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儿童和家庭计划
Section § 130100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一个项目,旨在促进儿童的早期发展,从出生前到五岁。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协作的系统,整合标准和资源,以促进教育、医疗保健、社会服务等,确保儿童为入学做好准备。
该项目旨在方便获取服务,并鼓励地方决策,具有灵活性并减少行政重复。
加州儿童和家庭委员会以及县级委员会管理该项目,利用基于结果的评估来指导资金决策。这项法律正式名称为《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
Section § 130105
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是一个专项基金,其资金来源于香烟和烟草产品的税收。该基金用于资助惠及儿童和家庭的项目,特别是教育、健康和儿童早期发展方面的项目。州平衡委员会负责评估额外税收如何影响烟草消费,并根据需要调整资金,以支持受烟草销售减少影响的现有健康项目。
该基金在州和县委员会之间分配,具体百分比分配给各种账户,例如媒体传播、教育、儿童保育、研究、开发和行政管理。未使用的资金可以重新分配,以确保所有举措都得到充分支持。
Section § 130110
Section § 1301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的任命程序。州长任命三名成员,其中一人为主席,且其中一人必须是县卫生官员或行政长官。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各自任命两名成员。首次任命的任期各不相同:州长任命的一名成员任期四年,两名任期两年。对于立法机构任命的成员,其中一人任期四年,其余任期三年。此后,所有成员的任期均为四年。任何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两个四年。
Section § 130120
在任命大部分成员后的三个月内,州委员会必须聘请一名执行董事。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额外的工作人员。执行董事和工作人员的薪酬取决于预算中可用的资金,并且他们不属于公务员系统。执行董事必须遵循委员会的指示。
Section § 130125
本法概述了加州国家委员会在幼儿发展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这包括在全州范围内普及公众意识和提供幼儿发展教育,为全面的州级计划制定指导方针,以及解决育儿教育、儿童保育和医疗保健服务问题。
委员会必须就指导方针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每年审查。他们还负责评估项目的有效性,协调公共和私人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协助县级委员会。此外,他们必须审查县级委员会的报告,申请资金,并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出法律修改建议,以加强幼儿发展计划。
Section § 130130
州委员会必须制定章程,以处理本法未涵盖的任何业务。为了做出决定,超过半数的有表决权成员需要出席,这构成了所谓的法定人数。决定,包括聘用执行董事,需要至少四票赞成。
Section § 130135
Section § 13014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如何获得幼儿发展项目的资金。在1999年至2000年期间,各县根据其区域内出生人数占全州出生人数的比例获得资金,但首先必须满足多项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设立地方儿童和家庭委员会、起草县级幼儿发展战略计划以及举行公开听证会。从2000年7月起,如果各县遵守这些规定,包括提交审计和报告、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及制定符合州利益冲突和合同法规定的政策,它们将继续根据出生率获得资金。如果一个县选择不参与或不继续该项目,未使用的资金将重新分配给参与的县。
Section § 13014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选择参与“加州儿童和家庭计划”的规则。如果一个县决定加入,它可以设立一个县委员会来监督当地的运作。
该委员会可以设立为一个独立的公共实体,也可以作为县的一个机构,拥有自己的战略计划和资金管理权限。委员会拥有雇佣员工、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等权力,并被视为一个政府单位以获取资金。委员会的义务仅属于委员会自身,即使委员会被终止,这些义务也不会转嫁给县。
Section § 130145
Section § 130150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委员会在每年10月15日之前,对其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和支出进行年度审计。然后,他们必须在11月1日之前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报告。州委员会利用这些报告准备一份全面的分析报告,并必须在1月31日之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
如果县委员会未能提供所需信息,州委员会可以暂停从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中拨付资金,直到县委员会遵守规定。州委员会和县委员会都必须应要求免费向公众提供其报告。
Section § 130151
本法律规定了对参与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相关活动的县委员会进行扩大审计的要求。这些审计审查多个方面,例如委员会如何管理合同和采购、行政费用、利益冲突政策以及遵守地方条例的情况。
法律要求将这些审计报告提交给州和县委员会,并且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上讨论审计发现。对审计发现的回应随后会发送给审计长,审计长将决定委员会是否已采取充分的纠正措施。如果未采取充分措施,审计长可以建议暂停拨付资金,直到情况得到改善。此外,审计长必须每年提供这些审计的总结报告,并提交最终的审计指南和实施计划。
Section § 130155
本节定义了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法案”指这项具体的立法。“县委员会”是根据特定规定设立的地方团体,负责监督该县的儿童和家庭事务。“县战略计划”是各县委员会制定的详细计划,旨在阐明其目标,并必须提交给州主要委员会。“州委员会”是更广泛的加州儿童和家庭委员会,负责在州一级监督该计划。
Section § 130156
Section § 130157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2011-12财政年度期间,将5000万美元从特定账户转移到儿童与家庭健康和人类服务基金。这笔资金将用于针对从出生到五岁儿童的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州委员会有权使这些资金可用,并且对为满足这些要求而进行的任何资金重新分配所产生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州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可以包括直接医疗保健服务。
Section § 130158
这项法律要求在2011-12财政年度,将来自各县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的9.5亿美元转入一个名为“儿童和家庭健康与人类服务基金”的州级基金。这笔钱将用于支持五岁及以下儿童的健康和人类服务。
在2009-10年度收到少于60万美元的县委员会可免除此项要求。其他县委员会必须贡献其指定资金的50%,但其基金余额不得低于2009-10年度的水平。
这些捐款必须在2011-12财政年度结束前完成,且不得包含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规定之外的资金。
如果总收款额超过9.5亿美元,超额部分将按比例返还。资金必须可用且未被其他义务占用,并且委员会对重新分配这些资金不承担责任。必须在2012-13年度预算拨款之前完成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