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称“医疗机构”,指任何须根据第2部第2章(从第1250条开始)获得许可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
公共卫生管理医疗机构披露法案
Section § 440.20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在收到请求后,在七天内将提供给患者的所有服务费用明细账单发送给主治医生。但是,这仅适用于医生并非受雇于该机构,或者不属于提供这些服务的团体。
医疗机构账单 患者明细账单 主要主治医疗保健执业者
Section § 440.30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主治医疗保健执业者请求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记录副本时,他们需要明确指出所需记录。随此请求,他们必须附上一笔费用,每页最高可达0.25美元。此外,这笔费用可能涵盖因查找和准备记录而产生的合理文书处理费用。
主治医疗保健执业者向医疗机构提出的书面请求,应当指明根据第440.20条需要复制的记录,并应包含一笔用于支付复制费用的费用,每页不超过二十五美分($0.25),外加因查找和提供记录而产生的任何合理的文书服务费用。
医疗记录 复制费 医疗保健执业者