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6年基本服务建筑抗震安全法。
必要服务建筑物总则
Section § 16001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基本服务建筑在地震、火灾或强风等灾害发生后仍能正常运作。它强调设计和建造这些建筑时要尽量减少损坏并确保安全。法律还要求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由合格人员进行彻底的审查和检查。
除了建筑结构本身,法律还强调,对建筑运行至关重要的非结构性构件,如通信系统和备用电源,也应受到保护,并在灾害后能够继续运行。目标是在最需要的时候,确保这些基本服务能够持续提供。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基本服务建筑应能够在灾害后向公众提供基本服务,其设计和建造应尽量减少火灾危险,并在实际可行范围内,抵抗地震、重力和风力产生的力。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施工图和规范中规定的结构系统和细节应由负责的执法机构使用合格人员进行仔细审查,并且施工过程应仔细、彻底地检查。为实现这些目的,立法机关旨在根据现有知识建立抗震、抗重力、防火和抗风的建筑标准,并意图使基本服务建筑的设计和施工程序接受合格的设计审查和施工检查。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对基本服务建筑运行至关重要的非结构性构件,在实际可行范围内,也应能够抵抗地震、重力、火灾和风力产生的力。立法机关认识到,基本服务建筑中容纳的某些非结构性构件,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系统、主变压器和开关设备以及应急备用系统,对设施运行至关重要,并且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非结构性构件,以在实际可行范围内,确保建筑物在灾害后持续运行。
基本服务建筑 灾害韧性 火灾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