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债券和票据
Section § 44540
Section § 44541
当机构想要发行债券时,它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计划发行债券的总金额。
Section § 44542
本节允许一个机构发行可转让的金融工具,如债券、票据和公司债,以资助各种项目。这些工具可用于涉及一个或多个参与方的单一或多个项目。在出售长期债券之前,该机构可以发行临时的“债券预期票据”,这些票据必须在三年内偿还。
偿还这些金融债务的资金可以来自机构的任何收入,除非另有明确抵押。债券可以是不同类型,且其到期日最长可达发行之日起50年。这些债券或票据的销售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私下的,具体取决于机构的酌情决定以及相关方的意见。
授权发行这些债券的决议可以包含与担保支付、收入使用、准备金、发行更多债券以及违约情况下的行动相关的条款。机构成员和任何发行债券的人均不承担个人责任。机构也有权使用可用资金回购其债券。
Section § 44543
本法律条款允许主管机关通过与受托人(如银行或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来担保债券。信托协议可以质押或转让收入,甚至抵押项目,以确保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它还可以明确债券持有人可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措施。信托协议可能会限制债券持有人采取单独法律行动的能力。与此类信托协议相关的费用可以计入项目运营成本的一部分。此外,州司库可以担任受托人,而不会产生任何利益冲突问题。
Section § 44544
Section § 4454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机构可以直接或间接发行债券来偿还现有债务,例如债券或票据。这可能包括支付与这些债务相关的任何溢价或利息。这些新债券的资金也可以用于改进或扩展项目。
为偿还债务而发行的债券可以用来回购或偿付旧债券,其收益可以暂时存入托管账户。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进行投资以赚取利息或利润,这将有助于偿还旧债券。一旦托管义务履行完毕,任何剩余资金可以返还给机构用于其他合法用途。
所有这些债券都必须遵守本分部下其他债券的相同规定,如果被再融资的债务并非最初由该机构发行,该机构必须确保正在进行再融资的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Section § 44548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小企业援助基金,以帮助企业,特别是为污染控制设施、棕地项目提供融资,并提供技术援助。
这些基金通过可能降低贷款利率、支付与信贷相关文件的费用以及提供其他财政支持来提供帮助。在对这些基金收取任何费用或保证金之前,必须制定相关规定,并且福利可能根据企业规模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援助基金可用于贷款或担保债券,任何计入的利息或收益将返还至基金以供未来使用。可以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协助授予信贷,并且需要与空气质量管理区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