 提供高质量、可及且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服务,包括家庭内和儿童保育机构的照护,重点关注照护提供者的教育、培训和资质,增加儿童保育机构的可用性和可及性,提供资源和转介服务,为照护者提供技术援助,以及提供财政和其他援助以确保所有家庭获得适当的儿童保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b)(1)(C) 提供强调预防、诊断筛查和不被其他项目涵盖的治疗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以及提供强调预防、免疫接种、营养、烟草及其他物质滥用治疗、一般健康筛查和不被其他项目涵盖的治疗服务的产前和产后母体医疗保健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b)(2) 国家委员会应在其拟议指导方针通过之前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b)(3) 国家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定期审查其已通过的指导方针,并根据需要或适时进行修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c) 界定已通过指导方针应实现的结果,并收集和分析数据以衡量实现这些结果的进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d) 提供独立研究,包括评估任何相关项目,以确定最佳的幼儿发展标准和实践,并建立和监督示范项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e) 向在幼儿发展方面有经验的个人和实体征求关于项目政策和方向的意见,促进这些个人和实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并协助协调公共和私人机构的服务,以更有效地处理幼儿发展问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f) 向县级委员会提供技术援助,以采纳和实施幼儿发展县级战略计划。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g) 审查和审议县级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审计和报告,并在公开听证会后,通过一份书面报告,对这些年度审计和报告进行整合、总结、分析和评论。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h) 申请任何个人、公司、基金会或其他实体,或州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或联邦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工具提供的金钱、财产、设施或服务的赠与、拨款、捐赠或捐助,以促进全州范围内的幼儿发展计划。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i) 签订任何合同并向县级委员会分配资金,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执行本法的规定和宗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25(j) 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出关于州法律、法规和服务变更的建议,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有效且经济高效地实施综合性幼儿发展计划。

Section § 130130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必须制定章程,以处理本法未涵盖的任何业务。为了做出决定,超过半数的有表决权成员需要出席,这构成了所谓的法定人数。决定,包括聘用执行董事,需要至少四票赞成。

州委员会开展业务但本法未规定的程序,应载于州委员会通过的章程中。州委员会多数有表决权的成员应构成法定人数。州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包括执行董事的聘用,应由四票多数通过。

Section § 130135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中拥有投票权的成员不会获得工资。但是,只要得到州委员会的批准,他们就有资格获得每日津贴,并报销在参加会议和履行公务时产生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130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如何获得幼儿发展项目的资金。在1999年至2000年期间,各县根据其区域内出生人数占全州出生人数的比例获得资金,但首先必须满足多项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设立地方儿童和家庭委员会、起草县级幼儿发展战略计划以及举行公开听证会。从2000年7月起,如果各县遵守这些规定,包括提交审计和报告、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及制定符合州利益冲突和合同法规定的政策,它们将继续根据出生率获得资金。如果一个县选择不参与或不继续该项目,未使用的资金将重新分配给参与的县。

任何开发、采纳、推广和实施符合本法案目标和宗旨的当地幼儿发展计划的县或多个县,应根据第130105条 (d) 款 (2) 项的规定,按照以下条款获得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 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县委员会应获得所有县委员会可用资金总额的一部分,该部分资金应等于相关县(在最近的报告期内)记录的出生人数占加利福尼亚州(在同一时期内)记录的全部出生人数的百分比,前提是首先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 县监事会已通过一项包含以下最低规定的条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A) 设立县儿童和家庭委员会。县委员会应由监事会任命,并由至少五名但不超过九名成员组成。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A)(i) 县委员会的两名成员应来自县卫生官员以及负责管理以下县职能的人员:儿童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行为健康服务、社会服务以及烟草和其他药物滥用预防和治疗服务。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A)(ii) 县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应是监事会成员。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A)(iii) 县委员会的其余成员应来自 (i) 项所述人员以及以下类别的人员:县战略计划中包含的项目服务的接受者;专门从事幼儿发展的教育工作者;当地儿童保育资源或转介机构的代表,或当地儿童保育协调小组的代表;当地针对高危家庭的预防或早期干预组织的代表;旨在促进养育和幼儿发展的社区组织的代表;当地学区的代表;以及当地医疗、儿科或产科协会或学会的代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B) 县委员会成员的任命、选拔或罢免方式,县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届数,以及监事会认为对县委员会活动开展必要或方便的任何其他事项,但县委员会成员不应为其服务获得报酬,除非他们因出席会议和履行县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官方职责而获得合理的每日津贴和合理费用的报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C) 要求县委员会通过一项充分且完整的县级战略计划,以支持和改善县内的幼儿发展。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C)(i) 县级战略计划应符合本法案的宗旨并促进其实现,并应符合州委员会根据第130125条 (b) 款通过的、在计划通过时生效的任何指导方针。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C)(ii) 县级战略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实现的目标和目的的描述;拟提供、赞助或促进的计划、服务和项目的描述;以及县委员会将如何使用适当可靠的指标来确定此类计划、服务和项目的可衡量成果的描述。除非计划描述了县内与幼儿发展相关的计划、服务和项目将如何整合到一个以消费者为导向且易于访问的系统中,否则任何县级战略计划均不应被视为充分或完整。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C)(iii) 县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其县级战略计划,并根据需要或适当情况修订该计划。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C)(iv) 县委员会应通过使用适用、可靠的指标来衡量县资助项目的成果,并作为对其县级战略计划进行公开审查的一部分,定期审查该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D) 要求县委员会在通过其拟议的县级战略计划之前,至少举行一次关于该计划的公开听证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a)(1)(E) 要求县委员会在通过对县级战略计划的任何修订之前,至少举行一次关于其定期审查县级战略计划的公开听证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e) 如果任何县选择不再继续参与加州儿童和家庭计划,则留在地方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中的任何未支配和未使用的资金应返还给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以便在下一个财政年度重新分配和重新拨款给参与县。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f) 就本节而言,“相关县”指正在记录其出生的儿童的母亲所居住的县。

Section § 130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选择参与“加州儿童和家庭计划”的规则。如果一个县决定加入,它可以设立一个县委员会来监督当地的运作。

该委员会可以设立为一个独立的公共实体,也可以作为县的一个机构,拥有自己的战略计划和资金管理权限。委员会拥有雇佣员工、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等权力,并被视为一个政府单位以获取资金。委员会的义务仅属于委员会自身,即使委员会被终止,这些义务也不会转嫁给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a)  如果一个县选择参与加州儿童和家庭计划,并满足第130140节规定的要求,该县可以设立一个县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是以下任一形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a)(1)  一个独立于县的合法公共实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a)(2)  一个县的机构,对第130140节所述的战略计划以及根据第130105节 (d) 款 (2) 项 (A) 目设立的当地信托基金拥有独立权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  如果一个县选择按照 (a) 款 (1) 项的规定设立县委员会,则应适用以下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1)  县委员会应被视为独立于县的合法公共实体,并应按照《政府法典》第53051节的要求提交声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2)  县委员会的权力、职责和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2)(A)  雇用人员和签订个人服务合同以履行其义务的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2)(B)  签订为执行本分部规定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合同的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2)(C)  获得、拥有和处置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力,以执行本分部的规定和宗旨所必需或适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2)(D)  起诉或被起诉的权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3)  县委员会应被视为一个公共机构,是地方政府的一个单位,适用于所有拨款计划以及其他资助和贷款担保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4)  县委员会的任何义务,无论是法定的、合同的还是其他的,均应仅为委员会的义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5)  针对县委员会的所有金钱或损害赔偿请求或诉讼,应受《政府法典》第1编第3.6分部第3部分(自第900节开始)和第4部分(自第940节开始)的管辖,但明确适用于县委员会的其他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6)  县委员会、其成员及其雇员受《政府法典》第1编第3.6分部第1部分(自第810节开始)和第2部分(自第814节开始)管辖的适用于公共实体和公共雇员的豁免保护,但明确适用于县委员会的其他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7)  如果县监事会选择不继续该县参与加州儿童和家庭计划,监事会应通过一项终止县委员会的法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7)(A)  在终止其县委员会时,监事会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一个适当的过渡期,以便县委员会当时存在的义务得以履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7)(B)  如果终止,当地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中任何未受限制且未支出的资金应根据第130140节 (e) 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7)(C)  在终止县委员会之前,监事会应将其终止县委员会的意图通知州儿童和家庭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b)(7)(D)  县委员会的负债不应在县委员会终止或县委员会剩余资产清算或处置时成为县的义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c)  如果一个县选择按照 (a) 款 (2) 项的规定设立县委员会,则该县委员会应被视为县的一个机构,对第130140节所述的战略计划以及根据第130105节 (d) 款 (2) 项 (A) 目设立的当地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拥有独立权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40.1(d)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设立的、实质上符合 (b) 款或 (c) 款规定的任何县委员会,均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Section § 130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和各县委员会都设立咨询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职责是提供专家建议和支持,以帮助实现本法案的目标。委员会需要召开会议,并在必要时提出建议和报告。

Section § 130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委员会在每年10月15日之前,对其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和支出进行年度审计。然后,他们必须在11月1日之前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报告。州委员会利用这些报告准备一份全面的分析报告,并必须在1月31日之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

如果县委员会未能提供所需信息,州委员会可以暂停从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中拨付资金,直到县委员会遵守规定。州委员会和县委员会都必须应要求免费向公众提供其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0(a) 每年10月15日或之前,各县委员会应对其在前一财政年度的职能实施和绩效进行审计,并发布书面报告,其中至少应包括资金支出方式、项目目标和目的的进展及实现情况,以及所有资助项目的资助项目和所服务人群的信息。
每年11月1日或之前,各县委员会应将其审计报告提交给州委员会,以纳入分部 (b) 要求的州委员会综合报告中。如果州委员会在县委员会使用该格式的财政年度之前的一次公开会议上批准该格式,则各委员会应按照州委员会规定的格式提交其报告。州委员会应与各县委员会协商制定该格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0(b) 州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31日或之前,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0(b)(1) 对州委员会在前一财政年度的职能实施和绩效进行审计并准备书面报告,其中至少应包括资金支出方式以及项目目标和目的的进展及实现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0(b)(2) 准备一份书面报告,该报告应整合、总结、分析并评论所有县委员会和审计长在前一财政年度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该书面报告应按照州委员会规定的格式,按类别列出州和县委员会根据本法案宗旨资助的项目领域的总支出。州委员会的这份报告应提交给州长、立法机关和各县委员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0(b)(3) 如果县委员会未提交分部 (a) 规定的信息,州委员会可以根据第130140条,暂停向该县委员会从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中拨付原本应分配的资金,直至该县委员会按照分部 (a) 的要求提交数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0(c) 州委员会应应要求免费向公众提供其年度审计报告的副本。州委员会应向各县委员会提供足够数量的这些文件副本,以便县委员会应要求免费向当地公众分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0(d) 各县委员会应应要求免费向公众提供其年度审计报告的副本。

Section § 130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参与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相关活动的县委员会进行扩大审计的要求。这些审计审查多个方面,例如委员会如何管理合同和采购、行政费用、利益冲突政策以及遵守地方条例的情况。

法律要求将这些审计报告提交给州和县委员会,并且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上讨论审计发现。对审计发现的回应随后会发送给审计长,审计长将决定委员会是否已采取充分的纠正措施。如果未采取充分措施,审计长可以建议暂停拨付资金,直到情况得到改善。此外,审计长必须每年提供这些审计的总结报告,并提交最终的审计指南和实施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a) 除第 130150 节的规定外,审计长应发布针对根据第 130150 节 (b) 款要求对每个县委员会进行的扩大年度审计以及相关质量控制职能的指南,但须由州委员会提供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b) 审计范围应包括审查县委员会在以下方面的政策和实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b)(1) 合同和采购政策,以确定它们是否根据第 130140 节 (d) 款 (4) 项的规定到位,州和县委员会是否按照这些政策运作,以及这些政策是否包含确保拨款和合同与州或县委员会战略计划一致的条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b)(2) 行政费用,以确保县委员会的定义符合州委员会的指南,并且县委员会已建立监控这些费用的流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b)(3) 根据第 130140 节 (d) 款 (4) 项建立的政策和程序,旨在确保州委员会和县委员会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利益冲突法规和规章。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b)(4) 旨在确保县委员会遵守根据第 130140 节 (a) 款 (1) 项建立的县委员会条例的政策和实践。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b)(5) 长期财务计划,以确定州和县委员会是否拥有这些计划,并且这些计划已由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上正式通过。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b)(6) 委员会的财务状况。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b)(7) 委员会在项目评估上的支出金额以及这些支出的书面记录结果。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b)(8) 薪资和福利政策,以确定县委员会的员工薪资和福利是否符合县委员会根据第 130140 节 (d) 款 (6) 项通过的政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c) 州委员会或县委员会的审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同时将其提交给审计长以及州委员会或适用的县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d) 州委员会和各县委员会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两个月内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讨论报告中的发现以及对这些发现的任何回应。在公开听证会后的两周内,州或县委员会应向审计长提交对审计发现的回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e) 在州或县委员会根据 (d) 款作出回应后的六个月内,审计长应确定县委员会是否已成功纠正其做法以回应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发现。审计长在该决定后,可以建议州委员会暂停拨付县委员会原本将从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获得的资金,直到审计长确定县委员会有一个可行的计划和能力来纠正审计中发现的做法。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f) 审计长应准备一份最终审计的总结报告,并于每年 11 月 1 日前将报告提交给州委员会,以纳入根据第 130150 节 (b) 款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中。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1(g) 在 2006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审计长应在一次公开会议上向州委员会提交最终审计指南和实施计划。在制定指南时,审计长应考虑所需审计职能的预计成本和行政负担的合理性。

Section § 1301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法案”指这项具体的立法。“县委员会”是根据特定规定设立的地方团体,负责监督该县的儿童和家庭事务。“县战略计划”是各县委员会制定的详细计划,旨在阐明其目标,并必须提交给州主要委员会。“州委员会”是更广泛的加州儿童和家庭委员会,负责在州一级监督该计划。

为本法案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5(a) “法案”指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5(b) “县委员会”指根据第130140条设立的各县儿童和家庭委员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5(c) “县战略计划”指各县儿童和家庭委员会通过并根据第130140条提交给加州儿童和家庭委员会的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5(d) “州委员会”指根据第130110条设立的加州儿童和家庭委员会。

Section § 130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健康和人类服务,特别是为从出生到五岁的儿童提供直接医疗保健。这笔钱只有在立法机关决定如何使用后才能动用。

Section § 1301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2011-12财政年度期间,将5000万美元从特定账户转移到儿童与家庭健康和人类服务基金。这笔资金将用于针对从出生到五岁儿童的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州委员会有权使这些资金可用,并且对为满足这些要求而进行的任何资金重新分配所产生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州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可以包括直接医疗保健服务。

尽管有第130105条 (d) 款 (1) 项的规定,对于2011-12财政年度,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应从第130105条 (d) 款 (1) 项 (A) 至 (F) 分项(含)所述账户中(包括储备金),经州委员会批准后,转入并存入儿童与家庭健康和人类服务基金,以支持针对从出生到五岁儿童的州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州委员会应确保这些资金可用于本条所述目的。在州委员会为满足本条要求而解除现有义务的必要或适当范围内,州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其代表、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包括其律师及其他人员,特此免除任何一方可能因根据本条解除资金或义务而产生的所有已知和未知的责任、权利、索赔、要求和诉讼。就本条而言,“州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医疗保健服务。

Section § 130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11-12财政年度,将来自各县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的9.5亿美元转入一个名为“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的州级基金。这笔钱将用于支持五岁及以下儿童的健康和人类服务。

在2009-10年度收到少于60万美元的县委员会可免除此项要求。其他县委员会必须贡献其指定资金的50%,但其基金余额不得低于2009-10年度的水平。

这些捐款必须在2011-12财政年度结束前完成,且不得包含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规定之外的资金。

如果总收款额超过9.5亿美元,超额部分将按比例返还。资金必须可用且未被其他义务占用,并且委员会对重新分配这些资金不承担责任。必须在2012-13年度预算拨款之前完成全额支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8(a) 尽管有第130105条 (d) 款 (2) 项的规定,在2011-12财政年度,应从所有县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包括准备金)的合并余额中,按照第130105条 (d) 款 (2) 项 (A) 和 (B) 目规定,将九亿五千万美元 ($950,000,000) 转入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并存入其中,以支持针对从出生到五岁儿童的州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8(b) 就本条而言,“州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医疗服务;“县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县委员会、地方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的账户持有人以及县政府财政代理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8(c) 各县委员会应承担的 (a) 款规定的金额份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并受以下条件约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8(c)(1) 在2009-10财政年度从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收入中获得少于六十万美元 ($600,000) 的县委员会免于受本条约束,且无需作为 (a) 款所述预算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将资金存入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8(c)(2) 截至2012年6月30日,未被 (1) 项豁免的各县委员会应汇款存入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金额为其县委员会资金的50%,其中包括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所有已预留、所有未预留但已指定用途以及所有未预留且未指定用途的地方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除根据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收到的收入外,不得汇入其他资金存入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8(c)(3) 尽管有 (2) 项的规定,县委员会为存入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而支付的款项,不得导致任何县委员会的基金余额低于该县委员会在2009-10财政年度从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收到的金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8(c)(4) 县委员会应在2011-12财政年度内向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全额付款。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全额付款完成之前,不得向县委员会进行2012-13年度拨款。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8(c)(5) 尽管有 (1) 项至 (4) 项(含)的规定,2011-12财政年度各县委员会的汇款总额应为九亿五千万美元 ($950,000,000)。如果 (1) 项至 (4) 项(含)导致各县委员会提供的总金额超过九亿五千万美元 ($950,000,000),差额应按比例返还给所有出资的县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8(d) 根据 (c) 款,(b) 款定义的各县委员会应确保用于转入并存入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的资金未被抵押,并可用于本条所述目的。如果县委员会为满足本条要求而解除现有义务是必要或适当的,则特此免除该县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其代表、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包括其律师及其他人员,因根据本条解除资金或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已知或未知的责任、权利、索赔、要求和诉讼。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158(e) 在根据 (c) 款确定了各县委员会在 (a) 款规定的九亿五千万美元 ($950,000,000) 中的份额后,该县委员会或适当的代理人或实体应将这些资金汇给审计长,存入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各县委员会的全部资金份额应在2011-12财政年度内汇出,并可按月等额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