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16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简单地定义了“建筑师”,指根据《加州商业与职业法典》中始于第5500条的特定规定获得认证的人。

“建筑师”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部第三章(始于第5500条)获得认证的人。

Section § 16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土木工程师”定义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章规定的具体规则正式注册的人员。简而言之,如果您想在加州获得土木工程师的法律认可,就必须满足这些注册要求。

Section § 16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建造或改建”是指对任何基本服务建筑进行建造、增建、重建或改动。

Section § 16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什么是“执法机构”。它是负责确保建筑物安全的政府机构。这可以是市、市县或县级的机构。对于州属或州租赁的建筑物,则由州建筑师办公室负责。

Section § 16007

Explanation
“基本服务建筑”是指任何由公共机构设计或用作提供重要应急服务的建筑物。这包括消防站、警察局、应急行动中心、加州公路巡警办公室、治安官办公室和应急通信中心。

Section § 16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结构工程师”是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中某个特定章节和条款的指引,被允许正式使用该头衔的人。

“结构工程师”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编第7章(自第6700条起)的规定,获授权使用“结构工程师”称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