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处方药折扣计划处方药折扣
Section § 13050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特定计划支付处方药费用的金额。支付金额是药房常规价格或合同费率中较低者,再减去一项计划折扣。这些折扣会考虑药品制造商提供的回扣。
该法律允许部门与药房就处方药设定不同的合同费率。此规定仅适用于门诊提供的药品。
Section § 130506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与制造商协商药品价格折扣,以向符合条件的加州居民提供可负担的处方药。部门旨在通过协商折扣,使其等于或低于某些基准价格(例如平均制造商价格或医疗补助下的最佳价格),从而获得尽可能最好的价格。制造商必须为这些谈判提供必要信息,这些信息将保密。
部门还寻求为参与者提供足够的药品选择,类似于医疗补助或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列出的药品,并可能限制药品种类以获得更好的折扣。协商的折扣有助于降低计划参与者的药品成本并资助该计划。获得许可的药房和药品制造商可以选择加入此计划。
Section § 130507
从2017年8月1日起,一个部门必须检查药品制造商是否充分参与某项计划,以向符合条件的加州居民提供良好的药品选择。该选择应与Medi-Cal或CalPERS提供的类似。他们还需要确保药品价格低廉,并根据特定基准。在此日期之后,该部门必须每年审查成果,以确保这些目标得以实现。
Section § 130509
加州法律允许该州卫生部门,在药品制造商未能提供低于特定价格的折扣时,要求Medi-Cal计划中的某些药品需要事先批准。然而,即使需要事先授权,只要药品仍在处方中,患者就可以继续使用。
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该部门必须通过考虑成本、回扣和药品采购量来评估要求事先批准的经济影响。此决定只有在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如果实施事先授权,该部门还必须通知立法机构负责人,并且此规定适用于未与部门协商的制造商。这项规定于2017年8月1日生效,前提是制造商未能帮助达到成本基准。
Section § 1305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公开分享那些同意或拒绝就单一来源药品签订折扣协议的药品制造商的名称。这些信息必须在部门网站上提供,从法律首次实施后的六个月开始,并且必须每月更新。
Section § 130511
Section § 130512
本节规定,某个部门必须每月制作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药品使用情况、支付给药店的款项、项目折扣、制造商返利以及任何关于该项目的投诉。关于药品使用、药店付款和折扣的详细信息必须按国家药品编码进行分类。此外,年度报告还必须包含注册人数、处方配发数量以及参与药店和制造商数量的数据。所有报告都必须在线发布,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30513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为药房建立一个理赔处理系统。该系统必须收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费用,告知药房应返还的折扣金额,并根据联邦标准发布药物安全警告。
此外,法律规定药房必须在提交理赔申请后两周内获得折扣款项,并要求建立一个系统供参与者报告任何问题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